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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顾客安装盗版软件 上海一电脑公司赔了微软29万

发布日期:2011-11-06    作者:孙心远律师
消费者购买电脑后,商家为顾客安装好操作系统等软件是电脑销售行业普遍的做法。然而,如果商家为消费者安装的是盗版软件,则很有可能将面临高额索赔。从事计算机销售的上海朋杨科技公司就因此被微软公司告上法庭。11月3日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朋杨科技公司赔偿微软公司29万元。  
    微软公司诉称,其开发的WindowsXP、Office2003、Windows7计算机软件,均向美国版权局登记注册版权,这些软件受法律保护。公司调查发现,上海朋杨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笔记本电脑上安装了上述计算机软件。于是,微软公司聘请了专业机构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
 
    2011年3月,微软公司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朋杨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92540元。
 
    法庭上,朋杨科技公司并不否认自己销售的电脑中安装有涉案的计算机软件,但辩称,当时微软公司委托的调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是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的电脑,并且是在调查人员主动要求下才安装的装机软件。同时,销售人员曾向其说明装机软件需购买正版软件才能安装,但其仍坚持要求安装,销售人员于是向其说明所安装软件仅供试机,之后应予删除。
 
    同时,朋杨科技公司对微软的取证方式提出了质疑。认为微软的这种取证方法属于“倒勾”方式取证,其行为不合法,而且整个公证过程也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因此不应得到法庭认可。
 
    朋杨科技公司还坚称,自己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侵权获利情况,原告也未能证明涉案软件的真实交易价格,所主张的调查等费用亦大大高于收费标准,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朋杨科技公司在其销售的电脑中安装了涉案计算机软件,且无证据证明该软件系合法取得或得到了原告的授权、许可,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朋杨科技公司虽称是原告在购买电脑过程中要求其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该取证手段不合法,但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且朋杨科技公司作为电脑经营者,应当知晓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系侵权行为,即使消费者要求安装,亦应予以拒绝。
 
    据此,法院判决朋杨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对微软公司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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