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死无名氏 保险公司拒赔无依据
发布日期:2011-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中没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李某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向交警部门支付无名氏赔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在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且超过了交强险5万元的限额,根据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功能,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李某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泰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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