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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

发布日期:2011-12-17    作者:110网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明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转让股权取得所得时,应根据规定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方法核定。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正当理由,是指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以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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