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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不连续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10-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到期时间长达6个月,中间可能经过很多背书,但是实践中,背书人并不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直至最后持票人为了提示付款,补填之前所有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一旦出错,就造成背书不连续,承兑银行可以据此付款。票据背书不连续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请求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前手出具证明,参考格式如下:

  证 明

  XXX银行: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XXX,出票日:XXX,出票人:XXX,票面金额:XXX,收款人:XXX,收款人开户行:XXX,到期日:XXX.我单位是第X手背书人,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将背书人写错,望贵行到期给予承兑,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XXX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X年XX月XX日

  也有的银行是要求出错背书人将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名称划掉,并盖上法人章和财务章。所以先咨询委托银行或承兑银行比较保险。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或付款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根据《票据法》第53条第三款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此可知,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在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证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付款。

  2、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

  《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如果因为工作失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超过6个月,无法对前手行使追索权,怎么办?

  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一款,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这个条款的含义是,如果持票人丧失前手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或者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具有追索权,持票人可以起诉出票人和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款项。但一般出票人或承兑人和持票人不在一个地方,根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将给持票人的诉讼带来麻烦。

  4、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均丧失了,还有补救办法吗?

  何为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再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而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时效,由于票据法上没有特别规定,可以参照民法上关于一般债权的时效规定。

  如果出错的背书人不肯出具证明,导致票据权利丧失,就可以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请求返还请求权是对持票人权利丧失的补救,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存在,不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比如,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后遭到拒绝,而后又未按时提供拒绝证明,使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此时,持票人尚有付款请求权,故不得向出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学理上称其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非竞合性,即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能与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同时存在。

  5、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时效中断和中止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时效规定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但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由于票据法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因此,票据法有规定的适用票据法,票据法未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断,原则上适用民法关于时效期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票据法规定的时效内有上述三种情况的,票据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新的时效期间内票据权利人再主张权利或者票据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票据时效再次中断,并继续重新计算。

  《支付结算办法》第255条规定: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对票据时效的中止仍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票据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票据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持票人在追索权或付款请求权的时效内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将不丧失追索权或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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