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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诱侵财犯罪实证研究——以福建9地(市)为例

发布日期:2011-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摘要】所谓色诱侵财犯罪是指以“色”为诱饵进行盗窃、敲诈和抢劫的犯罪,此类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并悄悄地蔓延,逐渐形成了特定地域专门从事色诱侵财犯罪的高危人群。犯罪分子为了达到侵财之目的,作案时往往不择手段,极易引发暴力伤人、杀人抢劫案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研究色诱侵财犯罪行为和高危人群,不但为了从该类犯罪的方法、手段、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更重要的是从打击和防范的角度找出该类犯罪的规律以及高危犯罪人群,为侦查破案的情报信息研判提供可靠的分析依据。
【关键词】色诱;侵财案件;高危人群;犯罪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所谓色诱是指异性或同性之间,为了某种目的,用自身性别的某些特殊内容去吸引和诱惑对方。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俗称“仙人跳”,[1]是指行为人(多为卖淫女)以交友、色情服务为诱饵搭识被害人,使用“性”去吸引和诱惑被害人(猎物),通过盗窃、抢劫或敲诈等手段和方式,趁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而达到犯罪目的之案件。由于“色诱”多以抢劫的形式来完成,在南方还有一个通俗的叫法“套猪笼”,意思是指作案者把那些因贪图女色而受害的人视为“猪”,一旦被套,就会像对待“猪”一样地任人宰割{1}。

  一、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0年至2009年是建国后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相对高发的十年,尤其是2005年至2007年的三年期间,全国色诱侵财犯罪案件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峰值,且覆盖面很广,除了西藏等个别省区此类案件发生较少外,几乎遍及全国各地,尤其是广东省和华东地区的浙江、江苏、福建、上海等一些经济相对较为发达、外来人口流动量大的省市成为重灾区,发案率相对较高,并且逐渐向偏远省份和小县市蔓延。例如:广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在2000年前后,色诱侵财犯罪案件就有所发生并有明显抬头的迹象,之后逐年迅速攀升,其发生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的时间在全国是较早的,并且是发案数量最大、危害程度最严重的省份;2006年发案数达到最高峰值,年发案达数百起(其中还不包含隐案和没有立的案件),是2000年发案总数的近30倍。

  色诱侵财犯罪多以酒吧、宾馆大堂、集镇广场、街道、公园、路边等公共复杂场所为犯罪起始地,以私人出租房、宾馆、招待所客房、室外偏僻处为终结地。作案人通常男女搭档,趁被害人幻想得到或正在“享受”性服务等不法活动时,由卖淫女或专职诱饵及其同伙趁机盗窃被害人财物、调换假币,或里应外合,由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抢劫,共同完成犯罪行为。近年来,为了达到侵财之目的,犯罪分子作案时往往不择手段,从作案的规模、涉及的地域范围,到犯罪手段的凶残和狡猾程度,都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程度,逐渐形成了特定地域专门从事色诱侵财犯罪的高危人群。

  由于色诱暴力抢劫成分的增多,极易引发伤人、杀人案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其现实危害性不容忽视。

  二、色诱侵财犯罪的分类、特点、危害性及诱发原因

  (一)色诱侵财犯罪的种类

  1.按照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相识的程度和过程分类。

  (1)路遇型色诱侵财犯罪。是指作案人直接在路面、街边、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廉价的色情服务为诱饵诱骗陌生人(猎物),然后将猎物诱致偏僻处或事先租好的房屋内实施盗窃和抢劫。

  (2)预先认识型色诱侵财犯罪。是指作案人事先通过网络、电话、短信、酒吧、夜总会等各种途径和场合接近、搭识色诱被害人,然后借机进行敲诈、盗窃或抢劫。

  2.按照色诱侵财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分类。

  (1)色诱盗窃。

  (2)色诱敲诈勒索。此类案件多表现为被害人被诱惑进行性交易时遭到敲诈和勒索;或者就是被害人被诱惑到高档消费场所(如酒吧、饭店、卡拉OK厅、桑拿等处)受到敲诈勒索,被迫高额消费。

  (3)色诱抢劫。在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中,以色诱抢劫的手段方式最为丰富多样,常见的方式有:

  1)站街式诱抢。此类案件发生数量最多,以年轻女性或中年妇女(也有男扮女装者)为诱饵,直接在街面、路边、公园等场所,用色相、语言勾引陌生路人,然后带往僻静处或临时出租屋,由预先等候、埋伏的同伙共同对“猎物”实施抢劫。

  2)色诱绑架抢劫、杀人。此类案件作案的主要目的是劫财,作案人中一般有人与被害人相识,物色、选定“猎物”后,[2]设置陷阱,以色诱的方式将“猎物”引入特定场所,待将“猎物”控制后,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恐吓方法逼其交出钱财或说出银行卡密码,而后再将其杀害。

  3)色诱麻醉抢劫。色诱麻醉抢劫以女性犯罪者居多,作案人通常事先寻找机会,物色和认识“猎物”,利用自身的不同角色和条件,在与“猎物”相处聊天、吃饭、调情、寻欢作乐时,乘其不备,在饮料、酒水、饭菜、香烟中投放麻醉物质,麻倒“猎物”后将其财物席卷一空。

  4)网络色诱抢劫。此类案件多是在网络上以“美女”、“俊男”、“寂寞者”、“性服务”、“寻找对象”、“寻求一夜情”等名义色诱“猎物”,当有人上钩后就约好见面场所,而后择机实施抢劫。

  5)短信色诱抢劫。作案人预先选择好说出区域的手机号段,随意发送一些“性服务”、“寂寞寻求一夜情”等性诱和黄色挑逗暗示性言词,有目的地发现、物色、靠近“猎物”,用性诱惑勾引对方,当控制住“猎物”时,往往使用暴力迫使其交出钱财。

  (二)色诱侵财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具有鲜明的地域指向性。

  纵观色诱侵财案件在作案地的选择方面具有较明确的地域指向,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比较活跃、外来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城镇。全国发案数量较大、作案地域比较集中的省市主要是广东省,其中深圳、广州、珠海、顺德、佛山等市此类犯罪比较活跃;其次是华东地区的各省市,其中较活跃的省市有浙江(杭州、温州、宁波)、福建(泉州、福州)、江苏(南京、南通、无锡、苏州、江阴)、上海;北京在2006年此类案件也较为活跃。色诱侵财案件的犯罪主体同样具有突出的地域指向性,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多是来自湖南和湖北等省籍的人员,就连边远的新疆、甘肃和海南都留下了他们的身影。

  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色诱侵财案件多发生在经济比较活跃、外来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城镇,从福建省9个地(市)破获的案件来看,在已抓获的作案人员中,虽然各地人员均有涉及,但案件的多发地与作案人员的来源地具有非常鲜明的地域指向性,特别是作案人员生活居住的户籍来源地以湖北和湖南省籍的人员最为突出,他们分别占作案人员总数的41.7%和38.1%,两省籍高危人群之和在所有作案人员中占据的比重竟然高达79.7%。这种高危人群所具有的鲜明地域指向性以及如此之高的比重在其他种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是比较少见的。见图1。

  图1 福建省色诱侵财犯罪高危人群户籍属地比例图

  除了湖北和湖南两省籍的高危人群在福建省进行色诱侵财犯罪占据前两位外,其余各省、市籍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排序是:福建省占4.4%、江西省占3.8%、四川省占3.1%、贵州省占2.7%、河南省占2.2%、重庆市占1.5%;其余,广东、广西、山东、黑龙江、辽宁、云南、江苏、安徽、陕西、浙江等十个省籍的犯罪嫌疑人只占总数的2.5%。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一些省(市、县)籍的人中也出现了涉案人员,但其所占犯罪嫌疑人的数量明显较少,甚至很孤立,他们多数为单独的女性,并且主要是受到来自湖南、湖北等地的犯罪嫌疑人的引诱、欺骗或胁迫而加入其犯罪行列,因此不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2.团伙作案突出,成员间关系较为密切。

  色诱高危人群作案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共同作案居多,在犯罪人数上相当惊人。作案时男女搭档,女的负责“诱”,男的主要负责偷、抢和保护,里应外合相互配合,采用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犯罪。人员以3至6人为一个作案单位的团伙居多,有的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之众。

  从对福建省264个色诱侵财犯罪团伙作案人数统计的数据分析结果来看:3至5人结伙作案最多,有236个,占团伙总数的89.4%;6人以上至20人以内的犯罪团伙有23个,占8.7%;20人以上至50人以内的犯罪团伙有5个,占1.9%;最多的1个色诱犯罪团伙有近百人之众,十分惊人。该类案件单人作案的极少,如有至多也是局限在使用色诱骗取或以麻醉的方式进行犯罪的种类。

  通常情况下,团伙成员较多时协同作案会比较困难,而且,当团伙成员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很容易被突破,犯罪风险很大。然而,色诱侵财犯罪案件却很少受制于此规律,这其中必然有其“合理之处”。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其“合理之处”就在于该类犯罪团伙成员间关系较为密切,团伙成员间的关系多以老乡、朋友、亲戚甚至是以夫妻关系为纽带,生死相连的社会关系给侦破此类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2007年发生在福建省南平市的多起案件中,其中一起色诱盗抢案件,作案成员有11人(6男5女),作案38起,涉案金额8万多元,成员中夫妻关系占6人,情人关系占2人,其余3人不是子女关系就是恋人或表兄妹关系;另一起色诱盗抢案件,犯罪嫌疑人共有20人(11男9女),作案30起,涉案金额10万多元,其中夫妻关系多达14人(7对夫妻)。

  3.使用暴力是完成作案的重要手段和后盾。

  色诱侵财犯罪手段很多,有的用欺骗的方式得到财物,有的用麻醉的方式得到财物,有的则是用偷盗方式获取财物,更多的是以抢劫和敲诈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以福建为例,在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中,无暴力作案手段的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盗窃、欺骗)大约只占该类案件的38.8%;使用抢劫等暴力手段的案件占发案总数的61.2%。在色诱抢劫案件中,通过女色“站街”勾引方式,将被害人诱至临时租住处等地进行抢劫或由盗转抢的案件数量最大,占全部统计数的57%;敲诈勒索式的明索实抢案件占2.9%;色诱麻醉抢劫案件占0.3%;利用现代网络、手机短信发送色诱信息勾引,然后见面实施抢劫的案件占0.3%;其他以熟人色诱绑架抢劫的案件占0.7%。

  因抢劫导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不计其数,更为严重的是色诱抢劫因使用暴力,在福建省已有7人被杀害,其中6起是通过色诱后直接抢劫或由盗转抢劫杀人,1起是先色诱后演变成绑架抢劫杀人。

  4.甲地作案乙地居住,成员内部多以“化名”相称。

  色诱侵财犯罪场所一般均存在引诱地、作案地、居住地和藏匿地,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地点定点长期作案,并不断变换居住地点,作完几个案件后迅速转移。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由于其特殊的犯罪方式,犯罪成员众多,有不少犯罪组织成员是临时组合的,为了自身安全的需要,凡是有外人临时组合的犯罪团伙,作案人员之间一般不讲真实姓名及住址,团伙头目幕后操纵,组织严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这种特点必然给防范和侦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5.出租屋是实施犯罪最重要的场所。

  以色情引诱为手段的盗抢侵财犯罪,诱饵多是陌生人并以卖淫作为前提条件,所以往往会有犯罪起始地(搭识地)和犯罪终结地(实施盗窃、抢劫地)。犯罪起始地场所复杂,犯罪嫌疑人多选择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电影院、录像厅、歌舞厅、酒店、酒吧、发廊、公园及繁华的商业区路口进行色情引诱,近年来有向城郊结合地中心广场、街道发展的趋势。而犯罪终结地选项却较为单一,绝大多数发生在由犯罪嫌疑人预先租下的出租屋,且这些出租屋一般选择在人群较复杂、日常社区监控较薄弱的区域,具有一定隐蔽性。

  根据对福建省色诱侵财案件最终作案场所情况分析统计,发生在临时出租屋内的案件数量最大,临时出租屋成为实施该类犯罪的最为重要的场所,有85%以上的案件发生在其中,如福州市发生的166起色诱侵财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发生在犯罪人员临时租住的私人房屋、宾馆、旅社、酒店里,单是在私人住宅、杂物间内发生的案件就超过85%,所占比例最大;在泉州市发生的352起案件中,除5.7%的案件发生在户外的公园、影剧院旁边、僻静处,其余94.3%的案件均发生在犯罪人员临时租住的私人房屋、宾馆旅社、酒店里。这种现象在其他省份也甚为相似。[3]

  6.外地务工人员及中老年人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色诱侵财案件中的受害对象,由于其自身的某种性需求一时无法得到满足,而从“站街女”的身上得到性满足是最容易和经济的。在众多人群中,类似上述需求的人群主要集中在长期在外地务工、出差、跑生意的人员和中老年人。

  从福建省色诱侵财案件被害人的年龄结构情况看,20岁至50岁的年龄段的人是最容易被色诱;老年者次之,其中年龄最大的在80岁以上。被害人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57%,40岁以下的占43%。以上数据表明,中老年人的受害比例大于年轻人,单是60岁至80岁的老年人就占了22.4%。年轻人中30多岁是最为集中的受害年龄段,20岁以下的被害人较为少见。见图2。

  图2 福建省色诱侵财案件被害人年龄结构分析图[4]

  有两个例证可以说明外地务工人员及中老年人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例证1:以福建泉州地区发生的案件为例,该地区属于侨乡,经济较为发达,乡镇民营企业众多,是一个典型的流动人口活跃的沿海开放地区。在已发生和查明的被害人所属户籍的107人中,外地(含外县、市)人员有87人,占总数的81.3%;本地人只有20人,所占比例不足19%。被害人的年龄结构为:40岁以上的占18%,30岁至39岁占41%,29岁以下的占41%。

  例证2:以福州地区发生的案件为例,在已查明被害人年龄的案件中,40岁以上的占86.6%,主要集中在40岁至60岁的区间,60岁以上的只有3人,年龄最长的达80岁。

  7.以公开“站街”“路遇”的形式最为多见,女性在犯罪人员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

  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选择在街面、路边、公园、车站、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酒吧、发廊及繁华的商业区路口进行“路遇”式的“站街”色情引诱,而真正原先就已认识或先通过某种形式认识然后再寻找机会进行作案的色诱侵财犯罪相对较少。

  2000年至2009年1月,福建省发生的1032起色诱侵财案件中,路遇类案件发生927起,占89.8%;认识类案件发生105起,占10.2%。见图3。

  图3 福建省色诱侵财犯罪形式种类比例图

  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与其他绝大多数的刑事犯罪案件在作案人男女比例上有着很大的差别,女性在犯罪人员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这是由色诱犯罪绝大多数诱饵是女性的特点所决定的。从对福建全省抓获的757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析后发现,男性犯罪嫌疑人有407人,占总数的53.8%;女性犯罪嫌疑人有350人,占总数的46.2%,男女比例为1.16∶1,个别地区男女犯罪嫌疑人的比例几乎是1∶1,甚至女性犯罪嫌疑人数量大于男性。见图4。

  图4 福建省色诱侵财犯罪男女比例分析图

  8.隐案多,取证难。

  调研中我们发现色诱侵财犯罪案件存在一种特殊的现象,就是它的隐案数比强奸案件的隐案数还要大一倍,[5]通常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报案率在刑事案件中是比较低的,而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的隐案数比其还严重,只有5%左右。[6]由于被害人被色诱后吃了“难言之隐”的亏,想报案又怕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尤其是在受害人中中老年人的比例居高,如果传出好色违法的绯闻,只会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受害人如果不是吃了大亏,是不会选择自觉到公安机关报案的,由此有大量的案件因受害人隐藏未被发现,即使犯罪嫌疑人供认了犯罪行为,被害人也多是予以否认,致使该类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取证困难、打击不力。

  (三)色诱犯罪的危害性

  色诱侵财犯罪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如果仅从犯罪数量的大小上来看,似乎对我国每年发生的几百万起刑事犯罪案件以及福建每年发生的几十万起刑事案件来说数量不大,[7]破坏力有限,其实不然。

  1.作案人滥用暴力,受害人伤亡不断甚至危及生命。

  暴力作案是色诱侵财犯罪分子最喜欢选择的手段,作案过程中犯罪分子经常使用暴力手段抢劫钱财,致使许多受害人身心遭到伤害,轻者受到威吓勒索,重则被捆绑吊打、刀砍火烧,危及生命。为此而导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不计其数,更为严重的是因色诱抢劫极易导致被害人被杀的人命案件。

  2.盗抢的财物数额巨大。

  在福建省发生的色诱侵财案件中,同一犯罪团伙作案的案值最高的达到近百万元人民币,单起案值有的高达四五十万元。针对福州15个团伙作案案值进行统计,案值竟然高达210万元左右,平均每个团伙案值约14万元。根据对全省各地区报案人报告的被盗抢的数值统计,平均每起案值8900元;福州市平均每起案值最高,达到14600多元;最低的是经济较落后的宁德市,平均每起案值是3800元。

  3.案件扩散蔓延快,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笔者发现,当前许多色诱侵财案件由原先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不断向周边省、市、区、县扩散和蔓延,而且加入到该类犯罪活动中的新成员成分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在一起案件中或同一个团伙中高危人员的地域来源已不是过去的“两湖”人群(湖南、湖北籍),过去一些很少参与的省市籍的人员也不断地介入,特别是女性诱饵成分最复杂,可以形成多省籍跨区域的人员组合。在这种案件不断扩散的态势下,凡是波及到的地区,治安状况明显恶化。

  4.针对国外和境外人员的色诱犯罪时有发生,带来了国际性的问题,给国家的声誉造成很坏的影响。

  针对国外、境外人员的色诱犯罪虽然在福建省案件总量并不大,但是随着境内外旅游、投资、商务等活动的增多,该类案件必然会越来越突出。此类现象在广州、深圳等一些较发达的城市就发生过不少,在被侵害的人员中有大量的是外国人和华侨,也有不少是港、澳、台地区的人员;被侵害人涉及的国家相当多,如有: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加纳、伊朗、巴基斯坦、哥伦比亚、以色列、冰岛、埃及、叙利亚等国的人员。其中影响恶劣、后果最为严重的两起案件:一是香港上市公司百德国际前主席、“企业精神”马主郑慈太在深圳一家酒店被色诱劫杀;二是香港华娱副总裁耿为民,在2004年4月某日在广州酒店内,竟然死于一个17岁的少年之手,而将其骗到酒店房间实施抢劫的“女网友”,不过是两个22岁的姑娘。

  5.败坏民风,影响深远。

  由于大量的妇女介入色诱侵财犯罪,败坏了社会风气,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许多家庭出现悲剧,对下一代子女的不良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

  (四)色诱侵财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1.实施犯罪方法简单。

  使用色情引诱为手段的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之所以会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传播,其原因就在于作案方式简单,一听就懂,一学就会,且技术含量低,不需要特殊技能和长时间的培训,操作简便,非常容易得手,比打工舒服,比做生意容易,无需本钱,只要肯去“色诱”都会有好色之徒上钩,挣钱快,每案必有钱得,还可以连续实施犯罪活动,因而极易形成系列性、多发性的案件。

  2.被害人因“难言之隐”不愿主动报案。

  色诱侵财案件与一般的侵财案件不同,被侵害目标多数以单身男性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或中老年人为主,被害人往往具有好色心理和满足生理需求的渴望,加之自身的违法行为在先,害怕报案后反而受到处罚,所以在遭到不法侵害后存有“难言之隐”,顾虑重重,不敢也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形成该类案件隐案多、取证难、破案率低的现状,成为犯罪分子喜欢选择的作案方式,无形中助长了此类案件的不断发生和蔓延。

  3.犯罪成本低,利益链紧密。

  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由于报案率低,加之犯罪成员多来自同一乡村,很多是亲朋好友,甚至是一家人,相互间的关系深而牢固,利益攸关,当有的犯罪成员被抓时,一般都会极力抵赖,更不会轻易供出同伙。再加上该类案件取证困难,隐案又多,而抓到的犯罪嫌疑人较少,致使很多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哪怕被抓获,受到的处罚也很有限,犯罪成本较低,自然会使一些犯罪分子涉足其中。

  4.犯罪场所容易选择。

  当前色诱侵财犯罪案件多发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处的出租房。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伴随大面积的拆迁和扩建,势必形成大量空置房屋和违章建筑可用于出租,这些地方外来人口众多,人员流动性大;尤其是出租房屋设备简陋、价格低廉,租住手续简便,无需太多的登记,安防控制薄弱,因而不易受到盘查和监控;作案后如感觉有暴露的可能或危险时可随时转移,即使放弃租住时的一点押金,损失也不大,进退自如。由此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最为便利、隐蔽的作案场所和空间。

  5.特殊群体对“性”存在着强烈的需求空间。

  在城镇改造过程中,市政设施建设、配套住宅的动工和大规模工业化建设都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男性外来务工人员激增,这些长期远离家乡亲人、朋友的务工人员对“性”存在着强烈的需求空间,给色情引诱犯罪提供了条件和侵害对象。

  6.文化、道德、价值观念的畸形及生活压力所迫。

  “性”观念的过度解放,给“性”带来了自由买卖的空间。由于文化、道德、价值观念的畸形,受腐朽落后思想的影响,一些较为滞后的社会人群或好吃懒做者,受地域传统中遗存的“仙人跳”不良意识的影响,借此犯罪方式作为快速获取钱财发家致富的捷径,给犯罪提供了可以借助作案的“理论依据”和极佳的作案“舞台”。与此同时,社会就业、生存压力加大也会导致一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低下、没有一技之长的人,以人类最原始的本能,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去获取财物。[8]

  三、色诱侵财犯罪几种基本情况分析

  (一)色诱侵财案件近十年走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色诱侵财犯罪的发案情况走过了一段平稳的低发阶段。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后的人口大量流动,尤其是近十年来,色诱侵财犯罪案件逐渐活跃起来。2000年广东省色诱侵财犯罪案件最早开始萌动,其他省市区相比要晚1至3年;全国各地在2000年至2005年间案件时有发生,但相对温和;自2005年起,许多省市色诱侵财案件急剧上升,2005年至2007年先后达到近十年间的最高峰值。如2006年广东、江苏、北京达到最高峰值;2007年浙江、福建、上海达到最高峰值。以福建为例,2002年至2005年,年发案量稳定在50起以下;2006年,色诱侵财案件急剧上升,年发案三百多起;2007年,此类犯罪活动更为猖獗,达到了近十年的最高峰值四百多起,而实际发案数远不止这些(存在大量隐案)。见图5。

  图5 福建省色诱侵财犯罪发案走势图

  自2007年全国普遍出现了大量的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一些受灾较重的省、市、区开始了专项整治和集中打击,尤其是沿海的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开放城市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开始打出重拳。经过公安机关集中打击,有效地控制了该类案件上升的势头,使得2008年色诱侵财犯罪案件急速下降。但到了2009年,该类案件又有所抬头,主要原因可能来自打击力度的降低。有些迹象值得重视,在新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发现了一些曾经因涉嫌色诱侵财犯罪被打击和处理过的人,还有一些是因为罪证不足被释放或只受到轻微治安处罚的有前科劣迹的人。

  随着社会生存和科技条件的变化,色诱侵财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从传统简单的“仙人跳”,到现在利用麻醉药品或是借助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网络电脑设备进行更为现代的色诱诈骗、敲诈、盗窃和抢劫活动,有的甚至还自备车辆,到处流窜,长途奔袭作案,犯罪手段、方式不断翻新。

  (二)色诱高危人群年龄结构情况

  在色诱侵财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中青年为主力,作案人员大多数已婚,青少年和中老年人作案的比例较小。

  如福建省色诱高危人群年龄结构主要分布情况:30岁至39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数量最多,占总数的47%;其次是20岁至29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占27%;第三是40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占18%;其他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只占8%;参与犯罪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见图6。

  图6 福建省色诱犯罪高危人群年龄结构比例图

  (三)团伙成员作案数量分析

  色诱高危人群侵财犯罪多以团伙作案的形式为主,而且每个团伙作案数量不等,作案1至5起的犯罪团伙数量最多。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抓获就会持续不断地流窜作案,案件累计数量很大,有的相当惊人。以福建已抓获的258个团伙进行统计分析,作案1至5起的犯罪团伙数量最多,达到235个,占91%;作案6至10起的犯罪团伙数量其次,有8个,占3.1%;作案11至20起的犯罪团伙数量达到8个,占3.1%;作案21至30起的犯罪团伙数量达到3个,占1.2%;作案31至40起的犯罪团伙数量达到2个,占0.8%;作案51至100起的犯罪团伙有2个,占0.8%。

  四、侦查与防控对策建议

  (一)侦查对策建议

  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的被侵害人往往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加上此类犯罪流窜作案突出,造成难取证、隐案多,打击效果有限。因此,在侦查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保证办案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必须灵活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和方法,多管齐下,将并案侦查、调查询问、搜查、辨认、阵地控制等侦查措施手段综合加以运用,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及时进行现场访问,获取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

  在色诱侵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事主有较长时间接触,这是获取重要犯罪线索和证据的有利条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切不可贻误战机,应立即通过调查询问直接而迅速了解有关情况,判明案情,有针对性地开展下一步的工作。与此同时,如果有条件辨认,要积极采取侦查辨认措施,让被侵害事主辨认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及其照片。

  2.认真勘查案发现场,注重搜集证据。

  认真勘查案发现场要求做到仔细和全面,对大小案件一样重视。注重搜集证据就是要仔细发现提取现场指纹和生物检材。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数在现场作案时间较长,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很多,应尽力提取指纹痕迹、生物检材等认定价值较高的痕迹物证,充分运用指纹、DNA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查寻和辨别犯罪嫌疑人。

  3.主动出击,使用外线跟踪、守候等侦查措施开展行之有效的侦查活动。

  侦破色诱侵财案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迅速及时地开展侦查,主动出击,以应对犯罪分子作案后转移迅速的特点。一旦接到有人报案,侦查人员尽可能使用外线跟踪守候等侦查措施开展侦查活动,确定工作对象的重点和范围,果断采取预伏措施,抓现行。要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根据作案规律和犯罪条件作出合理推断,继而进行伏击守候。此方法可以快速发现问题并掌握最有价值的第一手材料和证据。

  4.建立色诱高危人群信息库,加强情报信息的交流和研判,及时组织串并案侦查工作。

  由于色诱侵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为流窜作案和系列作案,色诱高危人群来源地相对比较集中,有的来自同乡,甚至是一个家族,而且重复犯罪率很高,如果在平时的办案工作中将已发现或查获的犯罪嫌疑人员信息、指纹、图像、DNA生物检材等信息加以储存留档,这对该类案件的侦破、查对、认定、取证等工作都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刑侦情报部门要注重对案发现场证据的收集,重点关注高危人群,广泛收集线索,掌握治安动态,从而进行细致准确的分析研判,确保对色诱侵财犯罪团伙和惯犯、累犯实施精确打击,充分发挥情报主导侦查和打、防、控系统的特殊作用。做好以上工作最好要做到提前预警,科学研判,积极开展同类型案件的串并案分析和比对认定,并从中掌握作案特点,获取更多犯罪线索,及时开展侦查工作。

  实践证明,扎扎实实开展串并案侦查工作,开拓情报来源,找准系列案的特点,摸清犯罪活动规律,从而制定针对性强的侦查措施是针对多发性犯罪、流窜犯罪案件非常有效的方法。

  5.在特殊人群中有针对性地布建一批高质量的秘密力量。

  要积极布建和使用秘密力量贴靠,发现色诱侵财犯罪高危人群后要及时开展刑嫌调控工作,发挥其特殊的攻坚作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这是侦破色诱侵财案件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6.充分运用技术侦察手段。

  侦查活动中,针对团伙成员在引诱与盗抢过程中多有电话联络的特点,适时使用技侦手段侦控,以获得线索,掌握团伙成员的行踪,这是有效应对该类犯罪的一种重要措施和途径;同时,还可以从被抢劫的手机通话记录入手,对被抢、盗的手机要及时开展侦控,分析信息,获取线索开展侦查活动;另外,还可以通过已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网络通信和QQ信息发现其行踪。

  7.严密控制被抢物品。

  一方面对被抢的银行卡、存折进行布控,另一方面控制被抢物品的销赃渠道,加强对特种行业的检查及阵地控制,以期从中发现赃物,以物找人,及时收集和获取重要证据。

  (二)防控对策建议

  1.及时发现和消除“站街女”勾引、拉客等不法现象。

  色诱侵财犯罪的发生绝大部分是犯罪分子在最初的事发地以“路遇”的方式进行勾搭和引诱,然后再将被害人带往出租屋或偏僻处实施盗抢活动,因此控制好前沿阵地尤为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消除“站街女”随意拉客现象,尤其要防止此类的不法活动在某个地方逐渐蔓延、壮大,泛滥成灾。因此,早打比迟打好。巡逻车应加大对“站街女”出没的路段和场所的巡逻密度,辖区派出所值班备勤警力也应加强对这些地方的巡逻工作,以此起到震慑作用。

  2.严控出租屋,堵死此类犯罪的终极地,健全规范出租屋管理登记制度。

  实施色诱侵财犯罪最主要的场所是出租屋,这种地方很容易漏管,形成盲区。因此,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大对私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落实客栈式管理模式,坚持定期开展对出租私房的检查工作,查处出租房内涉黄现象。要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出租私房聚集、管理薄弱的地区组织整治,集中清查涉黄嫌疑人和流动的外来人口,尤其注意来自高危户籍地的租住人员。在城乡结合部等出租屋聚集、管理薄弱的地区布建特情,加强基础工作和社会防控体系建设。

  (1)辖区派出所要定期检查。针对高危人群喜欢租房和住宿旅馆的特点,各县、市、区公安局、基层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内旅馆的检查工作,一旦发现有多名来自色诱犯罪高危人群户籍地的男女长期人住旅馆并频繁更换旅馆的情况要加以及时关注。对那些治安管控相对薄弱、易于逃避治安检查的出租私房、旅馆、发廊、小足浴店、集贸市场、外来人员集居地、动拆迁地块区域或场所,应及时排摸梳理可疑人员,提供有效线索,实施专门打击。

  (2)要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力度,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辖区内的房屋出租,要求出租房屋的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警务室、社区、物业处登记、报备;同时对租房者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对和初查,共同协助政府管好身边的事,力争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堵住犯罪分子落脚藏身和犯罪活动中最难发现和控制的漏洞。特别是对高危人群的人住更要加强检查,从落脚点加以严格控制。对于一些只顾个人私利,不负责任,发现可疑人员放任自流、隐瞒不报的房屋业主和产权人,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限制其任意出租房屋的权利。

  3.加强对服务娱乐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的阵地管控,夯实公安机关的基础工作建设。

  在歌舞厅、酒店、酒吧、发廊、公园及商业区路口、集镇广场等卖淫女易于公开活动的地点,秘密调查存有问题的可疑女性及相关背景资料,逐一核实身份,建档备查;对一些犯罪团伙经常出没的重点路段、部位进行重点整治,增加灯光照明,必要时可设置治安岗亭,增加控制点,并在案件多发场所插挂明显警示牌。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的公园等露天场所进行排查及巡逻力度,在周边地区进行治安巡逻,发现身份不明、有作案嫌疑的犯罪分子立即带回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力求在辖区内形成高压态势,有效威慑“站街女”当街拉客现象,严厉打击路面招嫖案件,并且注意深挖团伙。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布建一张灵活实用的情报信息网络,将触角延伸到大街小巷和吃、住、行、销的各种公共复杂场所和特种行业。要求做到:

  (1)街面、道路有人盯。利用摄像监控探头进行严密监视,为发现情况和取证提供方向和依据。

  (2)旅馆、酒店有人管。做到住宿人员严格实名登记,及时发现可疑人员,使犯罪分子有后顾之忧。

  (3)加强多警种的配合协作,建立有效打击和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刑侦部门要主动联系治安等职能部门,加强配合,依托基层派出所,通过对已破案件的剖析,掌握此类犯罪活动的范围、规律和特点。

  4.加大宣传预警力度,减少发案率,提高报案自觉性。

  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早察觉早发现早宣传,加大宣传防范力度。

  (1)城市公安分局可与市局和报社加强联系沟通,利用市局“110”节目和报纸对这类案件进行宣传,将这类案件作案手法公之于众。对已经侦破的重特大案件或团伙案件可利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有选择地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典型案件教育群众,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和遵守法规意识。随着外来人口激增,对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可能连续发案的复杂地带,可采取深入建筑工地和集镇广场派发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对外来务工人员和驾驶员进行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此类案件的预警,让广大外来务工青年远离社会丑恶现象。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制止和减少案件的发生。

  (2)积极宣传和动员那些遭到色诱盗抢的被害人打消顾虑和畏难情绪,及时向发案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提供案件情况,协助和配合侦查部门调查和取证。

  5.积极与高危人员户籍地的公安机关密切联系和合作。

  防范与打击此类犯罪,应加强与高危人员户籍地的公安机关密切联系和各项业务合作,要做到从源头上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高危人群的动态,及时预警,积极防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犯罪的突出治安问题。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源头户籍地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全国该类案件的重灾区协助开展打击与防范工作,加强相互协作,通过组织实施“两头打、两头堵,追逃缴赃,让犯罪分子人财两空”的战略措施,达到让犯罪嫌疑人再也不敢想、再也不敢在外地实施色诱侵财犯罪的目的。各地公安机关不仅在打击色诱犯罪方面进行友好协作,同时也可以在其他刑侦业务领域开展业务交流,建立两地刑侦协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签订《两地专项刑侦协作协议书》。

  6.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介入,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重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社会丑恶现象和产生色诱侵财犯罪的原因,积极应对,帮助那些文化低、能力差、生活中确有困难和问题的人正确面对人生,遵纪守法;建立“帮扶”机制,提高他们的知识和自我生存能力,鼓励他们使用正当的方法脱贫致富。公安机关应争取党委、政府在人力和财政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对一些犯罪团伙经常出没且光线昏暗容易藏污纳垢、招娼诱嫖的危险路段和部位进行重点整治,增加灯光照明,设置治安岗亭,增派安防人员,严厉打击和清除路面招嫖现象。

  7.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色诱侵财犯罪活动出现大范围扩散、事态严重时,为了确保侦破行动取得最大实效,公安部可以组织专项打击行动,也可以通过指导和协调各省市区公安厅局刑侦部门对近一段时期以来发生的色诱侵财案件及有关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一批重点案件和重要线索,以“打团伙、破大案”为目标,组织专门力量,采取边摸查、边打击的行动策略,加大对色诱侵财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多发案路段和重点部位的控制,多渠道挖掘破案线索,重点打掉犯罪能力较强的犯罪团伙,有效遏制该类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

  总之,色诱侵财犯罪是现实存在的,其危害性也是毋庸置疑的,有关部门应引起必要的关注。研究色诱侵财犯罪行为和高危人群,不但为了对该类犯罪的方法、手段、特点等方面有全面地了解和认识,更重要的是从打击和防范的角度找出该类犯罪的规律以及高危犯罪人群,为侦查破案的情报信息研判提供可靠的分析依据,有效打击和遏制色诱侵财犯罪活动。




【作者简介】
郑震,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


【注释】
[1]“仙人跳”在明代乃称为“扎火囤”,到了清代,才正式有“仙人跳”这个名词。是一种利用女色骗财的圈套,由男女二人串通,女方以色情勾引男性,当二者到饭店中欲作鱼水之欢,再由男方出面捉奸并强行勒索。因为此方法诡幻机诈,让人给骗了还丈二金刚摸不着头颅,连仙人都难逃被拐诈的命运,掉到陷阱也跳脱不出来,所以后来才称之为“仙人跳”。
[2]绑架抢劫之“猎物”多是选择一些情人、包养者、风流的企业家、老板、坐台小姐等。
[3]据浙江省公安机关的一份统计数据反映,在出租屋内发案的比例高达78%左右。
[4]针对福建省色诱侵财案件中已查明的156名被害人年龄结构情况所进行的分析。
[5]通常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报案率只有10%左右。
[6]在福建、浙江省的实证调研中发现,此类案件报案率很低(5%),发生20起案件中才能有1起受害人报案。
[7]2009年全国(不包含台、港、澳)刑事案件立案530万件,治安案件数达到990万件;福建省2009年刑事案件立案35万件。
[8]调研中发现,从事色诱侵财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尤其是不少女性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男性则是小学、初中文化居多,高中毕业者较为少见。


【参考文献】
{1}黄攀峰,刘敬,林斌.浅论“色诱”型抢劫犯罪及其打击对策[J].广东公安科技,2009(3).
{2}宋原.“美女”老外色诱抢劫[J].检查风云,2010(9).
{3}李松梅.解析“色诱”抢劫案件及侦防对策[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4}董振河,张土柱.以网络色相为诱饵实施抢劫犯罪团伙中的18人在东营受审[N].人民法院报,2006-01-11(4).
{5}卢国强,陈增义.色诱抢劫盯上退休老人[J].社区,2003(13):52-53.
{6}曾湘琼.靓女作“诱饵”暗下迷药施抢劫[N].深圳特区报,2007-07-20(B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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