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律师代理一起因学生实习受伤引发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1-09-03 作者:张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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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 阅读:136次 |
本网律师代理一起因学生实习受伤引发的纠纷 王某系包头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大三学生, 2010年底,王某由学院安排到国水投资集团包头市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实习。在实习期间王某受伤。 包头专家律师服务网友情提示:目前,我国法律对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企业与实习学生之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获得工作经验,实习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故在校生实习期间受伤,不能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而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赔偿处理。 关于本案的后续报道,请继续关注包头律师咨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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