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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婚姻继承律师:妻子怀孕期间和哺乳期,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1-10-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怀孕期间的妇女,因其身体、生理、心理等各方面不同程度地发生变化,随着孩子在母亲体内的不断长大,女性行动越来越笨拙,大部分女性怀孕时,产生恶心、呕吐、嗜睡、浮肿、血压高等各种妊娠反应。生活饮食上,随时需要有人照顾,丈夫是最了解妻子的人,怀孕期间由丈夫陪伴更有利于母亲与胎儿的身心健康。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培养孩子,孩子的教育从胎儿开始,胎教不仅是母亲的责任,也是父亲的义务。从女性心理上讲,更加需要丈夫的爱护与关怀。女性是怀孕生子的载体,孩子在母亲体内孕育生长,引起身体变化的同时,也会引起女性心理的变化,这个时期的女性内心更需要丈夫的关照与疼爱,因为其体内承载着夫妻两人爱情的结晶,两个人的血脉、遗传因子都在其体内逐日长大,直至分娩而出,妻子与胎儿的精神寄托全部在丈夫身上。尤其是第一次生孩子的女性没有任何经验,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对生孩子的过程及疼痛非常恐惧,丈夫在身边的陪伴,会为妻子增添信心与勇气。生孩子本身就是夫妻两个人的事,双方要共同面对,共同努力完成。女性在怀孕及分娩期间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丈夫就是妻子的主心骨,贴心砖,丈夫给予妻子的这种精神力量是无穷的,他人无法替代的。对于特殊时期的女性予以特殊的照顾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相继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若干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有相应规定,用以保障妇女权益。
刚刚完成生育历程的哺乳期妇女,生理和心理上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疲惫与不安,可谓心力交瘁。加之孩子出生后,家人的注意力大部分转移到孩子身上,很可能会忽视对母亲的照顾,此时产后的妻子与怀孕期间对比,心理上形成强烈反差,倍感委屈与失落,这种感觉是油然而生,自我无法控制的,并不是妻子本身挑剔、刁瞒所致,完全是心理上的一种自然流露。所以,刚分娩后的妻子更需要丈夫的关心与爱护,需要丈夫的陪伴与安慰,否则,妻子很容易患产后忧郁症。大部分妇女在生完孩子以后,或多或少地都有点产后忧郁症,若家人照顾的好,丈夫体贴关怀,妻子自我调解的方法得当,在三个月至半年内都可以自愈。反之,亦有患产后忧郁症的妻子终身未能治愈。分娩后妻子的精神与心情愉快不仅与自己的健康息息相关,也影响着婴儿的健康成长。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期间内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道德的要求。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上述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在怀孕及哺乳期内,女方是否有权提出离婚呢?对此法律亦有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男方的起诉权。该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
法律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女方提起诉讼的,不在此限。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特殊时期的妇女和婴儿的利益,如果女方自愿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不予限制,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可以判决离婚。尤其是男方的过错使女方提起离婚,那么判决其离婚对女性和婴儿可能反而会更好,更有利于保障她们的权益。二是男方在此期间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不是绝对的,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其中“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夫妻关系极度紧张,确实难以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不及时解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而生的孩子,虽然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仍然有权提出离婚。
虽然法律上有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起诉权的规定,但实际上,被判不准离婚或限制在婚姻围墙里的丈夫身在心不在,极有可能把怀孕中的妻子弃置不管或向妻子出气发泄,家庭暴力、冷暴力、遗弃时有发生,妇女权益仍得不到有效保护。笔者认为,法律对特殊时期妇女的保护非常必要,同时也可以从其他方面入手,加强人民调解员或街道办事处等民间组织的作用和权限,切实保证怀孕期间妇女身心健康,安全度过特殊时期。
其实法律的宗旨旨在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由于生理原因,女性在怀孕 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处于身心虚弱、需要调养的阶段。此阶段的女性被迫暂时离开社会,失去了基本的自我保障能力,因此法律做出以上明确的规定。男性亦要理解、体谅孕期的妻子,尽到丈夫的责任,父亲的义务,珍惜夫妻感情,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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