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11-11-29 作者:张煜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张某虽然已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付某偿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当然,张某偿还该债务后,可以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向付某追偿。(王素洁 史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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