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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手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活动中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其从事保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1.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即构成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欺骗及其合法权益的侵犯。

  2.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应当依法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即构成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欺骗及其合法权益的侵犯。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这是对投保人不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种惩戒措施。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这一措施,采取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手段逃避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否则,即构成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欺骗及其合法权益的侵犯。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方式招揽业务。否则,即构成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欺骗及其合法权益的侵犯。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法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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