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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1-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目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成为了法学理论界,现实司法界,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热点。诚然,在当今崇尚法治,追求公正和谐的今天,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毫无疑问是社会的一种可喜进步,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笔者就试着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入手,并结合反贪的工作实际,来浅析如何在反贪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 诉讼交易 人性化司法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内涵释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对于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四字虽简,但是含义却深。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爱,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让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理。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从严打击,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二者相互结合,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它是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宽严相济如何在反贪工作中相济:

  何谓相济呢,相济就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简言之,宽严相济就是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使得宽严有度,宽也不是法外施工、恩,严了不是无限加重,总之,对于如何把握好这个度,目前除了最高检颁布《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三个文件之外,还没有对其作一个具体可供操作的标准,结合我们反贪工作实际,总的说来,就是要一方面高扬利剑,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一些社会影响大,民众反映强烈,对我、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贪污贿赂案件,决不手软,必须利剑出鞘,予以狠狠地打击。同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则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让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说来,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立案上,要紧扣时代的主旋律,对不同的线索区别对待,把握好立案质量,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贪污贿赂案件,如国家家工作人员进行了权钱交易的案件,与城镇建设相关的贪污贿赂案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社会影响强烈的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积极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争取立案查处一些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大案要案,以一警白,从而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严形象;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或移交相关部门如纪委,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侦查中慎用强制措施。

  五种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对他们的身心都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如何审时度势,正确应用这五种强制措施,特别是“拘传,拘留和逮捕”三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将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不可弥补的影响。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的犯罪嫌疑人,在坚持原则 ,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对于那些情节较重,态度顽固,没有悔改表现,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不惜采用三种抽性强制措施,从而达到震慑犯罪,有利于侦查工作开展,维护正义目地。

  (三)侦查审讯中实施诉讼交易制度。

  诉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因为控辩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协商谈判的过程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双方都会要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因而称之为诉辩交易。




  诉辩交易是在美国广泛适用的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同意以比原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二是罪数交易,是指当被告人犯有数个罪名时,检察官以只对其中一罪进行指控,而撤销对另一些罪名的指控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三是刑罚交易,是指检察官以同意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科处其同意的刑罚,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通常在检察官许诺作出上述一钟或者多种形式的让步之后,只要被告人接受并作出有罪答辩,即达成诉辩交易。很显然,诉讼交易对于我们具有借鉴性,虽然反贪工作只注重案件的侦查工作,但是若能在其中借以运用,其将会对案件的侦破将会有很大的收获。

  贪污贿赂案件一般存在诸如人证缺乏,行为极具隐蔽性,犯罪嫌疑人易串供的因素,从而使反贪侦查工作很难掌握确切的证据,侦查限入僵局,其后果往往证据否清,同时也有可能放纵犯罪,但是若我们避重就轻,对行贿人作出承诺,“如果其证明对方受贿罪行,则可免除对其本人行贿罪行的追诉;如果其提供可证明对方犯罪的证据,则该证据及以此为线索而得到的其它证据将不作为对其本人不利的证据;如果其不予配合,一旦查明事实,证据确凿,则必然追究其本人的行贿罪行”,如此,在对不同后果的对比中,在自身利益的指导下,绝大多数行贿人都将选择配合,协助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可见在侦查中实施诉讼交易制度将是宽严刑事政策相济的一个很好的举措。

  同时我们还可以引入美国关于“如果司法机关对其作证内容所涉及的罪行准予豁免,证其有罪的可能性也随之消失,被询问(讯问)者就有义务如实作证(供诉)”的规定,建立证据禁用豁免和自证罪行豁免制度,从而来彰显诉讼交易存在的价值。证据禁用豁免,是指经许诺豁免而取得的证言或其它证据材料,以及以此为线索找到的其它证据,不得在将来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与提供者不利的证据使用;自证罪行豁免,是指某人对某事提供了证据,或者在于此案相关的问题上作过证,则永远不再就此事对该证人提起刑事诉讼。此两种豁免均只能运用于较轻罪行中,刑罚一般在有期徒刑以下。

  证据禁用豁免和自证罪行豁免尤其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由于自证罪行豁免意味着对实体罪行的放纵,而证据禁用豁免也直接影响着实体罪行的成立与否,两者均牵涉到对某种罪行是否追诉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刑事制度,决定是否追诉某种罪行的权力属于检察机关起诉部门。所以,笔者认为,当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上两种豁免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起诉部门做出最终决定。

  (四)大力推行人性化措施,努力做到法律公正与人情关怀相结合。

  人性化司法意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的,以保障人权为核心,在尊重法律精神和法定权利、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尊重人,关心人,处处以人为本,充分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结合实际工作,我们可以尊重事实和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改变原来强制的做法,代之以处处尊重人,关心人,以人为本,使法律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暖,以人性慰人心,如保护发案单位的稳定与发展,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各方面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侦查活动中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单位进行传唤、询问时,尽量采取低调的做法,减少和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时,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搜查中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般不扣押工资卡、工资存折,需要扣押、冻结的也为犯罪嫌疑人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对于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办案、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等。

  (五)移送起诉环节上,一定要对尊重事实。

  要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如实在起诉意见书上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对于有自首,立功等依法减轻从轻的情节,一一列明。

  (六)建立健全答疑说理制度。

  目前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实行了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环节的答疑说理制度,如重庆市检察院化解矛盾“做减法”,推行不捕、不诉答疑说理制度;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出申诉案件“答疑制” ;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2006年6月出台《关于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们反贪工作实际,也应效仿建立答疑说理制度,把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答疑说理制度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等法学专家表示,检察机关答疑说理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具体到我从们反贪部门,针对不立案,撤案的相关人,如线索举报人,当事人,及其亲属就应该建立起承办人答疑说理制度,给他们讲清楚每每个个环节及最后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作者:宋正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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