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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引发两起打架反诉能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与被告家有一块田相邻,未经被告家人同意原告丁伍英的丈夫邱志江擅自在被告家水田挖沟排水。2007年4月16日早上苏子英填沟,邱志江看见过去劝阻,双方由此发生撕打。丁伍英闻讯赶来后与苏子英又发生相互撕打。苏子英经验伤为轻微伤乙级。事后公安局作出给予邱志江行政拘留三日,给予丁伍英治安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苏子英的医药费经派出所调解未达成协议。因药费赔偿问题两家经常吵口。5月3日晚8点多钟,原告丁伍英到苏子英邻居邱财祥家门口骂人。之后,原告与被告两人由互骂到相互撕扯、滚打。邱财祥听见吵声,出来见两人在地上滚打,遂将两人拉起并劝开。之后苏子英回家了。而丁伍英又跑到苏子英家门口,见门已关,丁伍英捡起石头砸苏子英家后门及后窗和楼上的玻璃。苏子英听见声响,打开后门出来,之后两人在后门又相互撕打起来。邱会才听到喊叫声出来,见两妇女在地上滚打成一团。因劝解不住,邱会才先走了。丁伍英的儿子邱志茂、丈夫邱志江闻讯而来,见此苏子英及其家人赶紧离开了家,之后两人分别用石头砸厨房门及楼上玻璃。丁伍英花费医药费940.6元。苏子英花费医疗费197.5元。
原告诉称,因水田放水之事,被告夫妻殴打原告丈夫,原告劝架。被告说原告打伤了她要原告出药费,原告未出,被告为此事多次借机找原告的麻烦。2007年5月3日晚约8点,被告看见原告就骂,原告回骂几句,被告就冲上前拳打脚踢殴打原告,后被旁人邱财祥拉开。被告借机回家并关门,原告被打跑到被告后门要其出药费,被告不回答。原告捡石头砸被告家门,被告开门冲出来同其子女一起用石头等打原告。经验伤为轻微伤甲级。原告住院2天花去医疗费1146元。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1218元。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原告家为了排水,擅自在被告家的田中开挖一条排水沟。2007年4月16日,被告因平田栽禾去挖平那条水沟,邱志江用锄头殴打被告,原告来后也殴打被告,经验伤为轻微伤乙级。七都派出所对邱志江作出治安拘留三天的处理,并口头裁决丁伍英赔偿被告800元。原告因不满经常骂人。5月3日晚7时许,丁伍英在被告家侧门无故咒骂,被告也回骂。丁伍英等人窜到被告家对被告进行殴打。被告逃出家门丁伍英家人就砸坏被告家东西。反诉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两次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500元、财物损失费1250元。

对于5月3日的打架纠纷,被告提出反诉不存在有异议,但对于4月16日的打架纠纷,被告是否符合反诉条件存在争议?

【分歧】有两钟意见:

第一种意见:符合反诉条件。5月3日纠纷是4月16日的打架纠纷的延续。因为医药费用未解决导致之后又一次的打架,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性。

第二种意见:不符合反诉条件。理由4月16日纠纷与5月3日纠纷没有直接牵连,且在此纠纷中苏子英的伤势是由丁伍英与邱志江共同造成的,而本诉(5月3日纠纷)中原告是丁伍英,被告是苏子英,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不同。所以不符合反诉条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管析】因为反诉是相对于本诉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本诉有联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同本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消、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均无权提起反诉。㈡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㈢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㈣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际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本案中被告反诉内容包括4月16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此次纠纷与5月3日纠纷没有直接牵连,且在此纠纷中苏子英的伤势是由丁伍英与邱志江共同造成的。所以此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合并审理。但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另外对于由原告之外的人对被告家实行的毁坏财物的行为,不符合反诉条件,可另行提起诉讼。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陈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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