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工伤赔偿律师: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
发布日期:2011-11-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目前,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情形均没有明确的规范,依笔者看来,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民工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未签合同的工伤相关赔偿怎么办?! 3个回答10
- 请问民工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但是没有构成鉴定等级?工地应如何赔偿? 2个回答10
- 工伤赔偿中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有哪些 3个回答0
-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功合同,但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现用人单位裁员,我 6个回答0
- 事实劳动关系解除的赔偿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