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十一条中的胁迫一词作了解释: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对于胁迫婚姻,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是不可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被撤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乙方所有的除外。
相关法律问题
- 《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如何处分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 2个回答0
-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已经起诉离婚的案件是否适用该解释 10个回答0
- 恶意转让,申请撤销,司法管辖权有无明确规定 5个回答0
- 新的婚姻法规定有事实婚姻吗 2个回答20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2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同居、重婚有明确规定
-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我的婚姻谁做主——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六大焦点
-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条文
-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最高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财产归属亲子鉴定等问题法律
-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 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
-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
-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 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为离婚诉讼房产纠纷“解套”基层法官称 得不到房子得补偿双方都不吃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折射中国“80后”闪婚闪离之伤
- 陈华河律师逐条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与撤销结婚登记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