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国保”猕猴是无知还是铤而走险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朱明胜律师
2011年11月23日大河报报道有人公开叫卖猕猴一公一母售价9000元,卖猴男子余某称,他是信阳人,1个月前,他到济源旅游,看到当地有村民在路边拴着两只猕猴,他喜爱画画,所以就以两只3500元的价格将其买回。“我买回来后,上网查如何喂养时才知道这是国家保护动物。要早知道,我就不买了。得知是保护动物后,我天天提心吊胆的,想早点出手。”余某称。
显然余某的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在某些山区村民借地理位置之便大量捕捉野生动物,或买往男方供人一饱口福,或卖给城里人作为宠物饲养,或隐蔽黑市交易或公开网上倒卖,是赤裸的无知行径还是,意图躲避法律制裁铤而走险?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一级、二级的保护动物名录,所有列入名单中的野生动物,私人都是不能随便饲养的。但并非完全禁止,国家是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只不过按照法律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此外,如果需携带野生动物外出,法律也有相应规定:“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因此,只有获得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许可,才可进行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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