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
发布日期:2011-12-14 作者:110网律师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以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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