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也担刑责
发布日期:2011-08-25 作者:王振兴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田某因无故殴打冯女士并致其轻伤,所以田某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田某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但依法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对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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