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查看资料

北京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1-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最新颁布的《北京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规范(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在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一)》;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郭庆梓律师
湖北武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