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下班后因救溺水同事身亡 劳动保障部门称不属工伤南阳判定见义勇为遇难职工属工伤

发布日期:2011-11-21    作者:110网律师
转载人民法院报作者: 卢国伟 李京新
  本报讯 职工李东下班后因救溺水同事身亡,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行为不属于工伤,李东家人遂起诉至法院。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李东应视同工伤。
 
  20086月,南阳市一公司职工李东下班后与同事一起游泳,为抢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难。事后,南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李东“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在随后的工伤认定中,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李东系在私人活动中死亡,其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认定其不属于工伤。李东的家人不服该认定,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东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遂判决撤销了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南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为公共利益献身应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规定并没有对行为的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原因作出特殊要求,没有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或者公务活动中。只要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况下就是可以认定的,也就是说,只要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不论该行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行为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在此条例实施前,原劳动部于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曾明确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两个规定相比,前者比后者更宽泛,更体现出人性化,虽然没把“救人”单列出应当视同为工伤,但从见义勇为舍身救人的行为看,确实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因为人是社会的基本因素,社会利益包含着每一个自然人的合法利益。本案李东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救人行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他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应当视同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