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呼吸功能损害、障碍的鉴定标准 (2)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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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三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五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六级:
无。
七级:
无。
八级:
无。
九级:
无。
十级:
脊柱损伤致: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呼吸功能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1、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2、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3、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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