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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死案件中新旧刑法的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11-08-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案情
1992年1月28日上午,在北京火车站第三站台风雨棚夹道内,被告人万某某与梅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在逃)得知被害人小郭在外面藏有钱财时,万某某、梅某某为得到钱财,先后用木棍殴打小郭的下肢,并指使孙某某、李某(均另行处理)等人使用木棍反复抽打小郭的臀部及下肢至晚八时左右。29日,被害人小郭因臀部及下肢受到反复多次打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万某某逃到江苏省苏州市, 2009年6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抓获。

二、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梅某某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2款、第40条、第42条、第51条第一款、第52条、第22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万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万某某表示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三、 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合议庭对于万某某抢劫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抢劫罪的法律适用产生了分歧,案件发生在1992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第一种意见为:对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况,新刑法在附加刑没收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罚金刑,而旧刑法只规定了没收财产,则适用罚金刑要轻于没收财产,那么新刑法对抢劫致死的量刑要轻于旧刑法,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依据1997年刑法来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旧刑法对抢劫致人死亡规定,可以适用附加刑也可以不适用,而新刑法则要求应当适用法定刑,所以旧刑法的量刑比新刑法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二是抢劫致死案件中对该原则的应用问题。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这就是新刑法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确定的原则,对于新刑法实施以前的案件,首先要依照旧刑法定罪量刑,即从旧,除非依照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量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即从轻。

为了更好的理解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31日出台了《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 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第2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该解释对处刑较轻的含义、刑罚轻重的比较顺序以及不同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二)抢劫致死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应用问题。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解释,新旧刑法中关于抢劫罪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因本案为抢劫致人死亡,故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法定刑幅度内进行比较。

因主刑要重于附加刑,故此首先对新旧刑法的主刑进行比较。新旧刑法主刑的最高刑均为死刑,最低刑均为有期徒刑十年,即二者的主刑是一致的,无轻重之分。

在主刑相同的情况下,对比新旧刑法的附加刑。旧刑法在该法定刑幅度内的附加刑为没收财产,而新刑法的附加刑为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与没收财产在适用上有重大区别,罚金剥夺的只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没收财产剥夺的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如房屋、家具等),所以罚金为较轻的财产刑,而没收财产为较重的财产刑。从表面上看,新刑法中抢劫致人死亡可适用罚金刑,其附加刑要轻于旧刑法中仅有的没收财产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旧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以对于附加刑是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的,也就是说可以单独判处主刑。而新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理解为必须适用一种附加刑,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应当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因此比较而言,可不适用附加刑的旧刑法在量刑上要轻于应当处以附加刑的新刑法。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该适用旧刑法即1979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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