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因公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
发布日期:2011-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配偶= 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配偶外的其他亲属= 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如死亡职工的配偶或配偶外的其他亲属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则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亲属有多人的可累加,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备注:职工因公死亡所能享受的上述3项赔偿,但也有区分: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上述1、2、3项待遇全部享有。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上述第1项、第3项待遇,第2项则不能享受。
3、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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