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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与证立——以重新犯罪风险测量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摘要】本文首次提出了测量重新犯罪风险的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首先,在研究犯罪发展理论、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综合犯罪理论之于犯罪人持续与终止犯罪解释力的基础上,提出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三个核心命题及11项相应假设。其次,设定了年龄、早年家庭依恋强度、早年学校依恋强度、服刑境况、生平遭遇、不良交往行为强度、反社会行为强度、反社会人格强度的八个测量模型,在对来自不同类型监狱的1238个在押犯随机样本的问卷调查与回归分析的基础上,按照P值小于0.05的标准,从八个测量模型中逐一提取了20项预测因子,创建年龄、生平境遇、行为与选择三个测量模型。根据三个测量模型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论证了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三个核心命题。
【关键词】年龄;生平境遇;重新犯罪风险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针对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犯罪学者常常会反复追问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可能反复实施犯罪?二是为什么一些人实施犯罪的时间长于另一些人?为回答以上两个问题,犯罪学者提出过各种不同的犯罪理论。[1]笔者基于科学测量重新犯罪风险的视角,在本文中以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回答了以上两个问题。

  一、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

  如果我们假设,触发犯罪的风险因素与犯罪人持续犯罪的风险因素是不同的,那么,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提出主要致力于犯罪人持续犯罪风险度的测量。所谓“境遇”乃境况与遭遇之意。“生平境遇”是指个体在其整体生命发展历程中所经历的环境状况与所遭遇的生平状况。立足于个体的整体生命发展历程,我们试图从个体家庭、学校、刑罚之境况、生平遭遇、行为与选择模式来整体回答前文提及的两个问题。基于个体生平境况与重新犯罪风险关系之考量,个体对家庭、学校的依恋强度可视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强度测量指标;刑罚境况可视为一种正式的社会控制强度测量指标。根据实证调查,个体所遭遇的生平不幸强度越强,则社会控制强度越弱,因此,个体生平遭遇亦可视为社会控制强度的测量指标。随着个体年龄的逐级变化,个体行为与选择模式亦渐次发展。基于行为与选择的重要性,我们还需关注个体不良交往行为、反社会行为、反社会人格等反社会性的测量。基于以上考量,笔者在叩问相关犯罪理论假设和该理论之于犯罪人持续犯罪解释力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调查与统计分析,提出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以下三个核心命题和相应假设。

  (一)个体生命历程中年龄转折的重要性

  在个体年龄与犯罪原因研究方面,犯罪发展理论(Developmental Theory of Crime)最具代表性。格特弗雷得逊(Michael Gotffredson)与赫希(Travis Hirschi)被认为是在年龄(自变量)与犯罪(因变量)理论建树方面最具贡献的理论家。在他们看来,年龄因素在解释犯罪方面是如此地有力,以致于其它任何社会因素均无从与之相提并论,因此,寻找解释犯罪的理论均应无可争辩地考虑到年龄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他们发现,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犯罪风险随之下降;同时,他们还发现,导致个体违法与犯罪的自变量大多是在个体早年生活过程中产生的。[2]犯罪发展理论家发现,犯罪数据事实上表明反社会行为这一因变量与年龄这一自变量之间呈负向关系。他们在实证调查中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一是大多数反社会行为均集中于青少年晚期;二是前述反社会行为与个体年龄之间关系在个体方面的、同伴方面的、历史方面的或文化差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实质的差异;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的反社会行为在其整个生平历程中均呈直线或连续下降趋势。[3]

  犯罪发展理论试图通过对年龄与犯罪曲线图的实证分析来建构犯罪职业形成、发展与终止的生命历程图景。犯罪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是发现了年龄在解释个体持续、终止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克服了传统犯罪理论在年龄之于犯罪影响方面的重大疏漏。该理论的一个致命缺陷是:忽视了诸如累积经验、意外事件、变化中的生活境遇以及终止犯罪因素对个体行为变化的影响,以致于使得犯罪发展理论难以继续发展。正如“恃强凌弱”的研究鼻祖丹尼尔·欧文斯(Daniel Olweus)所指出的,犯罪发展理论学者由于过分沉迷于对一般犯罪理论的挑战,从而使得其继续发展举步维艰。[4]

  本研究尊重犯罪发展理论在年龄与犯罪相关关系方面的重大发现,重视年龄之于个体持续与终止犯罪方面的深远影响。为克服犯罪发展理论的前述不足,本研究尤其关注个体生命历程中年龄转折的重要性。在科学调查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发现个体早年反社会行为触发年龄、第一次犯罪逮捕年龄、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在个体的整个生命历程中至关重要,可被视为测量重新犯罪风险的重要预测因子。由于个体早年反社会行为触发年龄不便于科学统计与测量,因此,我们仅考量了个体早年反社会行为模式,而将其纳入个体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的重要性这一命题中予以分析。基于此,兹就该命题提出如下两项假设:

  假设1:个体第一次犯罪逮捕年龄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2:个体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

  (二)个体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的重要性

  个体逐级年龄变化中的相应事件主要是从社会控制强度角度来科学测量个体重新犯罪风险度的。顾名思义,社会控制既包括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又包括正式的社会控制。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多数犯罪学家将其研究的重点主要置于非正式社会控制层面。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的早期思想源自于格鲁克夫妇(Sheldon Glueck and Eleanor)于1911—1922年间对马萨诸塞州矫正局510名假释出狱男性犯罪人的研究。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罗伯特·萨姆逊(Robert J.Sampson)与约翰·劳波(John H,Laub)在格鲁克夫妇研究的基础上,从个体生命历程视角发展了一种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犯罪理论,从而克服了格鲁克夫妇过分强调个体心理动力因素的弊端,亦有别于传统犯罪学对于贫穷与法律制裁的关注。

  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the Age—graded Theory of Informal control)强调了不同年龄阶段非正式社会控制因素和生命历程中生活事件对于犯罪人持续犯罪或终止犯罪的影响。罗伯特·萨姆逊与约翰·劳波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发现,犯罪可以由社会控制缺乏来解释;同样地,终止犯罪亦可由社会控制的汇聚(confluence)来解释。[5]该理论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家庭与学校非正式社会控制在维持系统结构的交换关系中起基础作用,其可以用来解释儿童与少年时期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通过不同的生活领域延续至成年时期;三是早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解释了生活世界中犯罪行为的变化,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并不因个体犯罪倾向的差异而有不同。详言之,早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预示着成年时期社会控制的减弱,而社会控制的减弱则又预示着后来的犯罪与偏差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与少年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了社会纽带的弱化,而后者又导致了成年时期的犯罪与偏差行为。

  尽管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在解释犯罪人持续犯罪的原因方面克服了传统犯罪理论过分强调法律制裁对于犯罪成因的影响,但其不足之处恰恰又在于不经意地排除了诸如法律制裁等正式社会控制对于个体犯罪的影响。同时,该理论的一个致命缺陷在于忽视了个体逐级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的动态变化。事实上,根据本研究的调查与分析,个体成年时期家庭不幸事件才是检测重新犯罪风险的重要因素,而非个体早年家庭不幸事件。本研究秉承非正式社会控制因素之于犯罪人持续犯罪影响的科学结论,同时,注重从刑罚境况等正式社会控制因素和个体逐级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的动态变化来科学测量社会控制强度。详言之,个体逐级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主要包括家庭依恋、学校依恋、服刑境况、生平遭遇等四个维度;其中,生平遭遇测量模型包括个体早年家庭不幸事件、父母拒斥、低劣的家庭教育、成年早期家庭不幸事件、成年家庭不幸事件、低劣的文化程度、低劣的就业等七项测量指标。基于此,兹就该命题提出如下六项假设:

  假设3:个体早年家庭依恋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4:个体早年学校依恋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5: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6:个体本次服刑中学会劳动技能程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7:个体本次服刑中同社会成员交往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假设8:个体生平遭遇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三)行为与选择的重要性

  个体逐级年龄变化中的行为与选择模式对于测量重新犯罪风险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一般地,犯罪学者主要从个体行为反社会性层面来构筑解释个体犯罪行为的原因理论。美国犯罪学者鲁贝尔(Rolf Loeber)与布兰克(Marc Le Blanc)通过实证调查发展了一种解释犯罪职业形成、持续与终止的综合犯罪理论(Comprehensive Theory of Crime)框架。根据综合犯罪理论解释框架,犯罪职业的形成、持续与终止可区分为三个不同的维度:触发(activation)、维持(maintenance)或加剧(aggravation)以及终止(desistance)。[6]前述三个不同的维度既包括了学习犯罪等一般性概念和时间跨度概念,同时又包括了犯罪行为发展方面的特殊动力概念。时间跨度与犯罪行为发展诸动力概念既有助于研究者把握个体生命历程中行为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亦有助于研究者理解犯罪职业的特性。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埃克斯(Ronald L. Akers)则从社会学习与社会结构诸因素出发提出一种综合解释犯罪与偏差行为原因的理论框架。在埃克斯看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同不同交往、交往强度、对违法的定义、例行化行为、违法同辈团体和家庭等因素有着极为强烈的关联。[7]

  综合犯罪理论为犯罪之形成与持续提供了一个可供解释的多元分析视角,然其不足之处亦显而易见。首先,前述理论建构者们未区分初犯原因与再犯原因,因此,其之于犯罪人重新犯罪原因的解释力显然相应减弱。其次,前述理论乃从经验中得出,侧重于理论的建构,而非犯罪风险的测量,因此,其亦无法给出一个可供操作的测量模型来评估重新犯罪风险。再次,前述理论对犯罪形成与持续的解释基本上是定性的,缺乏充分的定量分析,因此,其理论的正确性亦只能通过经验来检验,而难以通过定量分析来证立。最后,综合犯罪理论的一个致命缺陷是忽视了个体行为的目的性与自由选择这一重要因素。社会中的个体尽管受制于社会中的特定情景,但他并非一个消极的被动适应环境的生物体,而是一个积极主动建构社会世界的能动者。因此,犯罪持续或终止进程中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人的行为的目的性与自由选择性。例如,从犯罪人的自我叙述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个体从青少年时期向成年时期转变,个体的动机亦随之发生变化,个体关于过去与未来的观念亦随着个体动机的变化而变化。个体的自我与身份概念随之提高,而先前的一种反射行为(projective action)逐渐变成一种反思性行为(reflective action)。通过一种反思性行为,个体不断检测自己行为的对与错,从而自觉地选择终止犯罪。

  本研究致力于回答前文所提出的两个基本问题,注重个体整体生命历程中重新犯罪风险因素的科学测量,因此,笔者不仅关注个体反社会行为模式的动态变化历程,同时亦将个体自由意志的选择作为一种重要因素来加以综合考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解释犯罪发生与持续的原因方面,笔者提出了犯罪兼容理论。该理论将人的“反思性监控”作为解释犯罪原因的核心概念,从而强调了个体自由意志选择的重要地位。[8]基于行为与选择的重要性,本研究试图从个体不良交往强度、反社会行为强度和反社会人格三个维度来科学测量个体反社会性强度。需要说明的是,反社会人格测量模型具体包括了反社会态度、攻击倾向和社会迷乱三项测量指标;其中,社会迷乱主要是立足于个体自由意志的选择。基于此,兹就该命题提出如下三项假设:

  假设9:个体不良交往行为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假设10:个体反社会行为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假设11:个体反社会人格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呈正相关。

  二、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检验

  为检验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是否足以成立,我们首先根据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前述的三项核心命题和相应假设制作重新犯罪风险个案访谈提纲与调查问卷。其次,对不同类别监狱中即将出监的在押罪犯进行随机抽样。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我们对浙江省不同类别监狱即将出监的在押罪犯分别进行了随机抽样,共抽取随机样本1395个;其中,女犯随机样本65个。再次,对随机抽取的样本进行科学调查。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我们对来自于上述不同监狱的随机样本进行了调查。调查分组进行,即初犯组与再犯组分开。进行调查前,我们请专业人员将调查目的、调查问卷答题说明、调查问卷题目等制成录音,录音时长大约50分钟。调查过程中,我们播放录音,被抽取的调查对象可根据录音做题;同时,我们还亲临调查现场,为他们解释问卷中的疑难问题。本次调查共计回收调查问卷1310份,有效问卷1238份;其中,初犯组罪犯比例约为73.59%,再犯组罪犯比例约为26.41%。最后,对回收的样本进行统计与分析,以检验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诸假设。按照统计分析一般原理,我们将是否重新犯罪作为因变量,相关预测因子作为自变量,建立二元Logistics回归模型,兹就相关模型二元Logistic回归检验结果分述如下。

  (一)年龄测量模型

  个体年龄测量模型涵盖两项预测因子:一是个体第一次犯罪逮捕年龄;二是个体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调查问卷中我们按照从小到大年龄顺序设计个体第一次犯罪逮捕与第一次犯罪出监时五个不同年龄阶段。年龄测量模型Cronbach's系数为0.816,其可信度被认为是非常好的;Nagelkerke R2为0.371,说明模型拟合优度一般。兹就年龄测量模型二元logistics回归分析结果分述如下:

  1.个体第一犯罪逮捕年龄与重新犯罪不存在显著性关联

  根据个体年龄测量模型测量结果,个体第一犯罪逮捕年龄这一自变量显著性水平(P值为0.05)未达本研究所给定的显著性水平,据此,我们认为个体第一次犯罪逮捕年龄与是否重新犯罪不存在显著性关联。

  2.个体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

  根据年龄测量模型测量结果,个体第一犯罪出监时年龄与是否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P值为0.00);个体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系数为—1.644,说明个体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通过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个体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小于30周岁的比例明显高于初犯组。通过分析,我们亦发现再犯组与初犯组罪犯出监时年龄曲线大约在30周岁这一点相交叉,据此,我们可以将个体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为30周岁这一点作为评估个体是否重新犯罪的一个临界点。

  综合上述,对照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第一个命题的两项假设,假设1无从证立,假设2足可完全证立。

  (二)早年家庭依恋强度测量模型

  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早年家庭依恋强度测量模型标两项测量指标:一是父母对子女的看护强度,涵盖四项因素;二是子女对父母的情感依恋,涵盖五项因素。个体早年家庭依恋强度测量模型Cronbach's系数为0.732,说明其可信度是可以接受的;Nagelkerke R2为0.112,说明所用模型拟合优度较差。兹就早年家庭依恋强度测量模型二元logistics回归结果分述如下:

  1.子女对父母情感依恋强度与重新犯罪不存在显著性关联

  根据早年家庭依恋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子女对父母情感依恋强度等五项因素与重新犯罪不存在显著性关联,据此,我们认为子女对父母情感依恋强度与重新犯罪不相关。

  2.父母对子女的看护强度与重新犯罪负相关

  根据早年家庭依恋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父母对子女在外行踪的掌握程度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P值为0.000)。父母对子女在外行踪的掌握程度可视为测量父母对子女看护强度的预测因素,系数为—0.760,由是观之,父母对子女的看护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换言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看护强度越强,则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通过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罪犯父母对其子女行踪的掌握程度明显低于初犯组;再犯组罪犯父母不知道子女在外行踪的比例高达57.10%,知道子女在外行踪的比例则只有8.6%。

  综合上述,对照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第二个命题的相应假设,假设3未被完全证立,宜修改为个体早年家庭看护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

  (三)早年学校依恋强度测量模型

  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个体早期学校依恋强度测量模型两项测量指标:一是依恋学习强度,计三项因素;二是学校拒斥强度,计两项因素。问卷中各因素强度设计为:前者同学校依恋强度呈正向关系,后者同学校依恋强度呈反向关系。早年学校依恋测量模型Cronbach's系数为0.693,其信度被认为是最小可以接受的;NagelkerkeR2为0.033,说明模型拟合优度极差。兹就早年学校依恋强度测量模型二元Logistics回归结果分述如下:

  1.个体早年依恋学习程度与重新犯罪负相关

  根据个体早年学校依恋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早年依恋学习强度所涵盖的三项具体因素中,学习成绩好令孩子感到开心的程度(P值为0.034)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据此,我们将该因素作为测量个体早年依恋学习程度的检验因素。该自变量系数为—0.226,故个体早年依恋学习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通过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个体早年感到学习成绩好令其开心的程度明显低于初犯组。

  2.学校拒斥强度与重新犯罪正相关

  根据个体早年学校依恋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调查问卷所涉学校拒斥强度两项因素中,老师给予孩子常惹麻烦的评价(P值0.000)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据此,我们将学校给予个体早年常惹麻烦的评价作为测量个体遭遇学校拒斥程度的预测因子。该自变量系数为0.359,故学校拒斥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通过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罪犯遭遇学校拒斥的强度明显高于初犯组罪犯。

  综合上述,对照逐级年龄生平犯罪理论第二个核心命题相应假设,假设4足可完全证成。

  (四)服刑境况测量模型

  服刑境况测量模型涵盖五项测量指标:一是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二是个体本次服刑中受到行政奖励的强度,包括本次服刑中受到何种行政奖励、受到几项行政奖励、加分多少等两项因素(何种行政奖励与几项行政奖励合为一项因素);三是个体本次服刑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强度,包括受过何种行政处罚、受过几项行政处罚、扣分多少等两项因素(何种行政处罚与几项行政处罚合为一项因素);四是个体本次服刑中学到劳动技能的程度;五是个体本次服刑中同社会成员交往强度,包括通信、会见与收到汇款及包裹情况等三项因素。服刑境况测量模型Cronbach's系数为0.738,其可信度被认为是相当好的;Nagelkerke R2为0.467,说明模型拟合优度较好。兹就服刑境况测量模型二元logistics回归结果分述如下:

  1.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

  刑期包括法院判决的刑期与罪犯服刑中实际执行刑期。按照狱内在押犯犯罪次数不同,刑期又可区分为第一次犯罪法院判决的刑期与实际执行刑期以及本次犯罪法院判决的刑期与实际执行刑期。本研究在调查过程中仅考量了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之于重新犯罪风险的影响。根据服刑境况测量模型的检验结果,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P值为0.000)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因其系数为—1.209,故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质言之,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的刑期越长,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再犯组罪犯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在5年以下者比例为79.8%;初犯组罪犯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在5年以上者比例为78.6%。据此,我们可以将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5年这二时间段作为预测与评估罪犯出监前是否重新犯罪的一个临界点。

  2.本次服刑中个体同社会成员会见强度与重新犯罪负相关

  根据本次服刑境况测量模型测量结果,个体本次服刑中同社会成员的会见强度(P值为0.018)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会见强度(系数为—0.372)越强,则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通过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罪犯狱内同社会成员会见强度明显低于初犯组罪犯。据此,我们将狱内会见强度作为个体本次服刑中同社会成员交往强度的预测因子。

  3.个体本次服刑中扣分多少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根据本次服刑境况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本次服刑中扣分多少(p值为0.035)与重新犯罪风险存在显著性关联。个体本次服刑中扣分(系数为0.191)越多,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初犯组扣分数值明显小于再犯组。

  根据本次服刑境况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本次服刑中学会劳动技能程度(p值为0.277)与重新犯罪风险不存在显著性关联。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还发现,个体本次服刑中加分多少(P值为0.003)与重新犯罪风险存在显著性关联。该自变量系数为0.244,说明其与重新犯罪风险呈正向关系,此与事实相悖,故我们将个体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作为控制变量进行偏相关检验。经检验,加分多少与重新犯罪风险偏相关系数为0.162,故两者之间的相关性是一种伪相关,应予排除。

  综合上述,对照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第二个核心相应假设,假设5与假设7足可完成证立,假设6无从证立。

  (五)生平遭遇测量模型

  生平遭遇测量模型包括个体早年家庭不幸事件、父母拒斥、低劣的家庭教育、成年早期家庭不幸事件、成年家庭不幸事件、低劣的文化程度、低劣的就业等七项测量指标。调查问卷中个体早年家庭不幸事件测量指标计一项因素,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患病或重病、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父母分居、父母离异、父母分离、居住状况、经济状况等七项内容。父母拒斥强度测量指标包括父母给孩子贴上“坏孩子”标签、父母给予孩子“坏得一塌糊涂”的评价、父母拒绝接纳孩子、父母很少赞赏孩子等四项因素。低劣的家庭教育测量指标包括父母无故惩罚、粗暴打骂等四项因素。成年早期与成年时期家庭不幸事件两项测量指标包括重病、死亡、重大意外、离婚、分居、再婚、孩子休学(或辍学、退学、开除)、孩子违法犯罪、失业、妻子出轨、迁移、贫穷、居无定所等内容。生平遭遇测量模型Cronbach's系数为0.677,其可信度被认为是最小可以接受的;Nagelkerke R2为0.072,说明模型拟合优度较差。兹就生平遭遇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分述如下:

  1.父母拒斥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根据生平遭遇测量模型检验结果,父母给孩子贴上“坏孩子”标签(p值为0.04)、父母很少赞赏孩子(p值为0.009)等两项因素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两项自变量系数分别为0.263,0.251,说明家庭拒斥强度越强,则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罪犯中父母给孩子贴上“坏孩子”标签的强度与父母很少赞赏孩子的强度明显高于初犯组。

  2.成年家庭不幸事件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根据生平遭遇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成年家庭不幸事件(p值为0.002)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个体成年时期家庭不幸事件(系数为0.349)越多,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再犯组罪犯成年时期遭遇两项或两项以上家庭不幸事件比例明显高于初犯组,未遭遇家庭不幸事件比例明显低于初犯组。

  3.文化程度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

  根据生平遭遇测量模型检验结果,文化程度(p值为0.000)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个体文化程度(系数为0.414)越低,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罪犯文化程度明显低于初犯组罪犯。再犯组罪犯文化程度为小学或文盲比例高达39%,初犯组罪犯仅为28.1%;再犯组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比例仅为1.9%,初犯组则为5.9%。

  4.低劣的就业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就罪犯职业状况测量指标而言,我们主要调查了他们的捕前职业状况。依据社会学家陆学艺关于社会阶层划分学说,我们调查了犯罪人捕前10种不同类型的职业,包括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商业服务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失业等。由于职业类型为无序变量,因此,我们对之单独建立捕前职业测量模型。根据捕前职业测量模型检验结果,捕前是否失业(P值为0.027)、捕前是否个体工商户(P值为0.04)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根据描述统计,再犯组罪犯失业比例明显高于初犯组罪犯,前者失业比例占再犯组总体的55.9%,后者则仅为初犯组总体的39.4%。同时,我们还发现,再犯组中捕前为个体工商户的比例明显高于初犯组;再犯组中捕前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人员、产业工人等职业的比例明显小于初犯组。根据生平遭遇测量模型,个体早年家庭不幸事件、低劣的家庭教育、成年早期家庭不幸事件与重新犯罪不存在显著性关联。

  综合上述,我们将个体早年遭遇家庭拒斥强度、成年家庭不幸事件、低劣的文化程度、低劣的就业等四项因素作为检验生平境遇与重新犯罪风险相关关系的测量指标。根据检验结果,对照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第二个核心命题相应假设,假设8可完全证成。

  (六)不良交往行为强度测量模型

  不良交往行为强度测量模型包括五项测量指标:一是赞同违法模式,包括同辈伙伴早年赞同暴力强度与赞同销赃强度等两项因素;二是同辈伙伴显明发展道路模式,包括同辈伙伴早年暴力等一项因素;三是同辈伙伴隐秘发展道路模式,包括同辈伙伴偷窃、欺诈、破坏财物等早年越轨行为三项因素;四是同辈伙伴威权冲突道路模式,包括同辈伙伴当面骂老师、抽烟、喝酒、赌钱、吸毒、文身等早年挑衅或违纪行为六项因素和同辈伙伴逃学、离家出走等早年规避权威行为两项因素;五是同辈伙伴成年早期遭受行政处罚强度等一项因素。不良交往行为测量模型Cronbach's系数为0.878,其可信度被认为是非常好的;Nagelkerke R2为0.056,说明所用模型拟合优度极差。兹就该模型二元Logistic回归结果分述如下:

  1.同辈伙伴早年赞同销赃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根据个体不良交往行为强度测量模型测量结果,我们发现同辈伙伴早年赞同在别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赃物(P值为0.006)的强度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同辈伙伴早年赞同销赃强度(系数为0.33)越强,则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通过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罪犯早年赞同销赃的强度明显高于初犯组罪犯。

  2.同辈伙伴早年偷窃行为强度与重新犯罪正相关

  根据不良交往行为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同辈伙伴早年偷窃行为强度(P值为0.028)与重新犯罪风险存在显著性关联。同辈伙伴偷窃行为强度越强,则其重新犯罪风险也就越高;反之亦然。据此,我们将该因素作为检测个体隐秘发展道路模式的测量指标。根据描述统计,再犯组罪犯同辈伙伴早年偷窃行为强度明显高于初犯组罪犯。

  根据不良交往行为强度测量模型测量结果,同辈伙伴显明发展道路模式、同辈伙伴成年早期遭受行政处罚强度两项因素(P值均大于0.05)与重新犯罪均不存在显著性关联。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辈伙伴早年挑衅老师权威强度(P值为0.007)与重新犯罪风险呈负相关。由于该结论与事实相悖,故我们采用偏相关分析来判断其是否与重新犯罪风险存在真正的关联。通过偏相关分析,我们发现两者偏相关系数为—0.056,其绝对值明显小于1,且P值为0.51>a。据此,我们认为同辈伙伴早年挑衅老师权威与重新犯罪并不存在真正的相关。

  综合上述,我们将个体同辈伙伴早年赞同销赃强度与同辈伙伴早年偷窃行为强度作为检测不良交往行为测量模型的测量指标。对照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第三个命题相应假设,假设9亦可证立。

  (七)反社会行为强度测量模型

  反社会行为强度测量模型包括六项测量指标:一是显明发展道路模式,包括主动打人等早年暴力行为一项因素;二是隐秘发展道路模式,包括偷窃、欺诈、破坏财物等早年越轨行为三项因素;三是威权冲突发展道路模式,包括当面骂老师、抽烟、喝酒、赌钱、吸毒、文身等早年挑衅或违纪行为六项因素和逃学、离家出走等早年规避权威行为两项因素;四是个体成年早期遭受行政处罚强度等一项因素;五是本次服刑中狱内违纪、违规行为模式;六是第一次犯罪类型。反社会行为测量模型Cronbach's系数为0.814,其可信度被认为是相当好的;Nagelkerke R2为0.09,说明模型拟合优度较差。兹就反社会行为强度测量模型二元logistics回归结果分述如下:

  1.个体早年偷窃行为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根据反社会行为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早年偷窃行为强度(P值为0.018)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个体早年偷窃行为强度(系数为0.334)越强,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再犯组罪犯早年偷窃行为强度明显高于初犯组。

  2.个体早年离家出走行为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根据反社会行为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早年离家出走行为强度(p值为0.000)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个体早年离家出走行为强度(系数为0.507)越强,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再犯组罪犯早年离家出走行为强度明显高于初犯组罪犯。

  3.个体成年早期遭受行政处罚强度与重新犯罪正相关

  根据反社会行为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成年早期遭受行政处罚强度(P值为0.000)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个体早年遭受行政处罚(系数为0.494)次数越多,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再犯组罪犯遭受行政处罚强度明显高于初犯组。

  4.个体第一次犯罪触犯的罪名与重新犯罪

  个体第一次犯罪触犯的罪名为无序变量,因此,我们对之单独进行二元logistics回归分析。根据回归分析结果,个体第一次是否犯故意杀人(p值为0.000)、故意伤害(P值为0.001)、抢劫(P值为0.001)、盗窃(P值为0.001)、贩毒((P值为0.001)、贪污贿赂((P值为0.043)罪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个体第一次是否犯故意杀人(系数为-1.759)、故意伤害(系数为-1.037)、抢劫(系数为-0.738)、贩毒(系数为-1.123)、贪污贿赂罪(系数为-1.532)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个体第一次是否犯盗窃罪(系数为0.772)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根据描述统计,再犯组罪犯第一次犯罪犯盗窃罪比例为53.4%,初犯组则为21.0%,前者的比例明显高于后者;再犯组罪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毒、贪污贿赂罪比例明显低于初犯组。

  根据反社会行为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显明发展道路模式与重新犯罪不存在显著性关联。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早年具有暴力倾向的个体在成年早期可能触犯了较重的罪名而判处较重的刑罚所致。

  综合上述,我们将个体早年偷窃行为强度、早年离家出走行为强度、成年早期遭受行政处罚强度、第一次犯罪类型作为个体反社会行为强度的检测指标。对照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第三个命题相应假设,假设10不足以完全证立,因为根据上述检验结果,个体第一次犯罪是否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毒、贪污贿赂罪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个体因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及贩毒罪,其所对应的刑期一般较长,故随着年龄的增加,其重新犯罪风险亦随之降低。至于贪污贿赂犯罪与重新犯罪风险负相关,其原因则由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低及犯罪机会丧失所致。

  (八)反社会人格强度测量模型

  问卷调查中我们设计了反社会人格强度测量模型四项测量指标:一是个体责任态度,包括对审判法官和对自己不幸遭遇的态度等两项因素;二是个体情感特征,包括个体对被害人和对犯罪行为的悔恨强度等两项因素;三是个体攻击倾向,包括防御攻击型、捕食攻击型和愤怒攻击型等三项因素;四是个体生活态度,包括目标迷乱型与手段迷乱型等两项因素:反社会人格测量模型Cronbach's系数为0.755,其可信度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Nagelkerke R2为0.09,说明模型拟合优度极差。兹就反社会人格测量模型检验结果结果分述如下:

  1.个体否定责任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根据反社会人格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将自己不幸遭遇归咎为社会不平等强度(P值为0.046)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个体否定责任强度(系数为0.22)越强,则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根据描述统计,再犯组罪犯将自己不幸遭遇归咎为社会不平等的强度明显高于初犯组罪犯。

  2.个体情感冷漠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正相关

  根据反社会人格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第一次犯罪后对自己行为感到后悔强度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P值为0.01)。个体情感冷漠强度(系数为0.39)越强,即对自己犯罪行为越不感到后悔,则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通过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罪犯第一次犯罪后对自己行为感到后悔强度明显低于初犯组罪犯。

  3.个体手段迷乱强度与重新犯罪风险呈正相关

  根据反社会人格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赞同采用非常手段达到目的强度与重新犯罪存在显著性关联(P值为0.02)。个体手段迷乱强度(系数为0.278)越强,则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通过描述统计,我们发现再犯组罪犯赞同为达目的采用非常手段的强度明显高于初犯组罪犯。根据反社会人格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攻击倾向与重新犯罪不存在显著性关联。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具有攻击倾向的个体可能因犯较重的罪而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其出监时年龄较高,其人格发展亦随之趋向成熟所致。

  综合上述,我们将否定责任强度、情感冷漠强度、手段迷乱强度等三项因素作为反社会人格测量模型的检测指标。对照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第三个命题相应假设,假设11可完全证立。

  三、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证成

  为科学检验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三个核心命题是否成立,我们根据年龄、早年家庭依恋强度、早年学校依恋强度、服刑境况、生平遭遇、不良交往行为强度、反社会行为强度、反社会人格强度等八个测量模型检验结果创建年龄、生平境遇和行为与选择三个测量模型。然后,根据年龄、生平境遇和行为与选择测量模型二元Losistics回归分析结果来证明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是否足以成立。

  (一)个体生命历程中年龄转折的重要性

  根据检验结果,我们将个体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作为自变量,是否重新犯罪作为因变量创建年龄测量模型。年龄测量模型Nagelkerke R2为0.360,说明模型拟合优度一般。根据年龄测量模型检验结果,未有二次或二次以上犯罪(观察组)的正确预测比例达85.4%,有二次或二次以上犯罪(暴露组)的正确预测比例为60.1%,总体正确判断率为78.7%。质言之,个体生平历程中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具有极为重要的转折意义。个体第一次犯罪出监时年龄越低,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据此,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第一个核心命题足以完全证立。

  个体第一次犯罪逮捕时年龄在个体生平历程中不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质言之,个体第一次犯罪逮捕时年龄对于预测重新犯罪风险来说不具有指标意义。根据反社会行为强度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早年反社会行为在个体生平历程中不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此似乎与犯罪发展理论关于违法与犯罪的自变量大多是在个体早年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这一结论明显相悖。我们认为,犯罪发展理论上述结论是针对个体犯罪与违法行为触发而给出的一个解释图谱,而非个体持续犯罪的一个科学证明。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理论上述结论所针对的是个体持续犯罪的解释图谱,其与发展犯罪理论的上述结论其实并不矛盾。

  (二)个体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的重要性

  根据早年家庭依恋强度、早年学校依恋强度、服刑境况、生平遭遇测量模型检验结果,我们将父母对子女的看护强度、依恋学习强度、学校拒斥强度、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本次服刑中个体同社会成员的会见强度、本次服刑中扣分多少、家庭拒斥强度、成年家庭不幸事件、低劣的文化程度以及低劣的就业等十项测量指标作为自变量,是否重新犯罪作为因变量创建生平境遇测量模型。生平境遇测量模型Nagelkerke R2为0.555,说明模型拟合优度较好。

  根据生平境遇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逐级年龄变化过程中具有重要转折意义的相应事件有:早年家庭看护强度(p值为0.000)、第一次犯罪实际执行刑期(p值为0.000)、本次服刑中扣分数(p值为0.002)、本次服刑中与社会成员会见强度(p值为0.048)、成年家庭不幸事件(p值为0.000)、本次逮捕前的职业状况等。根据生平境遇测量模型测量结果,未有二次或二次以上犯罪(观测组)被正确预测的比例达91.9%,有二次或二次以上犯罪(暴露组)被正确预测的比例达66.9%,总体正确判断率为85.6%。质言之,个体早年家庭依恋强度等非正式社会控制、服刑境况等正式社会控制和生平遭遇强度对于个体生命历程中是否持续或终止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个体生命历程中社会控制强度越强,其重新犯罪风险越低;反之亦然。据此,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第二个核心命题足可完全证立。

  (三)行为与选择的重要性

  根据不良交往行为强度、反社会行为强度、反社会人格三个测量模型检验结果,我们将同辈伙伴赞、同早年销赃强度、同辈伙伴早年偷窃行为强度、个体早年偷窃行为强度、个体早年离家出走行为强度、成年早期遭受行政处罚行为强度、第一次犯罪类型、否定责任强度、情感冷漠强度、手段迷乱强度等九项因素作为自变量,将是否重新犯罪作为因变量创建行为与选择测量模型。行为与选择测量模型Nagelkerke R2为0.246,说明模型拟合优度一般。根据行为与选择测量模型检验结果,个体早年离家出走强度(p值为0.002)、成年早期遭受行政处罚强度(p值为0.000)、第一次犯罪类型(p值为0.000)、手段迷乱强度(p值为0.002)等因素对于测量重新犯罪风险来说具有指标意义。行为与选择测量模型主要是针对个体反社会性强度来进行测量的,因此,我们又可从个体反社会性强度来测量重新犯罪风险度。根据分析,个体反社会性强度越强,其重新犯罪风险越高;反之亦然。

  根据行为与选择测量模型测量结果,未有二次或二次以上犯罪(观测组)被正确预测的比例达94.0%,有二次或二次以上犯罪(暴露组)被正确预测的比例达34.3%,总体正确判断率为78.1%。行为与选择测量模型检验结果表明,个体早年走上离家出走道路的行为模式逐渐发展到成年早期的违法行为,而成年早期的违法行为又逐渐发展至成年时期的犯罪行为。个体是否持续性犯罪还可以通过手段迷乱这一变量来测量;质言之,个体选择持续性犯罪,还是选择终止,皆可由个体自由意志的理性选择来解释。就此而论,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是极为充分的,因为其不仅关注个体逐级年龄变化中相应事件的影响,同时还将人类自由选择的意志置于核心地位。换言之,行为与选择对于个体是否持续性犯罪,还是终止犯罪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据此,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的第三个核心亦可完全证立。

  综合上述,在考问相关犯罪理论基础上,我们从科学测量重新犯罪风险视角提出了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在科学调查与统计分析基础上,完全证立了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监狱行政机关可根据该理论的相关结论来科学测量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以提高监狱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亦可就测量结果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对策与方略,以降低社会中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风险。




【作者简介】
曾赞,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1]对于犯罪人持续犯罪的原因,我国犯罪学理论研究成果较为匮乏。我国有学者曾提出过犯罪场论、社会控制理论等,但他们缺乏对之检验与证明。国外犯罪学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甚为丰富,其中社会学习理论、社会结构理论、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犯罪发展理论等较具代表性。See Akers R,Social Learning and Social Structure: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and Deviance,Boston: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Blurastein A,Cohen J,Roth J,Visher C,eds,Criminal Careers and‘Career Criminals’,vol. 1,Washington D. C:National Academy Press,1986;Derek B. Cornish,Nonald V. Clarke,The Reasoning Criminal:Rational Choice Per—spectives on Offending,New York:Spinger—Verlag,1986;Le Blanc M,Loeber R,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 Updated,in Tomy M(eds),Crime and Justice:A Review of Research ,Vol,23,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8;Moffitt T,Adolescent—Limited and life—Course Persistent Antisocial Behavior:A Developmental Taxonomy,100 Psychology Review 4(1993),pp. 674—701;Sampson R,Laub J,Crime in the Making:Pathways and Turning Points through Life,MA: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3.
[2]Michael Gottfredson,Travis Hirschi,Control Theory and the Life—Course Perspective,Studies on Crime and Crime Prevention 4(1995),pp.131—142.
[3]Robert J. Sampson and John H. Laub,Understanding Variability in Lives through Time:Contributions of Life—Course Criminology,Studies on Crime and Crime Prevention 4(1995),pp. 143—158.
[4]Daniel Olweus,Stability of Aggressive Reaction Patterns in Males:A Review,Psychological Bulletin 86 (1979),pp. 852—875.
[5]Robert J. Sampson and John H. Laub,A General Age—Graded Theory of Crime:Lessons Learned and the Future of Life—Course Criminology,Advances in Criminology Theory 14,in David P. Farrington(eds.),NJ: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5,pp. 165—181.
[6]Rolf Loeber and Marc Le Blanc,Toward a Developmental Criminology,in Michael Tonry(eds.),Crime and Justice:A Review of Research,Vol. 12,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pp. 375—473.
[7]Ronald L. Akers,Social Learning and Social Structure: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 and Deviance,Boston: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p. 127.
[8]曾 赞:《对自由意志与因果决定论的修正:犯罪原因兼容论的提出》,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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