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保险常识 >> 查看资料

我国现行的船舶险中有哪些保险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现行的船舶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根据保险双方约定的险别,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内容及承保条件,分别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凡投保船舶险全损险的,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1、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2、火灾、爆炸;3、碰撞、触碰;4、搁浅、触礁;5、由于上述1-4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6、船舶失踪。

  凡投保船舶险一切险的,因发生上述所列全损险1-6条的原因及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1、碰撞、触碰责任: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但保险公司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3/4,且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对于本船泊上的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此外,对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保险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2、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一切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有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是指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但共同海损、施救或救助三项费用之和的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郭庆梓律师
湖北武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9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