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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房漏雨谁来管

发布日期:2011-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刘老汉有义务将房屋修理好。 本案中刘老汉提出解除合同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中,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以保护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 出租人不履行义务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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