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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不宜操之过急

发布日期:2011-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我国金融业继续分业经营还是学习美欧国家实行混业经营,是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比较了分业与混业的优劣以及制度选择的机会成本,论述了今日美国欧洲混业经营的背景和软硬件条件,并提出了我国试行混业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混业,金融分业经营,金融监管,制度选择

  前言

  金融业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也是从不成功的混业脱胎而来的。由于当今最强大的美国迫于国内金融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而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告别了半个多世纪的分业经营做法,由是,本来就根基薄弱的我国金融业,不仅面临银行业面临大量呆坏帐需要处置、证券行业全行业亏损、股市长时间低密等自身经营难题,又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服务贸易开放承诺逐步兑现,外国金融巨头逐步蚕食市场,国际竞争如芒刺在背,内忧外患之下的我国金融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起来。

  但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是否是象某些人以为的那样,一 “混”就灵呢?笔者窃以为,不能象当年国有企业一窝蜂地搞股份制时对股份制期望过高那样,实践证明股份制并不曾一股就灵,股份制没有能解决中国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金融产业的发展也不能简单寄希望于单纯依靠混业经营就能彻底摆脱目前的困境,实现金融的健康发展。兹分述如下:

  一、分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都不是目的,发展金融事业,服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才是目的。

  笔者曾看到有很多学者不惜挥毫泼墨论述分业经营的劣势以及混业经营的优点,监管阶层也有一些人士积极支持金融混业经营,但是,我们可能同时忽视了一个简单的基本前提,即分业和混业其实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采用不论何种手段,抑或是两者并举,都是为了发展金融事业,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和人民生活。金融业无论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无论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我国历史到现在,都不是制度创新,相反,两种制度选择都有实践,也都有反复,在将来,这种反复也有可能再次重演。因此,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不能为了论证孰优孰劣而去论证,而更应该从两者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效果来总结其各自优劣,再借鉴以帮助完善我们制度选择的决策。

  从金融的发展历史来看,历史上,我国西曾经是金融中心,“晋商”的“票号”曾经形成一个相对发达完整的金融体系,与当时农耕社会黄河流域是社会的经济中心有密切联系。国际上,伦敦、纽约、法兰克福、以及后来的东京、香港等成为金融中心也与所在经济圈的发展密不可分。当前,上海由于处于长江中下游区域的经济中心地位,所以,也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区域金融中心。随着中国经济在亚太地区甚至全世界地位的日渐崛起,上海也有望成长为世界性的金融中心。

  由此可见,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主要取决:1、所在经济圈的整体发展水平,也就是综合国力;2、居民收入水平, 3、制度和人才。之所以加上后两条,是因为人为的或者畸形的经济发展并不能当然导致金融中心的确立,比如前苏联,虽然作为整体,在历史上其经济成就不可小觑,但由于不尊重经济规律,畸形发展重工业,加上其他因素一起导致经济崩溃,没有形成强大健康的金融企业巨头,也并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世界性的金融中心。

  我国三十年代和93年以前金融业也是混业经营的。后来改成分业经营是由于当时对混业经营的监管不到位,无法有效控制风险,导致出现严重的问题,因而不得不分业经营,以免风险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危害整个金融产业健康发展。事实上,美国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也被认为与银行的混业经营导致的风险传导效应有很大的关系。罗斯福新政的首要措施就是整顿银行,目的就是为达到纲举目张的效果。

  回顾历史是为了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吸取制度选择的可资借鉴成分。笔者在2004年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的年会上作关于混业不宜操之过急的发言时推荐《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就是因为笔者非常赞成该书作者的一个结论,那就是历代的政治制度的选择,都是有一定缘由的。我们现在讨论的金融混业和分业,从经济学角度,实际也是在比较两者的效率和两种制度选择的机会成本。从理性的角度,制度选择当然都是趋利避害的。但是,处于实践当中,还要考虑客观环境的情况以及对矛盾的发展作出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预测。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不是孰优孰劣,而是各有利弊。

  究竟何谓分业经营何谓混业经营,学者论述不少。当前世界上金融混业经营主要有两种,一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后者是我国学者较多推崇、认为比较适合我国情况的模式。金融分业经营则是我国目前的做法,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

  目前学者主张金融混业的主要理由就是混业经营能够使得金融企业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竞争力。但是金融混业也有很大的风险,就是其一旦发生风险,传导效应很强,有可能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割断风险的传导(这也是我国在93前后为什么断然选择分业经营而砍掉商业银行的证券营业部之类的业务),但是,也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投资欲望,在存款居高不下、投资手段有限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迫切希望有新的投资渠道和业务增长点,分业经营就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害怕风险的因噎废食。

  孤立起来的话,应当说金融的混业和分业经营都不能说一个很完善的选择。制度选择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在一定时期内哪种矛盾更为突出,然后作出针对性的制度选择。笔者认为,我国学者和金融界力主混业经营是夸大了混业可能带来的机遇和保持分业经营为主导的机会成本,而对混业经营所需具备的条件和我国的客观现实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和重视。在蒸气机发明以后,两次工业革命我国都坐失良机,导致近代百年积弱,屡遭躏辱。在新一轮经济增长机遇面前国人谁都不想再次落后,谁都怕再次丧失机遇,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客观情况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未建立,金融行业风险监控能力很弱,法人治理不健全,部分国有或者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甚至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虽然国家的立法较之93年以前有所进步,一些基本的法律已经有了,但是整体大环境较93年以前并根本性的改观,因此,此时提出混业经营,似乎时机和各方面的条件尚不够成熟。

  金融产业的混业与分业经营的问题,实际上类似于实业界的专业化和多元化的问题。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有多元化成功的企业,例如宝洁,通用,也有高度专业化也很成功的企业,例如可口可乐。而且,从这些成功的多元化企业的实践来看,其也不是盲目的、见赚钱的领域都进去,而是有一定关联的相关产业。从实践效果来看,德国实行全能银行模式这么多年,其实德国的金融企业也并不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可见,混业与否,并非金融企业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关键还在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004 年6月上海市法学会召开研讨会讨论混业经营问题,发言的学者几乎众口一词都表示赞同。但是就在这一年,我国证券行业全行业亏损,众多证券公司因问题严重被托管,2004由此被称为证券行业的“托管年”。是年年底,中国银行好不容易剥离巨额不良资产准备上市之际,又爆发黑龙江省一个小小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近10亿美元出逃这样的“惊天大案”。试想,如果我们的混业经营成为现实,这些事件给整个金融体系的震动有多大?风险的传导效应又有多大?根据“蝴蝶效应”的理论,一只蝴蝶扇一下翅膀可能会引起地球另一侧的一场风暴,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这样的风险造成的传导效应有时可能是事前根本无法预料的。笔者曾仔细阅读了高山事件发生后网上有关的帖子,特别注意到一个该行职工的帖子,里面揭露的情况来看,高山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这个帖子有很多细节,不是知情者写不出来,增加了其可信度)。若果真如此,则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控能力之弱,可见一斑。那么,混业经营再好,到了中国这样现实情况下,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就值得决策者仔细斟酌了。

  2004年还发生了惊动中央,连总理都三次批示的山西“7.28”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一度估计为20 多亿,2004年底据当地公安部门的说法是11.25亿。据网易财经2005年2月发表的公开报道,这些犯罪的作案手法其实非常简单、原始,但是居然都轻而易举的得手了1.截至本文定稿,犯罪分子尚逍遥法外。




  与这些大案相比,笔者在2004年上海金融混业经营研讨会上发言提到原来承办案件当中一个小小的电脑记帐员挪用2780多万元资金造成无法收回的案件,只能算是小菜一碟了。笔者记得开研讨会的前后曾经和银行的一位曾任某银行上海分行法律部主要负责人的支行行长讨论该案,那位行长还说现在银行不会发生那样的案件了。但是就在2004年还是发生了黑龙江河松街支行和太原市众多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存款诈骗案。此前,2004年7月1日中国新闻社报道,佛山冯某居然贷款74.21亿元,造成损失10多个亿2,而2002年全国的居民存款总额是 8.7万亿多人民币3,这一个人的贷款就占全国十二亿人民全年存款的千分之一!

  比较一下,虽然国外发生了巴林银行破产案(由于该行新加坡交易员兼清算主管里森违反银行制度擅自设立88888清算帐号,不断隐瞒损失,最后导致最后银行破产),但是,这个案例基本上是个案,至少从近年来的报道来看,英美国家没有再发生类似恶性案件,因此可以说该案在英美不具有普遍性。就像安然破产一样,安然、巴林倒了,但是市场赢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国家的银行体系内这种类似的案件近十年来则几乎可以说是屡屡发生,只有特别重大的案件才引起重视。这就折射出我们银行的监管制度实质上,或者说很大程度上是徒有虚名、形同虚设。近期,连新闻记者也在文章中质疑我们提倡的“制度建设,一抓就灵”的提法。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在与银行基层分理处和支行行长们交流探讨风险预防和控制时,他们自己也表示虽然近两年虽然国家也加强了风险控制,但事实上如果他们这种身份的内部员工作假,基本上所有的后面的监控程序都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因为所有后面的监控都是间接、书面文件的、形式的审查,只要开头是假的,后面根本无法发现。

  以上还只是列举银行业的情况,银行的风险控制和稳健经营在金融业内是领先的,其状况尚且如此,对于证券、信托和保险等行业,就更加让人放心不下了。

  三、混业经营重新提出的背景和原因。

  我们国家要学习和紧跟世界潮流,实行混业经营,目前看来也是大势所趋。可是也得看看人家是在什么情况和背景下重提混业经营的?以及具备了哪些条件才能混业经营?否则,不切实际盲目跟风只能导致我们的金融风险迅速放大,最终还是危害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甚至危害整体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综合来看,笔者认为美国为首的国家相继恢复金融混业经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使得各国金融行业都在拼命扩张,尤其是日本实行混业经营其金融机构的日趋庞大,以及并购美国金融机构给美国造成强大的威胁;二是经过几十年的分业经营和加强监管,具备了混业经营的软、硬件条件,主要有:1、技术发展使得监控能力提高,可以实现实时监控,2、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健全,3、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较完善并切实发挥作用,公司内部的防火墙和内控机制能够发挥控制风险传导的作用。4、宏观经济的总体繁荣稳定,金融安全环境比较好,具有抗击外来金融攻击的能力。

  换一个角度,我们可以说美国等这些国家先是做好了分业经营前提下风险控制的基本功,才恢复混业经营的。简言之,做好了再进入新的领域。而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如何呢?银行等金融产业业务单一,产品品种少,创新能力差,服务水平低,在经营上尚大有空间可供挖掘;内部风险控制不能切实发挥作用,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刚刚由国家财政帮助剥离不良资产和注资,紧接着又发生恶性案件,不断产生新的坏帐。在分业情况下风险控制还做不好,惶论混业?在分业环境下经营不好,企图通过混业经营寻找机会,是不是带着一点“撞大运”的色彩?如果不注意完备相关的必要条件,单纯以为混业经营就是灵丹妙药,则成功概率有多大?实在让人担心。

  从美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首先,1999年年末,美国国会通过该金融现代化法案的时候,赞成和反对的票数非常接近。说明该法案的反对者甚众。并不是大家都支持混业经营的做法。另外,据2003年11月27日中国经济信息网报道以及中国日报转《金融时报》的文章4,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0年3月13日生效,2000年3月13日,GLB(笔者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简称)法关于金融持股公司条文生效的第一天,美联储理事会就批准了117家银行持股公司变为金融持股公司的申请。从那以后,到2003年3月 31日,金融持股公司增加到630家,其中有外国公司30家。这里面,绝大部分是原有的银行持股公司转为金融持股公司,也有几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生效后,兼并了一家商业银行,进而成为银行持股公司和金融持股公司。

  2003年3月31日,美国共有银行持股公司 5284家,630家金融持股公司只占其中的12%,但是,它们并表总资产大约占到78%.2000年后银行的非银行业务增长主要源于兼并重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实施后对金融业市场集中度影响不大,当然,该文也提到监管并未出现大的问题。从最近两年来看,没看到有法案生效后混业经营下有很大进展的报道。所以,我国实行了混业经营后肯定会发生变化,但到底有多大作用,能不能从根本上扭转金融业面临的亟需解决问题,恐怕还要实践来检验。

  四、我国的监管现状和改善监管的思考与建议

  2002 年这一届政府上任之后,经过机构改革之后,确定我国金融的监管架构模式为“一行三会”,由于人民银行削弱了监管职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俗称“三架马车”,担负起了主要的监管只能,为了适应现实中的新情况,避免监管真空,几个部门之间还搞了联系会议制度。虽然政府监管机构不断试图增强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可是在目前的客观情况下,并没有能够有效降低风险。2004年的证券业全行业亏损和多家券商被托管、太原众多银行集体失足巨额存款诈骗案、黑龙江中国银行巨额存款诈骗案就是明显例证。虽然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目前行政主导的监管模式,但是我们对这种行政主导监管模式下的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反腐败压力大的现状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逐步考虑变更监管思路以期提高监管实际效能,预防混业经营下可能导致的风险传导效应威胁金融安全。

  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实践经验,我国金融监管应当在强化行政监管效能的同时,有效发挥民事诉讼的调节和警示作用。通过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降低权利被侵害者的维权成本,金融机构的客户是千千万万的,如果千千万万的眼睛都盯着金融机构,我想比目前我们的行政机构根据举报再去查处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强。

  变更思路,不是否定监管机构的作用,而是要监管部门制定规则,指导、监督竞争行为,监管机构要把力量主要放在制订游戏规则和作裁判、吹哨子上。国家要借助中介力量,发展金融教育事业和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改变目前监管的根据举报再去监管或者出事后再去监管查处的现状为:监管部门事前制定规则;事中监督弱化,事中的实质业务内容以中介机构对专业问题把关以及行业协会行业管理为主;事后当然也要监管部门监管查处,但是应当以民事赔偿为主,监管部门只对资质、执照进行处理。这样目的是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效率。

  顺便还要提一下(由于篇幅限制不作详述),混业经营还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虽然,近几年的国际上大并购案例不少,在全球层面的国际经济竞争压力下,各国内部的反垄断的压力不似以前那么强大,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开展,将来很可能要面临反垄断的问题。而在我国,由于反垄断的立法至今未出台,这个问题将来如何发展尚难预料。不过必须早作研究,并且在反垄断立法中考虑这一因素,以免由于部门立法造成法律体系的衔接出现问题。

  五、结论

  可以预见,我国金融业的迫切发展愿望和面临的国际大环境,导致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在内外力量的共同推动下,国家会在若干年内逐步完善有关制度并逐步试行混业经营。但是,笔者还是主张混业经营不宜操之过急,目前情况下,可以考虑金融控股公司,在以分业经营为主的前提下,逐步开放混业经营,但必须要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和风险传导的预防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任何一个小的失误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毕竟,普通老百姓可以不炒股票,但是不能不把钱存入银行,不能不买保险。如果存在银行的钱总是无端蒸发,买的保险得不到赔付,那必将损害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国家、人民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有限度的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是必须同时出台措施,鼓励金融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加强立法和风险控制,要有明确的规则限制金融机构的资金挪用可能导致的风险传导问题。要防止重新走入信托业“一放就乱,一收就死”那样的的怪圈。同时,笔者也认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个法人内部的混业,尤其是职责利益相冲突的混业,时机不成熟。此口子若开,在当前环境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必然导致类似93年前后的风险。最后将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作者:刘春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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