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11-14 作者:110网律师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 二百七十四 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8.3.26法发〔1998〕3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9·2·4公发[1999]4号)
-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期货交易入市举证标准的司法认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之二
- 期货交易入市举证标准的司法认定(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之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广东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