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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问题

发布日期:2011-11-12    作者:110网律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明确规定,自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是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是200812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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