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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避开保险纠纷

发布日期:2011-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买保险最重要的就是要精挑细选出一个适合自己又比较经济实惠的产品。

  但这只是购买环节的第一步,买保险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自己在出险或退休时能够领到相应的保险金,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保险,把可能导致拒赔的因素扼杀在摇篮里至关重要。

  保险聚焦 五招助你避开保险纠纷

  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问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客户应该把选择权握在自己手中。

  同时,不要盲目跟风买保险。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网上热门贴是“帮你算算保险合不合算”,还有专门比较不同保险公司产品的帖子,试图比出一个最便宜的……诸如此类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

  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防止“如实告知”杀手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自己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四招:理解保险条款的立法本意

  现实生活中有人对保险条款并未完全理解,就希望能够找出漏洞来达成自己的目的。比如代签名问题。保险不能代签名已经说过多次了,很多市民也都知道了这一点,纷纷为自己保单进行了补签名。但是,理赔纠纷中又有新的问题产生。

  有些市民购买的投连险、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而投连险、风红险不存在此类道德风险,保户以此为由要求退保是没道理的。

  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导致理赔或退保时所获保险金与心理预期大相径庭。

  我们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专家意见 在源头上引导理性消费

  王正峰(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秘书处主任):

  现在有人动辄对保险规定冠以“霸王条款”,但其中的一些指控却未必有道理。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保险纠纷来看,不少是由于市民本身缺乏保险方面的基本知识导致的。一方面保险公司仍应继续改善服务,另一方面我们也应从源头上减少理赔纠纷,最好的方法就是对市民进行保险知识的反复宣传,引导大家理性消费保险产品。

  对比我国香港地区保险投诉索偿委员会处理的纠纷处理情况,香港地区的保险纠纷主要因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而起,排名第二位的原因是没有披露重要事实。而我们导致纠纷的情况就比较杂了,有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理赔额大小、保单代签名、代理人误导消费者、退保以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等。由于百姓缺乏基本的保险常识,调解委员会的成员解说起来很费劲,感觉就像代理人在“展业”,所以从源头上引导消费者理性投保是避免理赔纠纷的根本。

  完善保险纠纷的处理体系

  陈冬梅(复旦大学保险系博士):

  据保监会公布的信访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保险业的合同纠纷类别已达到信访量的45.8%,大大超过违规和内部管理等问题而位居首位。面对投诉的不断增加,纠纷处理体系也亟需完善,去年9月成立的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上海的一大实践。

  虽然调解委员会已经成立,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的权威性。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通过公证处公证或把调解协议上升到仲裁协议来达到它的法律权威性。由于调解过程是免费的,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也是一个问题。

  另外,合格的调解员目前仍然处于稀缺状态,大多数调解员都是兼职的,我们呼吁这批调解员队伍的专家化。

  行业动态 人民调解机制应对纠纷

  作为中国内地保险业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上海于去年9月率先引进“人民调解”机制解决日益增多的保险合同纠纷。

  去年9月2日正式成立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保险界及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和复旦大学的专家组成。25名调解员来自各大保险公司,具备丰富的保险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他们将依据国家有关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调解服务。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表示,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引进“人民调解”机制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及时、有效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或为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奠定基础。

  成功调解16起纠纷

  调解制度正成为解决保险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今年上半年,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下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接到了39起调解申请,除18起由于保险一方不同意调解外,已经成功调解了16起纠纷,2起还在调解过程中。

  据悉,中国保监会已确定上海、安徽、山东为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的试点,明年5月将在全国推行保险合同纠纷裁决机制。

  保险投诉调查局将对消费者与保险公司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裁决。被保险人如果不接受裁决结果,可以继续反映,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保险人接受裁决结果,则保险公司必须执行。

  友情链接 如何向寿险公司索赔

  保户买寿险的最终目的,是在事故发生或达到领取保险金年龄时,能够得到寿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因此,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及时联系,以书面形式通知寿险公司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当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伤亡等保险事故时,即通知寿险公司。否则保户有可能要承担因迟缓通知而致使寿险公司增加的调查费用。

  当被保险人达到领取保险金的年龄时,保户为了自身利益,当然也应及时向寿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2、准备好必需的申请文件。通常包括:①给付申请书;②保险单;③最近一次缴费凭证;④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⑤保险合同约定的其它证明文件(详见条款)。

  3、我国《保险法》对理赔时间作了一定要求。

  ①寿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户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否则,将赔偿保户因此受到的损失。②寿险公司自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在最终确定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③如果寿险合同无效,或有欺诈行为,或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寿险公司就会下达拒赔通知书。④保户对理赔结果不服或有异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4、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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