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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11-11-29    作者:张煜律师
近日,无棣县法院依法判决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付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共同偿付康某借款5700元。   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2日,付某以个人名义向康某借款5700元,该款至今未偿还。2010年1月26日,付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了所有债务由付某承担。事后,经康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付某提出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被告,由其前妻张某共同偿还。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追加被告的法定条件,于是追加了张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张某虽然已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付某偿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当然,张某偿还该债务后,可以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向付某追偿。(王素洁 史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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