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85号)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全文】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85号)[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