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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呼吸功能损害、障碍的鉴定标准 (2)

发布日期:2011-12-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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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三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五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六级:
 
  无。
 
 
 
  七级:
 
  无。
 
 
 
  八级:
 
  无。
 
 
 
  九级:
 
  无。
 
 
 
  十级:
 
  脊柱损伤致: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呼吸功能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1、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2、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3、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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