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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参与WTO事务问题初探

发布日期:2011-10-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学家》2006年第5期
【摘要】WTO直接影响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及各国人民的生活,这要求增强其透明度和民主,加大议会对WTO事务的参与和监督。对WTO的议会监督传统上指国内议会的监督,用以审查在WTO的谈判和承诺是否符合本国的利益和法律。此外还存在从国际层面通过国际议员会议对WTO事务展开监督和施加影响的第二种方式。有观点认为现有的这两种方式不足以对WTO展开有效的监督,需要在WTO框架内建立起多边议会监督机制。是否建立以及建立什么样的WTO议会机制,其根本判断价值和标准应该是能增强发展中国家对WTO事务和决策的参与,而不应该加剧不平衡,进一步向发达国家倾斜。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议会监督机制的讨论刚刚开始,主要是组织形式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包括议会是否应是咨询性的,主要进行信息公布和交换,与国内议会的关系,与WTO秘书处的关系等观点和问题。在议会的监督作用等问题上已有共识。
【关键词】WTO;议会监督;民主;透明度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在全球化时代,WTO在国际贸易和经济体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随着各种全球性问题的产生和全球性危机的爆发,WTO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其透明度和民主性的挑战。WTO的顺利运转需要有成员方国内民众对于WTO民主性方面的信心。某些观点认为,真正能够代表市民社会利益的主体不是具有个别价值取向的NGO,而是经过市民社会普遍选举产生的议会。因此,由议会来代表市民社会监督WTO事务及其政策制定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由议会监督WTO事务从传统上指在各国国内议会通过行使立法权来监督政府在WTO中的各项承诺和义务是否符合本国民众的利益。随着WTO事务越来越引起各国和国际市民社会的普遍重视,在国际层面出现了通过议会联盟(IPU)、联邦议会协会(CPA)和欧洲议会等国际议会实体,[1]在WTO部长级会议召开同时主持召开国际议员会议,意图对WTO施加影响,从而提高其民主程度。但很多人提出这种国际议会对WTO的监督力度是不够的。因此,应在WTO框架下建立正式的多边议会监督机制,这引发了对以下各问题的讨论。

  一、议会参与WTO事务的必要性和有限性

  1995年WTO的建立开启了国际贸易经济的一个崭新时代。世界贸易组织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同,它所处理的事务涉及了更多的领域,其规则深入到了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以及政府采购等和国内事务密切相关的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对像公共健康政策、环境、食品安全以及对自然资源控制这些问题的影响也在加深。而且,WTO还建立了自己的准司法机构——争端解决机制。这些变化使世界贸易组织不仅对各国,而且还对各国人民的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很广泛很深远的影响。这是WTO与有史以来所有其他所有国际组织显著的不同。

  正是由于WTO强大的影响力,不仅各国政府对WTO高度重视,而且各国国民对WTO各项制度也非常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政府之外的各国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如议会,法院系统)和民间团体对WTO的关注和研究。在WTO建立10周年的报告——《WTO的未来——应对新千年的体制性挑战》第五章中,专门讨论了WTO的透明度以及与民间团体的沟通问题。在其D部分专门讨论议会对WTO事务的参与问题。可见,议会对于提高WTO的民主程度和透明度的作用和影响,已经受到关注。

  WTO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体制的核心,但WTO要通过各成员方政府进行各项谈判从而对这些成员的国内民众负责。WTO的运作机制是通过代表政府的外交代表,在WTO中和各成员方进行谈判,最终形成WTO的各项协定,进而影响国内民众的利益。WTO因此也受到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挑战。随着诸如能源问题、环境生态等问题许多威胁人类的全球性问题的出现,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兴起的非政府组织(NGO)是进行挑战的重要力量。他们或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或是以人权为最高目标,这些有不同价值取向和受不同利益驱动的非政府组织要求参与WTO事务,并且对WTO造成了一定的冲击。NGO对WTO制度和事务的影响和议会对WTO事务的参与的根本区别在于,NGO不是由市民社会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组织或机构,它只能够代表某些民众和有不同价值取向的某个团体利益。大多数的NGO,尤其是在环境领域中的NGO,它们往往缺乏透明度和严格的程序及组织规定,它们的行动往往容易走极端,不能全面考虑经济和社会中的不同主体对福利的不同需求,有时会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动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2]

  议会对WTO事务的参与和监督与非政府组织的背景基本是同样的。正因为如此,《WTO的未来》把这两个问题放在同一个主题下(第五章“透明度与民间团体的沟通”)来阐述。但是议会的参与与非政府组织有所不同。从WTO的价值观来看:“很显然,WTO所反映的民主体现在国家层面便是各国的议会。”[3]“合法性是WTO有效发展的核心推动力,而国家层次的议会是确保这种合法性的关键机制”。[4]

  议会是选民通过严格的程序而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对选民负责。当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通过选民代表来控制政府的行为,使其对市民社会负起责任,这也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据。WTO前总干事穆尔也认为议员才是市民社会的正式的合法代表,只有他们才能对国内民众负起责任来。[5]

  通过议会监督可以控制国内政府谈判的过程和谈判的结果。WTO的规则是通过在成员方之间进行谈判而形成的条约所构成的体系。但是,这些规则必须得到成员国内议会的批准,因此,各国国内议会对于本国参与’WTO事务有立法上的作用。议员们通过对贸易政策的批准,一方面行使手中的立法权,另一方面对政府进行监督和审查。议会有责任对政府在WTO中的活动进行事先,过程中和事后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WTO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而且,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各国议会对WTO事务以及本国政府在WTO中的立场和活动了解不够,知之不多的情况;存在着政府和行政部门脱离议会的监督和授权,在WTO事务中越权行使权力进行谈判,缔约和承诺,通过议会的立法权利的侵害造成对人民的侵害。这个问题在报告中也被提及:“有些情况受到质疑,行政部门谈判立场方面并没有从国家议会获得足够的授权。”[6]

  总而言之,WTO权力和职能的巨大转变,以及国际社会和各国以及各国人民对这种转变所带来的巨大影响的关注,都要求在WTO事务中有议会的参与。对WTO来说,这是一个提高其透明度和民主化程度的问题;对各成员方及国内民众来说,有多方面的含义,包括政府在WTO的谈判和签约是否合法,国内议会与政府外交活动的关系等问题,还包括民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民主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得以实现的问题。特别是当WTO的决策不再是与普通老百姓无关的,在遥远的地方决定的高深莫测,与己无关的事情,而是与千家万户的生活和生计息息相关,民众的知情与参与就更加重要。而议员和议会正是代表群众行使这些权利的现成机构。因此,议会参与WTO事务,是新形势下顺理成章的事。而且,实际上议会正在更多地介入WTO的事务。[7]特别是建立WTO议会大会的动议已经正式提出。[8]

  但是,各国对于WTO的议会参与问题的立场差异很大。“目前,在许多政治体制中,关于WTO是否应该具备议会性质的问题引起了争论。”[9]“通过在WTO下成立议会大会以保证议会在更大程度上参与的观点并未获得足够的支持……在发展中国家中引起了大规模的抵制,在一些发达国家也是如此。”[10]可见,这是一个非常复杂而深刻的问题,它的很多方面都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研究。

  面对这种情况,现实的选择,可行的做法,以及WTO对此的态度都是:一,WTO成员方政府应在本国的议会体制下增强透明度;二,应该鼓励国内议会更多地参与WTO事务,从而能将谈判和决策与公众利益更有效地联系起来。[11]

  二、国内和国际层面对WTO的现有议会监督机制

  议会对WTO事务的参与目前表现最突出的是议会的监督问题。

  对WTO的议会监督传统上指国内层面的议会监督,WTO的每个成员方都可以安排议会监督,用以审查在WTO磋商和谈判过程中的每项承诺和接受的义务是否符合本国的宪法要求。几乎所有的美国议会成员以及贸易事务专员都支持通过这种传统方式对WTO进行监督。[12]本文以美国国内的WTO议会监督制度为例,来说明这种国内议会监督机制。

  在美国宪法下,议会掌握着决定贸易政策的主要权力。议会通过立法来授予行政部门相应的贸易权。这开始于1974.年的美国贸易法案,美国政府定期被授予“贸易促进权”来参加GATI、WTO、双边以及区域的贸易谈判。[13]议会制定相应的法令,允许行政部门签署关于关税减让的具有约束力的条约,而无需议会的进一步授权。这种情况发生在1947年GATT第一次关税减让时期。但是,到了WTO时期情况有所变化。在签订《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现在的许多双边贸易协定时,都要通过特别程序得到议会的特别授权。

  参议院和众议院都设有贸易事务委员会。由于现在共和党的成员在两院中占有多数席位,因此,现阶段这些贸易委员会的主席都是由共和党人士担任。1974年的贸易法案授权两院中相关委员会的成员成为关于贸易政策和谈判的官方顾问。与此同时,议会创建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负责WTO相关事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权力从那些不以出口为目的行政机构转移到维护私人商业利益的部门中。这种将权力转移给USTR的作法使USTR在商业事务的行为或不行为时,都要得到议会相关委员会的认可。如果议会不满意USTR的政策,就可通过立法迫使USTR采取行动,或者维持或撤回贸易谈判权以阻止条约的签署。[14]议会还授权布什政府“贸易促进权”,增加了议会监督组织(COG)这一新的贸易审查制度,[15]COG和USTR协同工作。除了以上议会本身制度上对WTO贸易谈判的监督以外,议会成员还可以作为美国的代表出席WTO部长级会议。议会代表通过参与谈判可以得到详细的简报以及谈判文本。

  美国通过USTR和议会代表来控制和审查美国在WTO谈判中的各项承诺和义务。不论是USTR还是议会代表,都是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选民的代表。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实现了民众对WTO的国内民主监督。这就是前文提到的传统意义上的对WTO的国内议会监督机制。美国国会在授权和批准贸易谈判及其成果方面有相当大的权力,不论与欧洲议会相比,还是与欧盟各成员国的议会相比,权力都大得多。美国之所以坚持使用传统方法,反对在WTO中召开议员大会,与此种情况大有关系。

  随着各国议员会议的召开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产生,出现了一种在国际层面上,由来自不同国家的议员组成相关的国际实体,通过和WTO的沟通往来,以及和国内政府的协调,在国际层面上对WTO施加影响和压力。这是现有的议会对WTO监督的另外一种形式。

  在1999年WTO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召开前,WTO和GATT还没有注意到各国议员的活动。自从西雅图部长级会议开始,议员们开始就WTO事务召开各国议员会议,WTO总干事办公室也开始对此予以关注。欧洲议会出席西雅图部长级会议的成员提出“建立一个和WTO联系的议员大会”的建议,被出席这次部长级会议的议员代表以全票通过。[16]但是,众多的WTO成员方政府并不支持建立WTO议会大会。部分政府同意在WTO框架下建立一个非正式的议会机制。[17]即便这样,议员会议仍然在WTO第五次、第六次部长级会议期间召开。

  欧洲议员是议员会议的积极倡导者。许多会议的召开得益于欧盟的帮助,包括资助来自于ACP国家(主要是和欧盟有贸易优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国家)的代表来参加议员会议。欧洲议会已经形成了相应的制度来选举欧洲议员出席WTO部长级会议。前欧盟贸易委员拉米(现任WTO总干事)就支持欧洲议会促使在WTO框架内增加新的议会机制。[18]

  值得一提的还有议会联盟,它对在WTO框架下建立议会机制也起到了促进的作用。[19]议会联盟(IPU)是主权国家议会的国际组织,它成立于1889年。该联盟的主要作用是在议员间展开广泛的对话、为了和平和合作而开展工作,以建立最为广泛的民主制度为己任。[20]2001年6月,议会联盟在日内瓦组织了一次议员会议,但当时并未跟欧洲议会建立正式的联系。WTO总干事穆尔在会上发言,支持召开关于国际贸易事务的议员会议。欧洲议会和议会联盟在2001年11月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时开始协同工作,召开议员会议。出席会议的议员通过了一项宣言,要求各国议会要和WTO建立紧密的联系。他们决定建立一个多哈回合之后的指导委员会来筹备将来的关于贸易政策的议员会议。

  2003年2月,欧洲议会和议会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议员会议,来自于75个国家议会的500名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议员们再次通过了宣言,要求WTO建立议会机制。

  在2003年9月,WTO部长级会议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同时,欧洲议会和议会联盟再一次联合组织召开议员会议,这次会议将焦点集中在了WTO谈判的实质问题上和对坎昆会议的评估上。众多议员第一次作为WTO成员方的官方代表出席这次议员会议。当时的WTO总干事素帕猜、欧盟贸易委员拉米、墨西哥外事部长和部长级会议的主席Luis Derbez在会上作了演讲。[21]

  在最近召开的WTO香港第六次部长级会议的同时,由欧洲议会和议会联盟组织召开了议员会议,并且在2005年12月15日通过了最终宣言。宣言一共有25个条款,囊括了香港部长级会议的所有议题,并在宣言的最后强烈建议世界贸易组织将“通过议会和WTO紧密的联系来提高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写入香港会议的最终宣言。[22]

  以上是当前国际层面上对WTO事务进行议会监督的机制。可以看出:现阶段WTO国际议会监督机制并没有纳入WTO制度框架内,成为WTO一项正式的监督机制。而是在WTO之外通过其他的国际组织和政治实体(主要指IPU、CPA和欧洲议会等),同WTO并行开展活动,从而达到对WTO事务的国际议会监督。但是这种不完全的国际议会监督机制和国内议会监督机制并存的局面,在一些人看来并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全球化趋势的要求,也不能够更好地维护选民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因此,在WTO制度框架内建立正式的多边议会监督机制,和国内监督机制协调发展的观点应运而生。[23]

  三、讨论中的WTO体制内的多边议会及其监督机制

  建立WTO框架下的多边议会监督机制的主要理由,在国内层面,议会通过立法来限制和监督政府对WTO事务所做出的行为和决策;在国际层面,通过议会实体对WTO各项制度和政策产生影响。议会在贸易谈判中应当表现得更加积极和活跃,以帮助WTO形成更为公正、公平的国际贸易政策。对议会来说,通过这样一种机制使议会更多地参与WTO事务,使议员对贸易协定和贸易问题有更好的理解。这会促使WTO多边贸易体制下透明度的提高,促进国内议会对贸易谈判更好的监控,最终使世界贸易体制变得更加公平和有效。 但是,对于在WTO框架下建立起一个多边的议会监督机制,不同的国家和集团对此有着不同的态度。主要分为以欧盟为首的支持派和以美国为首的反对派。欧盟对WIO议会监督的国际机制的态度不但是积极的,而且是建立WTO框架下多边议会监督机制的倡导者和推进者。欧盟之所以有这样的积极态度,主要是因为:

  第一,由欧洲议会在欧盟贸易政策中的地位决定。欧洲议员现阶段对于欧盟贸易政策并没有正式的权力。尽管由于欧洲的整合使各个成员国国内的立法能力被削弱,但是欧洲议会在商业政策领域的参与仍然是十分有限的。因此,欧洲议员想通过参与WTO中的多边议员会议来提高自己的权力。通过在WTO框架下增加议会机制,欧洲议会能够提高自己在和各成员国的交往中的地位,提高议会在欧盟贸易政策的形成和授权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由欧洲议员创建超国家机构的经验决定。欧洲议员具有通过建立超国家机构来整合国内宪法体制的经验。根据这种经验,他们不认同对于议会监督由于合法性问题仅能停留在国内层面上的传统观点。相反,由于欧盟一体化的成功完成,使欧洲议员们坚信超国家的治理机制的合法性不仅仅来自于国内,它的发展不仅仅以国家为基础。同样,对于WTO的多边议会监督机制而言,从欧盟的经验来看,这种多边监督机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并且对国际组织的监督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国际民主监督机制,因此,在WTO框架下建立正式的多边议会监督机制是可行的。

  第三,欧盟想通过WTO这个在国际经济秩序中占主导地位的国际组织,推行欧盟式的治理模式,来提升其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欧洲议会可以说是国际民主的一块试验田,欧盟和欧盟的官员想将这块试验田积极向国际推广,尤其是在美国占据主导地位的世界贸易组织中推行,通过推行自己的治理模式来和美国进行力量上的较量和抗衡。

  在对WTO框架下建立多边议会监督机制的态度上,美国和欧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首先,从USTR和美国议会对待国际议员会议的态度上,尽管美国是IPU的创始成员之一,USTR和美国议员仍对IPU存有敌意。1998年10月,参议员Jessie Helms提交的立法案中要求,如果IPU不接受美国议会的要求就退出IPU。而后,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赖特于2000年9月告知美国将从IPU中退出。许多美国议会成员对IPU存在敌意的原因是IPU的许多成员不是民主政体,另外的原因是IPU经常有左倾的政治倾向,这和美国的对外政策不符。

  其次,USTR和美国议会对于在WTO框架下建立多边议会监督机制没有多少热情。在多哈,仅仅有一位美国议员和一位议会职员出席了部长级会议。而且美国议员也没参加2002年和2003年的国际议员会议。同样,尽管有30多名美国议员代表出席了坎昆部长级会议,但是却没有一个参加同时举行的国际议员会议。相反,美国的议员代表大都和USTR协同工作,和WTO成员方进行单独的谈判和会晤,从而对WTO进行议会的国内监督。

  美国对在WTO中建立多边议会监督机制的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反对态度,主要是因为:

  第一,美国议会代表操控着贸易政策的主要权力,并且能够通过在WTO谈判的过程中和USTR协同工作,来最大程度上维护选民和国家的利益。议员们认为参加各国议员会议不能给他们带来任何好处。相反,建立这样的一个国际民主监督机制会削弱美国在谈判中的地位,因为这能给在谈判中处于劣势的国家提出权利主张的机会。美国议员们不希望给WTO中的弱势群体创造一个提升自己地位的平台。退一步讲,如果议员想要改变WTO规则,他们可以和USTR协同工作迫使WTO做出反应,可以单独和WTO其他的成员进行贸易谈判,向其施加压力以满足美国的需求。因此,美国议会认为和那些对形成WTO谈判最终文本没有决定权的其他国家议员进行对话得不到任何利益。许多美国议员坚信,USTR在只有WTO成员参加的封闭谈判空间中,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来提高选民的利益。

  第二,美国议会制度上的特殊性也可以说明它为什么对在WTO中建立多边议会监督机制持消极态度。在其他许多国家,当议员反对行政机构提出的政策时,即当议会和政府存在分歧时,可能存在政府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的风险,在美国则不然。因此,议会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就政府在WTO谈判中的立场和承诺进行协调,而不至于担心被政府解散。另一方面,由于美国的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在贸易政策上经常存在分歧,因此,美国议会将主要精力投放在了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控制上。

  四、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参与是关键

  在议会参与WTO事务,以及建立WTO下的议会制度的讨论中,观点对立的双方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积极参与,也没有正面提出自己的观点。但是,正如一些学者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是否建立以及建立什么样的WTO的议会机制,其根本判断价值和标准应该是看其对WTO中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和政治上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WTO下的议会制度不应该是加剧已经存在的WTO内强国和弱国力量的强烈不平衡进一步向发达国家倾斜,而是要增强发展中国家对WTO事务和决策的参与。[24]特别是要有助于解决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在有效地参与WTO政治和司法方面所遇到的巨大困难。

  首先我们必须注意到,议会参与WTO事务问题不是发展中国家优先考虑的问题,也不是对他们来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多哈回合的谈判和各次会议来看,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落实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各种优惠,特别是在农产品贸易等方面,帮助他们摆脱从WTO体制中所获甚少,谈判地位下降,贸易和经济越来越困难的局面。连多哈回合前有些发达国家提议的多边投资协定问题,贸易一环境保护,反垄断问题等议题发展中国家都不接受,而要求首先落实WTO体制原则上已经提供,但是没有兑现的问题。这可以说是他们最迫切的实体性要求。从WTO体制的制度性和程序性层面来说,发展中国家对WTO的决策参与和司法参与的贫弱状态有目共睹,却找不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出路,因为他们的经济和文化实力地位低下。这些问题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都远比议会参与这样的问题重要得多。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议会参与可能是“远水不解近渴”,奢华得有点过分。好像一个温饱尚未解决的人,首先注意的是碗里的食物够不够吃,并不太在意餐具是否够档次。甚至在他们的语汇中,只有“碗”而没有“餐具”。打一个不一定很确切的比方,议会参与问题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个“餐具”问题而不是“食物”问题。

  发展中国家大多对在WTO框架下建立多边议会监督机制除了不感兴趣以外,还有不了解其底蕴,心存疑虑的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建立这样一种议会机制会增加他们的负担,扩大他们在WTO谈判中信息不对称的劣势,担心这种机制会给代表更多的大国带来好处。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建立议会机制会将注意力从他们所担忧的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内部透明度转移到外部透明度上。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议会机制会损害他们的谈判地位,导致互惠贸易额的降低。正是由于这些考虑,发展中国家往往对在WTO框架下建立多边议会监督机制采取抵制的立场。

  但是,如果有朝一日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面对他们不愿意接受的现实,我们应该看到,在WTO框架下建立正式的多边议会监督机制,发展中国家利用的好,也可能有一些好处。这主要体现在:发展中国家的议员通过在多边议会监督机制中的活动,可以获得以前在本国很难得到的WTO事务的信息;出席WTO部长级会议的发展中国家的议员们可以帮助本国的行政官员在WTO谈判中解释本国的困难;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建立美国模式的WTO国内议会监督机制,如果他们有这样的愿望的话;另外,通过这种机制发展中国家会得到一个平台,通过此平台可以获得信息,加深他们对WTO制度和程序的理解,主张权利,进而提升自己的谈判能力和地位,优化本国的贸易政策和制度。其最突出最直接的作用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和小国通过议会机制,有效地就贸易自由化与WTO规则给本国带来的各种影响等问题与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企业界,工会等民间组织沟通,促使其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的实现,虽然这很可能不是他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五、WTO议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的讨论

  很明显,在WTO框架下建立正式的多边议会监督机制不光要面对各方面的压力,需要进行平衡,还要遇到一系列组织形式和程序方面的问题。最为实际的问题是在WTO框架下采取怎样的形式和技术手段建立多边议会监督机制。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应该说还未开始,或者是刚刚开始,人们就此主题从各方面提出了问题和观点,包括以下方面的讨论:[25]

  *关于WTO议会的角色,有人认为应该主要是咨询性的机构,主要工作是发布和交换信息,而不是一般意义上(议会的)立法性的,决策性的。大多数对此监督机制持支持态度的人赞同在现阶段只能赋予这种议会实体以咨询的地位,建立该种机制是为了便利在各国议员间交流WTO的发展和政策等信息。议员们和国内贸易官员能够得到关于WTO事务的更多信息,会更好地理解贸易谈判中的政策问题。

  *关于WTO议会的性质。这种议会监督实体能否正式成为WTO像争端解决机制那样制度框架内的正式制度和机构,还是在WTO部长级会议召开的同时,由WTO组织召开的特别会议?大多数的学者认为在现阶段还是以后者为宜。因为,WTO成员还没有做好WTO制度改革的全面准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部长级会议时由WTO组织召开的议员会议和上面提到的国际层面议员大会不同。虽然,后者也是在WTO部长级会议时召开,但它的组织和支持者是IPU和欧洲议会,并没有纳入WTO框架下,得到WTO的正式承认。

  *建立怎样的组织规则与程序,在这一问题上。关键是如何作到公平,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公平,避免再出现WTO现有体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实质上的极不公平。

  *如何使这种多边议会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而不是仅仅作为WTO昭示民主和透明度的象征?

  *应当采取怎样的技术手段来便利议员在多边议员会议召开时交流信息?

  *其资金来源问题如何解决?

  *WTO议会与各国议会的关系问题。各国国会贸易委员会是否应该是其在WTO议会中的当然代表?WTO议会议员有无向其议会报告的义务?如何进行报告?

  *随着WTO实际管辖范围的扩大和应对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而且问题的解决越来越是实体解决而不是象征性解决,如贸易一环境,贸易一人权问题等,是否需要建立在议会中建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来应对这类问题。

  *如何构建WTO秘书处与WTO议会的关系,WTO秘书处和各国议员应采取何种方式协同工作?有人建议在秘书处下建立与议会联络办公室。

  以上问题的讨论都刚刚开始,而且多是学者们的讨论,而不是来自官方。是典型的所谓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是,WTO的议会参与问题在总方向上,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在以下各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和看法比较一致:议会在WTO中所代表的是公民的利益,总方向是加强议会对WTO事务的监督和参与。对这个问题的衡量指标,包括从实证角度看是否促进了成员方对WTO决策的参与。对WTO实行议会监督,可以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同时进行,最好是两者互补。议会不必直接参与WTO的谈判,但是在帮助政府确定谈判的条件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议会要监督WTO的谈判:贸易部长或其他政府官员有义务回答议会的有关提问,议会在与公众沟通,回应公众对WTO的关切的问题方面应该起重要作用。议会在审核和批准WTO的条约,协定方面起重要作用。议会可以通过执行WTO协议性质的立法。




【作者简介】
那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薛狄,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IPU,Iter-Parliamentary 是由英国和法国的两位议员在1889年建立起来的关于多边政治谈判的第一个永久性论坛;CPA,commonwealth Parliamentary Association成立于1911年,由英联邦成员操纵处理内部事务。
[2]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之外的NGO的大规模的示威游行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3]见WTO总干事顾问委员会著,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译,《WTO的未来——应对新千年的体制性挑战》第五章“透明度与民间团体的沟通”第201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此书以下称《WTO的未来》。
[4]见《WTO的未来》第五章“透明度与民间团体的沟通”第204段。
[5]See Michael Moore,A World Without Walls:Freedom,Development,Free Trade and Global Governance 121(2003)(‘parliamentarians are the legitimate accountable representative of civil society’).
[6]见《WTO的未来》第五章“透明度与民间团体的沟通”第201段。
[7]见《WTO的未来》第五章“透明度与民间团体的沟通”第203段。
[8]见《WTO的未来》第五章“透明度与民间团体的沟通”第203段。
[9]见《WTO的未来》第五章“透明度与民间团体的沟通”第202段。
[10]见《WTO的未来》第五章“透明度与民间团体的沟通”第205段。
[11]见《WTO的未来》第五章“透明度与民间团体的沟通”第205段。
[12]See Gregory Shaffer,Parliamentary Oversight of WTO Rule-Making:The Political,Normative and Practical Contex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7 N0.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13]See Trade Act of 1974,Public Law 93—618,§161(3 January 1975).
[14]See Trade Act of 1974,Public Law 93—618,§161(3 January 1975).
[15]See Trade Act of 2002,Public Law Number 107—210,§2103,116 Statute 933(6 August 2002).
[16]See Kobsak Chutikul Options For A Parliamentary Dimensions of The WTO,Inte r-Parliamentary and European Parliament(ed),Parliamentary Conference on the WTO 17—18 February 2003.
[17]See Ernst-Ulrich Petersmann:Challenges To The Legitimacy And Efficienc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s:Democratic Governance And Competition Culture In The WTO,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7 No.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18]See Erika Mann,A Parliamentary Dimension To The WTO-More Than Just A Visio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7 No.3.Oxford Umiversity Press 2004.
[19]See Kobsak Chutikul Options,For A Parliamentary Dimensions of The WTO,in Inter-Parliamentary and European Parliament(ed),Parliamentary Conference on the WTO 17—18 February 2003.
[20]See Article l of the Statutes of the Intel-Parliamentary.
[21]关于IPU的活动,参见//www.ipu.org,同时参考Report of a CPA Study Group on Parliament and the International Trading System(Saint Lucia,February 2002)//www.cpahq.org/uploadstore/docs/International Trading System full report.pdf和Strenthening Parliamentary Oversigh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ies and Negotiations:Recent Developments in Canada and Internationally(Peter Berg,Analyst Economics Division,Gerald J.Schmitz,Principal Political and Social Affairs Division,9 February 2006)//www.parl.gc.ca/information/ library/PRBpubs/prb0568-e.htm.
[22]See Hong Kong Session of The Parliamentary Conference-Declaration // www.cpahq.org.
[23]See Gregory Shaffer,Parliamentary Oversight of WTO Rule-Making:The Political,Normative,and Practical Contex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7 No.3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24]See Gregory Shaffer,Parliamentary Oversight of WTO Rule-Making:The Political,Normative and Practical Contex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7 No.3,p629,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25]See Gregory Shaffer,Parliamentary Oversight of WTO Rule-Making:The Political,Normative and Practical Contex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Vol.7 No.3,pp.630,644,652,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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