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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贿赂罪――浅谈我省交通行业贪污腐败现象

发布日期:2011-1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增长期。投资开始大幅攀升,社会资金大量涌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与不完善的制度结构相结合,出现的最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即交通行业贪污腐败日趋严重。
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它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败坏党风的严重腐败行为,是侵入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
全国交通系统腐败案件的持续高发,不仅极大地损害了交通行业形象,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对交通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交通系统在思想上、社会舆论上、工作上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从1996年以来,全国有12个省、区交通厅的21名厅级领导干部受到查处,其中厅长10人。据不完全统计,还有367名处级及以下人员被查处。其中的教训发人深省,形势相当严峻。从案件的种类来看,串案、窝案较多;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贪污受贿案居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从作案的手法来看,大多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直接干预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
交通行业贪污腐败现象的预防与监督需要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健全制度,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腐败;强化监督,以权治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关键词:交通行业  贪污腐败  贪污贿赂罪  经济犯罪  预防与监督

近年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速增长期。投资开始大幅攀升,社会资金大量涌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与不完善的制度结构相结合,出现的最引发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即交通行业贪污腐败日趋严重。
那么在交通行业,贪污贿赂犯罪有什么特点和规律,它的发生有什么原因及如何进行预防,笔者结合自己的学识,谈一些体会和认识。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它是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败坏党风的严重腐败行为,是侵入党和国家肌体的毒瘤,必须坚决予以铲除和预防。
(一)、贪污贿赂罪概念和主要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主体工作人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或一般主体构成。如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还有一些只能由单位构成,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2、 贪污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不影响本类犯罪的构成。
3、 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大部分犯罪都与一定的职务或职责密不可分,二是都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4、 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多数犯罪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贪污贿赂的主要犯罪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的行为。
3、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6、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7、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8、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二、交通行业贪污腐败问题的现状
近几年,交通建设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规模大、投资多、交通行业成为腐败问题的多发、易发区。全国交通系统腐败案件的持续高发,不仅极大地损害了交通行业形象,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对交通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交通系统在思想上、社会舆论上、工作上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从1996年以来,全国有12个省、区交通厅的21名厅级领导干部受到查处,其中厅长10人。据不完全统计,还有367名处级及以下人员被查处。其中的教训发人深省,形势相当严峻。从案件的种类来看,串案、窝案较多;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贪污受贿案居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从作案的手法来看,大多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直接干预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物资采购、资金拨付等经济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巨额贿赂。
分析这些腐败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主观方面讲,是他们放松世界观改造,背弃党的理想和宗旨,私欲极度膨胀的必然结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交通系统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腐败分子钻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漏洞,谋取私利,给一些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提供了条件。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监督弱化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监督部门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作缺乏独立性和主动性,管理体制的漏洞,客观上导致了监督的弱化和管理的盲区。
三、我省交通行业贪污腐败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三任交通厅长被查处
1、1997年曾锦成。曾任职务:周口地委副书记、地区行署专员、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1989年9月至1996年2月期间,曾锦成利用其担任省交通厅厅长和周口行署专员职务之便,先后在其办公室和住处内,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37次。收受14.5万元人民币、0.95万美元,以及录像机、空调、电视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价值8.7万余元。所收受赃款、赃物除案发前曾锦城主动退回0.9万元外,其余在案发后全部被追缴。判刑:1997年10月6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曾锦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全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2、2001年张昆桐。曾任职务: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曾喊出“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口号的张昆桐在任建设厅副厅长和交通厅厅长期间,先后受贿21起、37笔,共计100多万元。其中,他在建设厅任职时受贿近37万元,在交通厅任职时受贿约31万元和4万美元。张昆桐在涉嫌受贿和挪用公款被采取措施时,距他的前任、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曾锦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15年徒刑的时间仅1年零10个月。判刑:2001年3月27日,受贿100多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的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张昆桐,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2003年石发亮。曾任职务: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继原河南省交通厅长曾锦成、张昆桐先后因巨额经济犯罪被判刑后,后任的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石发亮2003年2月又涉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纪检部门立案审查。石在上任之后提出的口号是“一个‘廉’字值千金”。但据有关方面现已查实的情况,石发亮涉嫌经济犯罪的数额及实施犯罪的手段已超过了前两任。
(二)、三任交通厅长“前赴后继”被查处的原因分析
1、建设工程:诱人的金山。据了解,我国高速公路每公里平均造价超过3000万元。以浙江省为例,20世纪90年代初,沪杭甬高速公路每公里造价为3000万元;其后的甬台温、杭金衢高速公路每公里造价升至4000万元。
2、工程层层转包:腐败产生的关键环节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虽然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优势,同时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弊端,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各自为政、部门分割问题突出,形成行业垄断。这在客观上为领导干部插手分散自主管理的专业工程项目提供了机会。
3、绝对权力缺乏必要的制约 。我国现行的交通投资体制是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采用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一切规费资金由交通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再加上不受制衡的招投标市场,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
4、管理机制政企混合 。在资金运行,材料运行程序上也暴露出内部管理机制上的问题。有的领导部门和下面企业分不清,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企业的董事长,虽然是个别现象,而且现在这种现象少多了,但还没有完全杜绝。
5、用人机制问题 。腐败现象暴露出来我们的用人机制有问题,干部任用、考察,包括上任以后的监督,控制、教育。我们党的用人制度没有问题,但我们对领导的选拔、考核、任用、管理、监督、教育机制等有问题。现在对一把手的监督,更多是靠自觉。现在管理权力过于集中,领导干部面临的腐蚀诱惑大,现在施工量和施工单位的矛盾是突出的,加上交通建设中利润空间大,这部分资金(主要是国家资金和贷款)赚钱后大部分可以如期到位,这也是对干部不利因素。
6、监督真空 。由于体制上的原因,驻部纪检组在监督过程中也有很多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如:地方的交通厅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该由地方党委和纪委管。交通部门不是垂直领导是业务归属指导的关系,因此很多情况下监督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但从全行业上,交通部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有作为行业主管监管的责任,也有对普遍出现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改正意见的责任。
四、交通行业贪污腐败现象的预防与监督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从实践看,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十六届三中全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以展变化,提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是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根本举措”。我们要按照这一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深入推进全省交通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一)、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反对腐败,教育是基础。对大多数党员干部而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还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在教育的内容上,要从四个方面加强教育,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要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充分认识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福利,而不能用来谋取个人私利。三要加强求真务实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第一职责,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第一标准,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四要大力加强党风党纪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地遵纪守法,做到令行禁止。要不断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根据形势发展,不断摸索和总结,创造出更多丰富多彩的教育形式,进一步提高教育的效果。要继续抓好警示教育,运用反面典型,进行直观、形象、具体的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育教训,防微杜渐,做到自警、自醒、自律。同时,还要总结、宣传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广泛宣传勤政廉政的党员干部,大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等各方面的作用,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形成教育的合力。通过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构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筑起不倒的精神长城,自觉抵御各种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的侵蚀。
(二)、健全制度,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腐败现象之所以蔓延起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沿用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缝隙和漏洞,为腐败现象的滋生留了空间。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内部运作机制,使腐败分子无缝可钻,无机可乘,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四项改革”和“四项完善”的要求去做,即:加强行政审批、财政管理、投资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四项改革,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要结合我省交通行业特点,以对权力制约、资金监控和干部任用为重点,在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交通建设规划、计划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以及招投标监督实施办法,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要进一步完善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制,坚决杜绝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的行为和暗箱操作、明招暗定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项目、计划决策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和安排上,实行各市申报,交通部门现场考察,交通、发改委共同审批,真正做到公开透明,集体决策;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重点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继续落实“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国企改革和各公路建设项目公司的财务监管,推行派驻财务总监的做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利用改革之机谋取私利,化公为私,规范国有企业和项目公司负责人的行为,防止成为权力的牺牲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行政,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把交通建设的有关政策、目标、内容向社会公开,把项目选择制度改革,逐步创造一个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用人机制,健全一种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完善一套纪律严明、制度完备、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
(三)强化监督,以权治权。
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权利缺乏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反腐败的决定性胜利在于使权力支行得到有效监督。从这些年揭露出来的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来看,一些领导干部的权钱交易行径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软弱乏力。由于现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漏洞,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同级党委不敢监督、同级纪委也不敢监督。为了强化党内监督,中央制定并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在监督方面的经验,并从制度上加以保证,开启了党内条例监督的先河,必将有力推进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的进程。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要突出重点,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中招投标、工程分包、材料采购、设计变更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二要加强对计划、财务、征收、人事等重点岗位的监督,尤其对收费站内外勾结倒票等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严厉查处,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三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决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自觉接受监督。加强监督要完善事前监督的预防机制,加强对权力“源头”的控制,把监督关口前移;要完善事中监督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行为的控制,保证权力的正确使用,避免权力运行脱离轨道;要完善事后监督的惩戒机制,惩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警示作用,遏制腐败现象的发展和蔓延。加强监督要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监督覆盖面,务求取得实效。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共产党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党员,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权力,唯有如此,才能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对各类腐败案件,一经发现,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秉公处理,严惩不贷,绝不手软。通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震慑和打出腐败分子,使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心理上后悔莫及。查办案件既要坚决又要慎重,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在重点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还要着力查办一批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照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有序办案,加强案件审理,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要重视信访举报工作,认真排查案件线索,既要严惩腐败分子,又要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当前交通系统改革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反腐倡廉工作十分繁重。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团结奋斗,只争朝夕抓发展,坚持不懈反腐败,为交通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注释:
[1]《刑法学》,政法大学出版.2000年4月出版,裴方川主编,第156页。
[2]《邢法各论》,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周振想、李汝川主编,第393-406页。
[3]《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12月,李希慧主编,第112页。
[4]《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6月,孟庆华主编,第54页。
[5]《贪污贿赂犯罪疑难案例精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0月,张建南主编第123-126页。



参与文献资料:
[1]《刑法学》,政法大学出版.裴方川主编。
[2]《邢法各论》,当代世界出版社,周振想、李汝川主编。
[3] 《贪污贿赂罪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李希慧主编。
[4] 《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孟庆华主编。
[5] 《贪污贿赂犯罪疑难案例精解》,中国检察出版社,张建南主编。

 

 

作者:李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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