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1-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l、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其他人,如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中的“配偶”等因一方过错行为受到损害的,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
2?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有与无过错方形成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才是赔偿义务主体,其他人,如与有配偶者重婚、同居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或继承。但是该权利一经行使,则同普通债权无异,具有移转性,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
相关法律问题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9个回答0
- 请问大家:离婚诉讼中,被告如何向原告提过错损害赔偿请求? 5个回答15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 1个回答0
- 离婚的损害赔偿 1个回答0
- 离婚损害赔偿 1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