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有毒有害工种记载不全 员工无法提前退休获赔7.4万
发布日期:2011-09-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张某于1983年1月在互感器公司从事绕线工工作,属于有毒有害范畴。1993年12月,张某从某公司处调出。档案存放于其所在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目前处于失业状态。2006年,张某年满55周岁,要求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此,才知道其档案中有毒有害工种的材料不全,于是找到前单位。后者经多方查找,只找到了1985年至1987年的部分尘毒、保健品的领取单据。2007年5月31日某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证明上述材料丢失。
为此,张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后者赔偿他因档案丢失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所受损失10.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规定,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该退休。张某于1983年1月至1993年12月在某公司工作。张在此期间的工作属于有毒有害范畴,因某公司对张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记载不明确,致使张某现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使张某的权益受损。对此,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参照2006年退休人员人均退休金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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