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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的死亡信息来骗取钱财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12月9日,李某在吉水县城南农贸市场内摆一地摊,向过往的人群宣传愿意免费为人看病。他鼓吹有祖传秘方良药,只要檫一点他的祖传良药在人的手心里,过五分钟就可以发现人身上隐藏的疾病。围观的人群纷纷伸出手来要求李某在自己的手心里点药,李某逐一满足了群众的要求。可是当李某点完药后,他马上向围观的人群说他点的药并不能查病,而是一种毒药,如果不及时服用他的解药,就会死掉,而买他的解药每粒30元,且数量有限,欲购从速。于是在场被李某点了药的人争先恐后地向李某购解药。李某为此获得1540元。事后查明李某所谓的祖传良药只不过是经过改装的碘酒。

[分歧]

李某利用虚假的死亡信息来骗取钱财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当场使用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李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正确区分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关键是分析其客观行为如何。李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李某是采取一种欺骗的方式,让人们相信他有祖传的良药,而且是不要花钱就可以查处自己身上隐藏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才纷纷要求李某赐药,尤其是一些年纪大的老太太。第二个阶段,李某谎称他点的药并不能查病,而是一种毒药,如果不及时服用他的解药,就会死掉。因此大家才纷纷出钱买他的解药。我们分析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并未造成什么损害后果,但它是为第二阶段作铺垫,即是犯罪的预备阶段。第二个阶段是李某实施犯罪行为的阶段,他利用索药的人大部分是家庭妇女,很易上当受骗的心理,因而大肆劫取他人的钱财。表面上看,李某的言行给这些点了药的人心理产生了恐惧感(他点的药并不能查病,而是一种毒药,如果不及时服用他的解药,就会死掉),在自身的生命受到死亡威胁的情况下,逼不得以才交钱买解药,这些人给钱并不是自愿。但李某实质上还是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事后查明李某所谓的祖传良药只不过是经过改装的碘酒,碘酒并不会给这些点了药的人造成实际死亡的危害。如果李某点的不是碘酒,而是毒药,且真如其所说的不服解药就会死亡,则李某是当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应定为抢劫罪。区分抢劫与诈骗的区别关键是对受害人所产生的心理影响,前者更多的体现为受胁迫而交出财物,而且这种威胁是是现实存在的,有可能发生的;后者体现为受欺骗而交出财物,虽然有时也存在受威胁的情况,但这种威胁本身并不会实际发生,其本质仍是一种欺骗手段。

作者: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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