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查看资料

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9-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造成死亡1 人或重伤3 人以上的。

  (2 )重伤1 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 万元至6 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1 )造成2 人死亡。

  (2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 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 ”或“2 ”的规定,按照“1 ”或“2 ”的规定从重处罚:

  (1 )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 )酒后驾车的。

  (3 )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 )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 )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 )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