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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黑犯罪的特点与成因调查——以重庆11个典型案件为样本

发布日期:2011-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现代法学》2011年第3期
【摘要】重庆的典型案件表明,当前涉黑犯罪仍以追求巨额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并以合法公司掩护下的非法经营活动为主要获利途径,以文化素质较低的无业青壮年为主要涉案人员,以感情联络、“家规”和公司制度为对内约束、控制成员的主要方式,以暴力、“保护伞”和群体事件为对外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要手段,严重动摇了当地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基础。究其原因,主要有:价值观、利益观的扭曲和满足需求方式的异化,基层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的不力,社会帮扶制度的不完善,亚文化的不良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治理对策的不科学。
【关键词】涉黑犯罪;特点;成因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综观中国的犯罪态势,涉黑犯罪可以说是其中发展最快、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秩序破坏最大的一种恶性犯罪。这种犯罪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就一直处于持续高峰期。虽然经历多次全国性“严打”整治斗争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其发展势头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但这些因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问题而滋生、发展的涉黑势力,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肃清,并且在社会综合治理防控系统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在每一次“严打”或专项斗争后,涉黑犯罪又会呈现循环式发展的情形。从重庆近年来已审结的以杨天庆、龚刚模、陈坤志、黎强、陈明亮、陈知益、王兴强、王天伦、岳宁、岳村、王小军等为首的11个典型涉黑案件来看,当前涉黑犯罪表现出如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在组织目的上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并有一定的政治利益需求

  首先,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来看,当前的涉黑组织仍以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虽然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组织不一定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具有如此组织目的。[1]这一点,从涉黑案件的违法犯罪的类别及其内在关系就得以证明。

  据统计,以上11个案件共涉及40个罪名。[2]这些罪名大致可分为直接为获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类和为寻求保护、逃避打击的保护类两大类,分别占总罪名数的45%和55% 。[3]对于经济类,其出现频率高的罪名依次是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和组织卖淫罪;对于保护类,具体又可分为暴力保护和“保护伞”保护两小类,前者出现频率高的罪名依次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及各种涉枪犯罪,后者出现频率高的罪名是行贿罪。另外,还有诸多分属以上类别的殴打他人、敲诈勒索、暴力收债、行贿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探究以上违法犯罪的内在关系,不难发现这里的所谓保护类违法犯罪,只不过是涉黑组织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非法保护手段而已:既以暴力(软暴力)为手段保护其非法经营活动得以实现和发展(“以暴护黑”),又通过寻求“保护伞”保护其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查处和打击(“以政护黑”),从而形成“以暴护黑”与“以政护黑”的“双重”保护。

  以上“双重”保护,从11个案件的情况来看,确实也都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据判决书显示,它们的非法获利额分别为杨天庆组织为50多万元、黎强组织为近500万元、王兴强组织为近1千万元、陈知益组织为近4千万元、岳宁组织为4千多万元、岳村组织为近6千万元、王小军组织为近7千万元、王天伦组织为1亿元左右、陈明亮组织为1亿多元、陈坤志组织为1. 424亿元、龚刚模组织为近1. 7亿元。[4]

  其次,在巨额经济利益的追求中,逐渐向政治领域渗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寻求“保护伞”的非法保护,使国家打击黄赌毒等犯罪行为的政策落不到实处和使涉黑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打击。在以上11个案件中,除了杨天庆组织尚没有查出“保护伞”外,其他10个组织均有国家工作人员作为组织成员或以包庇、纵容方式充当“保护伞”。如“黑老大”陈知益虽然早就被列入了涉黑名单,但因寻求了分管黑恶案件公安干警蔡书清等的保护,并因拉拢了税务局干部邓宇平一起为其组织领导者,而使其涉黑组织长期得不到打击。又如岳村组织因寻求了市交警总队总队长陈洪刚等重量级公安干警的保护,并因其“黑老大”岳村曾担任过警察职务,因此其涉黑活动才会如此猖獗。以从事民营公共交通为主业的黎强组织,也因寻求了公路运输管理人员和政府信访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不仅其组织得以形成和发展,而且还使政府的很多政策措施得不到贯彻落实。二是通过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领导等光环,作为其“以政护黑、以黑取利”的“护身符”和“开路虎”,并由此实现其进入上层社会的欲望。例如,“黑老大”黎强是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重庆市巴南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重庆市巴南区工商联主席、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与租赁协会常务理事、重庆市道路运输商会(协会)常务副会长;“黑老大”陈明亮是重庆市渝中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黑老大”岳宁是渝中区娱乐协会会长等等。以上“政治”光环,不仅满足了他们进入上层社会的欲望,而且还大大方便了他们利用所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更多的非法经济利益。

  (二)在获利途径上主要以合法公司为依托,在暴利行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当前的涉黑性质组织,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主要不是通过“打砸抢”的传统方式,而是主要通过在暴利行业以其注册的合法公司企业为掩护或依托,[5]从事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等非法经营活动。以上11个案件的涉黑组织,它们所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都无一例外的是以注册合法公司为掩护或依托而开展的。这一点可从下表所示得以表明:

  ┌─────┬────────────┬────────────┐

  │涉黑组织 │注册的公司 │从事的主要非法经营活动 │

  ├─────┼────────────┼────────────┤

  │黎强组织 │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 │公共交通运输经营 │

  │ │司、渝强实业(集团)强劲│ │

  │ │运输有限公司 │ │

  ├─────┼────────────┼────────────┤

  │龚刚模组织│万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下钱庄”、开设赌场等│

  │ │保利夜总会 │ │

  ├─────┼────────────┼────────────┤

  │王天伦组织│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今普 │生猪收购、猪肉销售等 │

  │ │食品有限公司 │ │

  ├─────┼────────────┼────────────┤

  │岳村组织 │银德实业有限公司(总公 │发放高利贷、商务调查、 │

  │ │司)、邦德商务信息咨询 │商账追讨、婚情调查等 │

  │ │有限公司、东银典当有限 │ │

  │ │公司等 │ │

  ├─────┼────────────┼────────────┤

  │陈明亮组织│大世界酒店有限公司云 │组织卖淫等 │

  │ │梦阁俱乐部 │ │

  ├─────┼────────────┼────────────┤

  │陈坤志组织│万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下钱庄” │

  │ │等 │ │

  ├─────┼────────────┼────────────┤

  │王兴强组织│六源运输有限公司(和邦 │运输、猪肉销售等 │

  │ │运输有限公司)和北龙食 │ │

  │ │品有限责任公司 │ │

  ├─────┼────────────┼────────────┤

  │陈知益组织│成德典当有限公司 │“地下钱庄” │

  ├─────┼────────────┼────────────┤

  │岳宁组织 │白宫夜总会 │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 │

  ├─────┼────────────┼────────────┤

  │王小军组织│重庆豪诚文化娱乐有限 │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 │

  │ │公司及其豪诚国际商务 │ │

  │ │会所 │ │

  ├─────┼────────────┼────────────┤

  │杨天庆组织│名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下钱庄” │

  └─────┴────────────┴────────────┘

  从以上公司性质及其所从事的主要非法经营活动来看,当前涉黑性质组织所疯狂扩张的经济领域,主要是那些能够获取暴利的金融业[6]、娱乐业[7]、屠宰业[8]和运输业[9]等地上行业或地下行业。[10]这里的“地上行业”,是指经营的本是正当业务的行业,如生猪屠宰、猪肉销售、民营公共运输、建筑垃圾的除渣和运输等。从事这些行业者,因其在经营中为获取暴利,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恶意集访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走上了涉黑犯罪道路。这里的“地下行业”,是指长期有组织地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从事法律禁止经营的不正当行业,如放高利贷、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从事这些行业者,因其长期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走上了涉黑犯罪道路。

  (三)在人员结构上其成员主要是文化素质较低的闲散青壮年,“黑老大”的形成有一些共同特点

  其一,成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在11个案件的291名被判刑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的为166人,占所有涉案人员的57.04%;高中及中专文化的为83人,占所有涉案人员的28.52%;大学(包括大专和本科,下同)及研究生文化的为42人,占所有涉案人员的14.43%。其中,有7个案件超半数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11]只有4个案件超半数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为高中以上。[12]

  其二,成员主要是闲散人员(无业者、闲散的农民、失业的工人等无业闲散者)。据统计,在这11个案件的291名犯罪人中,闲散人员共有160人,占涉案人数总数的54.98%。其中,有6个案件,闲散人员占涉案人数的七成以上。[13]

  其三,成员中有很大一部分人为刑释解教人员。[14]在以上11个案件中,除岳宁案外,其他都有一定数量的刑释解教人员。据统计,在这11个案件的291名犯罪人中,参与实施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共有77人,占被判刑人总数的26.46%。其中,龚刚模案的刑释解教人员比例最高,达50%;其次是陈明亮案和王兴强案,分别是45. 45%和40.91%。[15]另外,在这11个涉黑组织的15名“黑老大”中,有6人是刑满释放人员或负案犯,比例高达40%;以上77名刑释解教人员中,有17人被认定为组织的骨干成员,占刑满解教人员总数的38.64%。[16]

  其四,成员主要是“70后”和“80后”的青壮年。在11个案件的291名被判刑人员中,“70后”和“80后”共有176人,占所有涉案人员数的60.48%。而且,除两个案件以“70前”为主体外,[17]其他9个案件均以“70后”和“80后”为主,其中,龚刚模案为88.24%,杨天庆案为77.78%,岳村案为77.50%,岳宁案为77.42%。[18]

  其五,“黑老大”的形成往往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年龄上一般长于其成员。如上所述,在这11个案件中,涉案人员主要为“70后”和“80后”甚至是“90后”的青壮年,而这11个案件的15名“黑老大”,除3名为“70后”的以外,其余12名均是“60后”甚至是“50后”的。二是大多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如从事过具有优势地位的工作或蹲过监狱。[19]这些社会阅历会使得他们在“黑白”两道都能获得支持。这一方面表现为有“不务正业”的闲散人员的支持,另一方面他们往往可以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以上15名“黑老大”中,不仅都得到了众多闲散人员的支持,而其中90%以上的“黑老大”都得到了“保护伞”的非法保护。这是“黑老大”使涉黑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的重要条件。一方面没有“黑”道人员(不务正业的闲散人员)的支持,无以使涉黑性质组织乃至黑恶势力发展壮大,另一方面没有“白”道人员(“保护伞”)的支持,难以在社会治安总体良好的主流社会中生存和发展。[20]三是有能力在一定行业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在这11个案件中,这15名“黑老大”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在金融业、娱乐业、运输业和屠宰业等行业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能力,并依其获利能力而决定其组织领导地位。如杨天庆、龚刚模、陈知益和陈明亮等被推认为“黑老大”,就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他们的获利能力。四是具有组织领导涉黑组织的组织协调能力,特别是既要“凶狠”,又要细致入微地关心和关照其骨干成员。这一点,“黑老大”杨天庆、陈知益、王兴强、陈明亮、樊奇杭、岳村、雷德明等人都表现得很是突出。

  (四)在组织关系即对内笼络控制成员的方式上表现出明显的“家规”性

  在当前,涉黑性质组织笼络控制其成员的方式,并不是成熟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帮规”,而是处于“家长”地位的组织领导者所立下的“家规”。综观重庆的11个涉黑组织,其组织关系的“家规”性突出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各种类型的涉黑性质组织都直接使用“家规”笼络控制成员。除了以由亲属为主体成立的家族性公司所依托的组织(简称“家族性公司依托”型组织)如黎强组织、王天伦组织[21]外,那些以非家族性公司为依托的组织(简称“非家族性公司依托”型组织)或因所谓朋友关系而纠集在一起的普通涉黑性质组织(简称“成员纠集”型组织)也都如此。如在作为“成员纠集”型组织的杨天庆组织中,“黑老大”杨天庆要求其成员对其安排的事不能互相打听,对通信不通畅、办事不力的组织成员进行责骂。在“非家族 性公司依托”型组织中,如在陈知益组织中,“黑老大”陈知益要求其组织成员要“义”字当头、大家的“面子”要争,对“大哥”要尊重、要听从“大哥”的召唤、遇事须请示报告、遇到“打打杀杀”的事情大家要齐心、当兄弟亲戚朋友有事相求时也要帮忙;在王兴强组织中,“黑老大”王兴强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忠心,有事汇报等纪律及疏远或开除违反规定和侵犯组织利益的组织成员;在岳村组织中,“黑老大”岳村要求组织成员“要忠诚、要听招呼、要懂事、不惹事、不怕事”,对组织的决定,“不求之,不问之”,否则就给予“三刀六洞”的处置。

  其二,其他笼络控制成员的方式,在实质上也都具有“家规”性。当前的涉黑组织,除了直接使用“家规”笼络控制成员外,还采用感情联络和公司制度的方式笼络控制成员。对于这两种方式,虽然它们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家规”,但从其均是处于“家长”地位的“黑老大”所决定或制定这个本质特性来看,也都具有“家规”性。综观这11个案件,无论是“家族性公司依托”型组织,还是“非家族性公司依托”型组织或“成员纠集”型组织,都是如此。如以侨力桑拿俱乐部为依托从事组织卖淫的岳宁组织,从形式上是按公司的规章约束管理成员,但作为该组织的“黑老大”的岳宁,对于其成员具有绝对权力,不仅人事安排都是由他说了算,而且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如在遇到组织卖淫等非法经营活动被查处或受查处时,都由他出面解决,从而表现出岳宁在整个公司运行中所处的“家长”地位以及岳宁所立“公司制度”的实质上的“家规”性。对于联络感情的约束控制方式,如组织负责成员的日常消费开支,给表现较好者物质奖励,不时让组织成员聚集在一起吃、住、吸毒、嫖娼,给经济困难者以帮助等等,使成员由此感到组织领导者“讲义气”,追随他有保障,而使之成为约束控制成员的方式{1},又因这些“感情联络”方式也是“黑老大”的意志体现而在实质上也具有“家规”的性质。

  (五)在非法控制即对外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手段上把策动群体事件作为新的手段

  当前的涉黑性质组织并不是传统的主要以“打打杀杀”为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手段,而是采用施用暴力(包括“打打杀杀”的简单暴力或那些具有胁迫性的软暴力)、寻求“保护伞”和策动群体事件等多种手段。其中,策动群体事件,是当前涉黑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新的特点和趋势。

  如前所述,当前重庆的涉黑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大致可分为直接为获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类和为寻求保护、逃避打击的保护类两种类型。从以上涉案违法犯罪类别及其内在关系来看,当前的涉黑性质组织主要以暴力手段、“保护伞”和群体事件为手段以形成组织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在这里,依所使用的以上手段的不同,大致可把当前的涉黑性质组织分为“简单暴力”型、“暴力+保护伞”型和“暴力+保护伞+群体事件”型这三种类型。

  “简单暴力”型,主要依靠简单的“打打杀杀”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如杨天庆组织,它主要是通过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性活动,对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片区的渣场进行非法控制,对当地土建工程经营者及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暴力+保护伞”型,既依靠暴力或软暴力[22]的违法犯罪活动,又依靠“保护伞”的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这是涉黑性质组织存在的主要形式,当前的绝大部分涉黑性质组织都属于这种类型。

  “暴力+保护伞+群体事件”型,既依靠暴力或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又依靠“保护伞”的非法保护,还适时策动群体性事件以对政府或同行等施压,以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这是当前威力最大、危害最深的一种涉黑性质组织。如黎强组织,多年来围绕运输业,除了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寻求保护伞等违法犯罪活动外,还通过组织、策划车主及家属到市区县委、政府信访办上访,在上访、集访中高喊口号,挂出横幅,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等,向政府或同行施压,迫使政府或同行让步,甚至它召集其它几家民营公司共同组建“共创公司”,[23]以对抗政府执法和达到其非法目的。其他涉黑组织如岳村组织,也有如此策动或利用群体事件的行为表现。以此作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手段,不仅容易动摇政府的决策和执法,而且还直接带来社会的不安定。

  综合以上各涉黑组织,它们在非法控制特征上有如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暴力”的共同性,即无论什么层级的涉黑性质组织,都无一例外地以暴力(软暴力)为其发展壮大的基本手段。对此,理论上称之为“有组织暴力”。这种暴力,“不仅可以给他们带来金钱和财富,还可以带来权力和声望”{2}。二是利用“群体事件”的趋势性,即虽然以其为形成非法控制的手段尚不普遍,但已有为越来越多的涉黑势力所利用的迹象。如此两个特点决定了,在以上三种类型的涉黑性质组织中,“简单暴力”型是一种易于暴露和易于受政府打击的张扬型和短命型的犯罪组织;后两种涉黑性质组织,虽然也因使用了暴力(软暴力)而具有张扬性,但因有“保护伞”的非法保护和群体事件的迷惑性而难以受打击和能够长期存在并得到发展。

  (六)在社会危害性上已严重动摇当地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基础

  俗语云:“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涉黑性质组织之所以要严厉打击,其重要原因就是它严重动摇了主流社会的社会基础。社会基础是社会发展的根本或起点。社会基础的动摇主要表现为正常而有规律的社会活动秩序受到破坏,使得社会的经济、政治、生活等活动处于无序和紊乱状态。从以上11个典型案件的情况来看,当地的经济、政治和生活等秩序因受到这些涉黑组织的严重破坏而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或紊乱的状态。

  首先,涉黑性质组织已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秩序。如前所述,涉黑性质组织以巨额经济利益的追求为终极目标,当前的涉黑性质组织向经济领域的扩张已多方位、深层次地表现在能够获取暴利的几乎所有行业和经济领域,从而使当地的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从重庆的11个案件来看,它们除了在娱乐业、屠宰业和运输业等行业中从事开设赌场、非法垄断和扰乱当地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市场、非法垄断和扰乱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等非法经营活动外,还在金融业从事放高利贷(“地下钱庄”、“放水”)的非法经营活动。这个源于旧社会赌场的“放水”,被这些涉黑性质组织引用到当今的建筑、房地产、娱乐以及其他需要大额资金的行业。可因其“利滚利”的计自息方式和黑社会的讨债方式,使得那些借贷的公司企业及个人等借贷者,在几个月间就折腾得岌岌可危甚至倾家荡产。如陈坤志涉黑组织以其注册成立的重庆万贯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立信投资有限公司及入股加入的重庆国恒投资有限公司等为依托,主要以本市房地产行业为对象,通过行贿张弢、毛建平、谢岗、杜虹等重要公职人员以及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手段,长期进行有组织地发放高利贷、强立债权、强占股权、操纵双方代理、串通拍卖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4. 872亿元,非法获利1.2404亿元,不仅严重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秩序和危害了当地的金融安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本市房地产行业的正常经营并对本市民间借贷市场形成重大影响。另外,涉黑性质组织还强行向一些公司、企业、个体户等收取保护费,敛取他人财物。如岳村组织将收取保护费包装成“VIP”服务,[24]主要替会员处理不便出面亲自解决的事务或帐务问题,如窃听、跟踪、处理情人纠缠、解决三角债务等事项,大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既严重侵犯了公民、公司企业的人身财产权利,而且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秩序。据不完全统计,自2009年6月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重庆的涉黑性质组织控制的“黑色资金”达人民币300亿元以上,并形成了“以商养黑、以黑富商”的地下黑色经济链条。如此巨大的黑色资金数额和如此牢固的黑色经济链条,使得重庆“直辖十年”的经济发展背后蕴含着很大的经济泡沫和潜在危机。

  其次,涉黑性质组织已严重破坏当地的政治秩序。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后,为实现其团伙利益最大化,还动辄策动群体性事件,迫使竞争对手甚至政府满足其不正当要求。如前述黎强组织,为了使渝强公司擅自开通营运的鱼沙线能获得相关的营运手续,组织车主及家属到重庆市人民政府进行集访;组织数十名特钢厂生活服务车经营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上访闹事,给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施压;组织南璧线车主及家属等60余人到重庆市交委、市委信访办上访闹事,并对璧山县领导乘坐的车辆进行围攻、拦堵、踢、砸等。黎强组织的如此动辄策动群体事件和借助群体力量的做法,不仅挤压了竞争对手和对抗了正常的客运管理秩序,而且使得政府的决策、政策、威信等受到严重破坏。

  第三,涉黑性质组织已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活秩序。为了实现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涉黑性质组织成员往往滥杀滥伤无辜,以显示自己心狠手辣和震慑人民群众,造成群众敢怒不敢言,严重破坏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如王天伦组织为了树立和巩固其在当地垄断控制生猪收购市场的恶名,其成员将不服从的生猪收购户潘某活活打死,从此以后,在王天伦的经营地域范围内,再无人敢与之抗争。杨天庆组织以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等,长期在重庆市渝北区等地打打杀杀,使当地群众都不敢惹他,在受到他们欺负时,也不敢报警。这不仅使当地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且也使当地民众的基本生活秩序遭到严重破坏。陈明亮、王小军等组织通过以“去必赌、赌必输、输必贷”的办法组织内地私营企业主等到澳门赌博的非法获利方式,使这些企业主们债台高筑、倾家荡产、走投无路。

  二、当前涉黑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价值观冲突,特别是满足需要方式的异化,为涉黑犯罪的孳生蔓延提供了精神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一方面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力发展,社会财富有了很大增加,另一方面一些人在金钱万能、贪图享乐、个人主义等利益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支配下,发生满足需要方式的异化,“这不仅表现为不择手段地获取物质利益,而且表现为在获取一定物质利益的情况下,还要追求政治上的‘涂金’甚至政治权力的满足”{3}。例如“黑老大”黎强、王天伦和王兴强,不是满足于他们所从事的民营公共交通运输、土建运输、屠宰等正当业务经营,而是以暴力、胁迫、寻求“保护伞”等非法手段形成一定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黑老大”龚刚模不是满足其做摩托车生意而成为的亿万富翁,而后试图通过放高利贷、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非法经营活动,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从而走上涉黑犯罪道路。而且,这些“黑老大”们,如黎强、陈明亮、岳宁等,在巨额经济利益得到一定程度满足后,在功利化和权欲的驱使下,还努力去获取一些如协会会长、政协委员甚至人大代表等政治头衔或准政治头衔,以利于在主流社会更多地获取经济利益和更好地获取社会地位。因此,要建立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就应当有针对地进行社会主义利益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控满足需要方式的异化而为涉黑犯罪孳生蔓延提供精神动力。

  (二)社会控制乏力,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不力,为涉黑犯罪的孳生蔓延提供了机遇

  当前,我国社会正发生着重大的社会转型,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过程中,一些社会管理方式尤其是基层政府的执法和行业治理的方式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导致社会控制乏力,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不力。在一定意义上,涉黑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都是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不力的积极或消极作用的结果。前者主要是行政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故意包庇或纵容甚至直接参加涉黑性质组织以使其发展壮大。这是当前涉黑性质组织发展壮大的主要形式。所有被查出有“保护伞”的组织,都属于这种情形。后者主要是由于行政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行政执法不当而过失放纵涉黑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也就是,那些没有官员故意充当“保护伞”的涉黑性质组织,其发展壮大也往往是行政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不负责任或行政执法、行业治理的不当所作用的结果。这种没有“保护伞”的涉黑性质组织在现实中虽然是少数,但也是客观存在的。例如,重庆的杨天庆组织,在其霸占他人渣场、强要他人渣场一半股份和强迫土石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运渣车驾驶员在其霸占的渣场高价倒渣时,基层执法组织早就接到反映,可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处置措施;对于其以在水煮鱼里吃到苍蝇为由敲诈店主10万元事件,公安机关也只是在中间充当“和事佬”轻描淡写地对事件予以处理。涉黑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与行政执法和行业治理的以上关系表明,涉黑性质组织主要出现在基层行政执法或行业治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也就是那些官员充当“保护伞”已成风气或那些基层执法者或行业治理者对黑恶势力听之任之的地区。重庆的一些地方,之所以涉黑性质组织猖獗,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地方的基层行政执法或行业治理曾经存在严重问题。基层行政执法或行业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其结果必然促使涉黑性质组织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以政护黑、以黑取利”等模式下恶性发展。因此,要建立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就必须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等方面的社会控制能力。

  (三)社会帮扶制度的不完善,为涉黑犯罪的孳生蔓延提供了人员来源

  如前所述,涉黑性质组织的主要人员来源为闲散人员。这些人走上涉黑犯罪道路,既有制度上也有管理上的原因。在制度上,主要是因为社会帮扶制度的不完善;在管理上,主要是由于以上所述的基层行政管理不力。就社会帮扶制度而言,失业人员、闲散农民、流动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闲散人员,都需要一定的社会帮扶制度,让他们有正当事情可做,让他们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感受社会的温暖,从而远离不良亚文化的影响,构筑阻隔避免他们走上涉黑犯罪道路。然而,由于受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关于包括社会帮扶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其结果,不仅导致失业人员、闲散农民、流动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闲散人员,因无正当事情可做并缺乏社会关爱而几乎被隔绝在主流社会之外,而且这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在涉黑性质组织的利诱下和在不良亚文化的作用下,容易“臭味相投”地聚集在一起,以求通过有组织的暴力获取中上层社会成员所具有的财富、权力和社会地位,进而成为涉黑性质组织的主要人员来源。因此,要建立防控涉黑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就必须构建完善的社会帮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净化滋生涉黑性质组织人员来源的不良环境。

  在社会帮扶制度的构建中,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化问题,是其中的重点问题。一定时期与社会隔绝的监狱生活,使得他们无法重新融入社会。一方面他们自己心理的阴影和自卑使得他们不想或不能同社会成员打成一片,另一方面因他们的罪恶背景而使得社会成员有意或无意地远离他们。如此社会隔离,使得他们无法在社会上正常地工作和生活,而往往是破罐子破摔,进一步跌入更严重犯罪的深渊。

  (四)“袍哥文化”等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为涉黑犯罪的孳生蔓延提供了凝聚力支持

  理论上的研究表明,我国当今的涉黑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民间帮会、旧有黑社会组织的继承和对国际成熟状态的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 {3}181。就重庆而言,重庆便利的交通条件,加上其独特的市井文化,形成了“具有以方言艺术和茶馆文化为主体的码头文化和以哥老会、天地会、袍哥会等民间秘密结社内部的江湖义气为核心的‘袍哥文化’”{1}91 -92。如此“文化”,提倡侠义与互助共济,重视宗法观念。从形式上看,它崇尚“平等”与“共济”,但实际上其崇尚的是森严的等级制、家长制,以及通过有组织的“暴力”获取上层社会所具有的财富、权力和社会地位的生活方式{2}436。正如美国犯罪学家莫顿(Merton)所指出:“平淡的个体常规犯罪不能导致辉煌的经济成就”,只有“采用复杂的、计划好的、有技巧的、有组织的犯罪”{4},才能实现其对巨额财富的追求。因此,从犯罪学视角看,如此“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以所谓“哥们义气”而拉帮结派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亚文化。

  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主要是“为涉黑犯罪的孳生蔓延提供了很强的精神力量,使得互不相识的社会边缘人物紧紧地聚集在一起”{3}181。在一定意义上,对于那些以“家规”维系组织存在的涉黑组织,其凝聚力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亚文化来实现的。其中,培养组织成员的“义气”观,并由此在组织内部形成“要忠诚、要听招呼、要懂事、不惹事、不怕事”等文化氛围,使只要是组织中的一员就要受到这种“义气”的软约束,从而实现对其成员的持续控制。同时,“黑老大”通过物质上的“小恩小惠”,以及经常聚集在一起吃喝玩乐等方式,以不断巩固和强化“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亚文化“精神”,也对凝聚组织成员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另外,诸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不良亚文化,也导致民众不愿参与到“打黑除恶”的行动中。然而,“打黑除恶”毕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难的工作,没有民众的积极参与,难以实现对涉黑性质组织的“打早”、“打小”。此次重庆“打黑除恶”之所以取得如此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通过多种便捷有效方式,消除以上不良亚文化的影响,并发动民众积极参与其中。因此,要建立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就必须弘扬主流文化,防控“袍哥文化”等不良亚文化为涉黑犯罪的孳生蔓延提供凝聚力支持。

  (五)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涉黑犯罪的孳生蔓延提供了权力堡垒

  哪里涉黑势力猖獗,哪里就有严重的腐败现象。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与涉黑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壮大的这个因果关系,主要表现在,涉黑性质组织凭借其非法形成的强大经济实力,极力拉拢、腐蚀、控制某些党性不强、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官—黑”共生模式:一方面涉黑组织为了生存、发展及其保护其非法经营活动,总想尽一切办法寻求官员充当“保护伞”,另一方面一些蜕化、变质官员,在金钱、人情甚至女色等的诱惑或作用下,直接或间接利用手中的权力包庇、纵容“涉黑”犯罪。如此“共生模式”,使得涉黑性质组织能够形成或得到发展乃至长期存在。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数据,2009年专项斗争中已立案查办的涉嫌包庇纵容涉黑性质组织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共33人。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21人(6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4人(12%),税务系统工作人员1人(3%),交通系统工作人员2人(6%),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1人(3%),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人(3%),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人(3%),审判机关工作人员2人(6%) 。[25]上述数据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公安队伍的公权力的严重滥用,是涉黑性质组织犯罪猖獗的重要缘由。如果说黑恶势力的产生是基于基层行政执法的不力和社会管理的漏洞,那么黑恶势力发展壮大为涉黑性质犯罪组织并长期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包庇、纵容。重庆的情况表明,几乎所有重大涉黑性质组织都有“保护伞”,甚至有几个涉黑性质组织受共同“保护伞”保护;而且,涉黑性质组织的犯罪能量越大,其“保护伞”的级别也越高,甚至有的还是负有查处涉黑犯罪职责的领导或责任人。因此,将打黑与反腐有机结合在一起,深挖涉黑性质组织幕后的“保护伞”,是建立防治涉黑性质组织犯罪的关键所在。这一点,早就成为许多国家打击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战略{5}。重庆此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之所以能够取得重大成效并为世人所瞩目,其重要原因就是深挖并打掉了一批“保护伞”。

  (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与治理对策的不科学,使涉黑违法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并出现循环式发展

  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科学的治理对策是社会有序运行、健康发展的基本规则所在。而相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治理对策的不科学,必然会因基本规则的瑕疵而出现社会运行无序和难以健康发展问题,并带来一系列重要不良后果。其中,涉黑性质组织的滋生和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个社会健康运行失范的结果和表现。这里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包括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刑事立法等的不完善。如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设置不同的法定刑,没有规定摧毁涉黑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财产刑,没有考虑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性而对包庇、纵容涉黑性质组织罪设置与窝藏、包庇罪等不同的法定刑;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没有针对涉黑性质犯罪特别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以及监听、刑事特情侦查、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秘密录音录像、秘密搜查等秘密取证制度。如此等等的立法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会带来行业治理、基层行政执法、对罪犯的打击和对刑释解教等闲散人员的帮扶等的不力。这里的治理对策的不科学,主要是指没有很好地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宽严相济和“打早打小”等政策,从而使“打黑除恶”成为阶段性的工作,致使专项工作结束以后,那些没有被打击的黑恶分子或者那些被刑释解教的涉黑人员,很快又组成新的黑恶团伙,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使黑恶势力得不到长久遏制并出现循环式发展。因此,要建立防治涉黑犯罪长效机制,就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制度与治理对策。

  三、结语:祖国大陆不可能有真正成熟的黑社会组织

  综合本文的考察及其拓展研究,笔者认为,祖国大陆不可能有真正成熟的黑社会组织。其主要理由有二:其一,从对涉黑违法犯罪的政策来看,祖国大陆一直坚持社会综合治理和“打早打小”的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严打”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这使得真正成熟的黑社会组织难以在祖国大陆生存甚至形成。其二,祖国大陆的一些重大典型涉黑组织,虽然在形式上也具备以上黑社会组织的某些表现,但因其不具备成熟黑社会组织的核心指标而实际上还算不上是成熟的黑社会组织。就成熟的黑社会组织而言,其核心标志起码要有立足于主流社会并表明其社会存在的“名号”(黑帮名称)、“帮规”、成帮仪式、入帮仪式等。其中,“名号”是其在主流社会中代表着该黑社会组织的存在、身份、地位、影响、成员归属、活动特点等的象征。一些专著、报刊所称我国当前的涉黑组织为“涂家帮”、“水房帮”、“中霸天”、“西头帮”、“新义安”、“万州帮”等,均只是外界对这些组织的特征概括,并不是它们自身立足于主流社会并代表该涉黑组织的“名号”,与意大利的“黑手党”、台湾的“青竹帮”等显然不同。也正是因为这个不同,我们的涉黑组织只能称之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正确认识和在立法上确立这个“不同”,不仅有利于立法及司法上贯彻“打早打小”的政策[26]和把涉黑组织消灭在不成熟阶段,而且有利于司法上对涉黑组织及其“明知”进行正确认定[27]。在现实中,虽然有一些我国香港地区、我国台湾地区的成熟黑社会组织到祖国内地(大陆)发展成员和势力范围的情况,但这一方面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输入情形,另一方面它们同样因我们的社会综合治理等对策而难以以成熟的黑社会组织形态存在。




【作者简介】
石经海,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


【注释】
[1]从组织的结构特征上看,是否具有如此目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有组织犯罪的关键所在。如恐怖组织犯罪,以获取政治利益为主要目的;邪教组织犯罪,以获取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
[2]其中,个案所涉罪名最少为9项,最多为15项。选择罪名统计为1个罪名。
[3]绑架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直接以暴力(软暴力)获取经济利益的统计为经济类。
[4]以上经济利益,均是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的“收益”,而不是它们的经营额。对于从事需投入资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它们的非法经营额要远远大于这些“收益”。
[5]实践中常把涉黑性质组织所依托的公司企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混为一谈。实际上涉黑性质组织所依托的合法公司、企业,只是其借以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平台,是其获取经济利益和壮大经济实力的手段。认识这一点,是准确认定涉黑性质组织、保护涉黑性质组织所依托的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关键。这也意味着,那些在这些公司企业中依法从事注册范围内事务的职工,不能认定为参加了涉黑性质组织和是涉黑组织成员,只有那些在其中从事了组织策划下的一定违法犯罪活动(如3次违法活动,1次犯罪活动)的职工,才能认定为参加了涉黑性质组织和是涉黑组织的成员。
[6]主要是从事放高利贷(俗称“地下钱庄”或“放水”)的非法经营活动。除黎强组织、王天伦组织、陈明亮组织、岳宁组织和王小军组织以外的6个组织,均是以放高利贷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主业。其中,陈坤志被坊间称为“重庆地下银行行长”,其组织由此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2404亿元。
[7]主要是从事开设赌场、组织到澳门赌博、组织卖淫等的非法经营活动,如陈明亮组织、岳宁组织、王小军组织、王兴强组织和龚刚模组织。
[8]主要是通过非法垄断当地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市场,获取经济利益,如王天伦组织和王兴强组织。
[9]主要是通过非法垄断公共交通运输和土建运输,获取经济利益。这是黎强组织的主业,王兴强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依托运输业。
[10]除此之外,它们还通过贩毒、诈骗、敲诈勒索、提供非法保护等获利,但这些已不是它们的主体获利方式。
[11]即黎强案(54.84%)、陈明亮案(57.58%)、王兴强案(68.18%)、陈知益案(73.08%)、龚刚模案(73.53%)、王天伦案(82.61%)和杨天庆案(88.89%)。
[12]即王小军案为52.17%,岳村案为67.65%(大学文化11人),陈坤志案为81.25%(大学和研究生文化10人)。
[13]杨天庆案100%、龚刚模案97.06%、王兴强案86.36%、陈明亮案78.79%、陈知益案76.92%、王天伦案73.91%。其他几个案件的闲散人员比例是,王小军案为33.33%,岳宁案为29.03%,岳村案为22.50%,陈坤志案为22.22%,黎强案为19.35%。
[14]主要是刑满释放人员,也有少数为劳教释放人员。另为了论述方便,在成为涉黑组织成员前的负案犯也纳入这种人员。这些人员,大部分是无业者,只有少部分人有职业。
[15]其他几个案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比例分别是,陈知益案为38.46%,杨天庆案和陈坤志案均为33. 33%,王小军案为16.67%,岳村案为15%,王天伦案为13.04%,黎强案为9.68%。
[16]其中,黎强、王天伦、岳宁和王小军4个组织的骨干成员中没有刑释解教人员。这个数据表明,当前诸多著述关于“刑释解教人员的80%为涉黑组织的骨干成员”的说法,缺乏考证。
[17]即陈坤志案的“70前”比例为77.78%;黎强案的“70前”比例为54.84%。在11个案件的291名被判刑人员中,有2人为“90后”的,占所有涉案人员数的0.07%。
[18]其他几个案件的比例为,陈知益案65.38%,王小军案625%,王兴强案59.09%,陈明亮案57.58%,王天伦案52. 17%。
[19]岳村出身于警察,邓宇平是税务工作人员,王兴强、樊奇杭、陈知益、雷德明和王小军蹲过监狱,岳宁留学日本学习企业管理,他将留日学习到的企业管理知识用到对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管理上,致使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具有分工有序、赏罚分明的公司化特点。
[20]会在“露头”之前或之后不久就被打击和铲除,如杨天庆组织。
[21]在黎强组织中,其主要成员分别是黎强的妻子、妹夫、妻弟、妹妹和弟弟,虽然各成员各有分工负责的方面,但公司的营运、安全、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的运转,据黎强的妻子、妹夫等称,都必须是黎强一人说了算;在王天伦组织中,其主要成员分别是王天伦的兄弟、姐姐、妹夫和表弟等,王天伦在公司负总责,他们兄弟姐妹做什么都听王天伦的安排,如果出了什么大事就由王天伦出面协调解决。
[22]指不直接对行为对象的人身所使用的“暴力”。
[23]约定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事务、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其他董事须每人补助被追究者200万元作为补偿。
[24]其中钻石级会员年费S万元、铂金级5万元、黄金级2万元、一般级1万元。
[25]以上数据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为2010年4月27日“涉黑性质犯罪与法律控制”理论研讨会所提交的《重庆市检察机关“打黑除恶”情况汇编》。
[26]理论上有人基于我国当前涉黑犯罪发展的现状而主张在立法上把“黑社会性质组织”修改为“黑社会组织”。实际上,这种认识不仅没有深入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间的区别,而且也不利于立法及司法上贯彻“打早打小”的政策,其结果必然导致当前“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几乎所有涉黑案件均无法认定的荒谬结果。
[27]即对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明知”认定是不同的。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因其不存在自立于主流社会的名号及其成员的入帮仪式等,而行为人在行为时可能并不“明知”其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这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对于成熟的黑社会组织,行为人在行为时已经“明知”其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也正因为此,很多“涉黑”人员及其辩护人都否认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据统计,在以上11个案件被判“涉黑”的221名组织领导者和成员中,否定自己“涉黑”及其行为成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就有160名,占被判“涉黑”人员总数的72.40%


【参考文献】
{1}石经海.杨天庆涉黑案的特点、成因与防控类似违法犯罪的对策[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89-90.
{2}何秉松.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37.
{3}西南政法大学课题组.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研究报告[J].现代法学,2010,(5):180.
{4}李文燕,柯良栋.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58.
{5}冯树梁.中国预防犯罪方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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