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1-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在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一)》;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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