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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常见民事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110网律师
一、帮工受到伤害或者帮工伤害他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由于帮工纠纷的普遍性和帮工责任规则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二、家禽家兽害农产生的损害应如何担责?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家禽家兽害农致使他人损害的,应由家禽家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按实际损害予以赔偿。
 
三、如何避免合同纠纷?
合同就是契约,是合同当事人各方合意的结果表示,是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载体。依法成立的合同规范着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和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合同一旦生效,即制约当事人,须严格依约履行,不得违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后果。农民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避免合同纠纷,应该注意下述方面:
1、依法签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等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资信审查。订约前要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包括其履约的能力和信誉情况。同时,还应了解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即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
3、合同条款。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应精心准备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合同标的(包括名称、种类等)、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主要之条款。此外,根据合同性质或当事人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也应详细规定。同样的对于合同需要变更、转让、解除等内容也应详细说明,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如果合同有附件,附件内容也需要精心的准备。对合同及其附件要求一式多份,要妥善保存己方合同文件(原本或正本,避免复印件)不致遗失损毁,免得日后产生纠纷无以对照,失去话语权。
4、特殊合同。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此类合同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以免因此而产生合同无效纠纷。此外,有关部门在对合同进行批准时,也会对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等进行审查,无形中也对合同的履行上了一道“保险”。有利于避免合同纠纷。
5、特别注意。有些当事人诉讼经验丰富或有律师参与合同签订,在制定合同过程中往往设置利于其单方而可能有损对方的合同条款。在一方提供其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时,虽然违反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但另一方仍然要认真审查合同是否隐含有不利于己却受法律保护的隐性条款,避免日后跌入合同陷阱,哑巴吃黄连,后悔莫及。
总之,签订合同时做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亲兄弟还要明算帐,一定要多个心眼。
四、为他人借款担保要慎重
近年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频繁接到群众咨询电话,反映为他人借款担保造成损失。对行为人在借贷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手段,将所得资金用于挥霍、隐匿、赌博等非法活动,警方提示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行为人借贷过资金用于正常经营,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担保方受损,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追究行为人责任。但是,无论哪种行为,都会给担保人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对此,警方提醒,为他人借款担保应慎重,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考察被担保人的诚信度和真实度,不要盲目听信他人引荐、介绍;
2、核实对方提供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情况,不要让被担保人给的一点蝇头小利所迷惑;
3、关注借贷资金用途、去向,对其资金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
4、即使是担保也要根据自己的能力而定,千万不能超过自己的能力,更不能以自己的房产等生活必备品作抵押。
 
五、如何避免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出借人要弄清借款人借款用途,再借不迟。其次,不要依赖“情面”,应写下借条或订立正规合同。再次,出借人如果想收取利息,就要写清利息是年息还是月息,折成人民币是多少,什么时候支付等情形。第四,出借人对利率约定切勿贪得无厌。第五,借贷的数目比较大,出借人最好让借款人提供担保,订立书面担保协议。第六,借款到期要及时催要。
 
六、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有哪些?
1、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五至十年。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五至十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五至十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0、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七、防小偷私拉电网电伤或电死人应否负责
近年来,有些农民面对小偷猖獗,想出了私自架设电网的方法防盗,结果出现了多起伤亡惨剧,私自架设电网的人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据20051122日《上海青年报》报道:看到自己辛辛苦苦种的甘蔗经常遭人偷窃,便在甘蔗地的周围私自搭起电网,结果酿发惨剧,致使一名在半夜偷甘蔗的人触电身亡。昨天,承包农田种植的陈公川被奉贤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43岁的陈公川今年春节过后,到奉贤头桥社区向一名三峡移民租了4亩耕地种植甘蔗。但是一段时间下来,偷甘蔗现象屡屡发生。“忍无可忍”的陈随后将工棚内的220伏照明电源与防盗铁网接通,使得铁网顿时变成了一张“电网”,并在每晚8时到第二天凌晨5时开通电源,通过铁丝导电进行防盗。此外,他还制作了两块写有“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竖在电网上。今年1013日凌晨,来沪打工的胡某窜到陈某的甘蔗地准备偷甘蔗时,不慎碰上电网死亡。警方调查后,将陈公川抓获归案。
案例二:据2008-10-16《云南法制报》报道,今年8月,到师宗县竹基乡斗坞村弹棉絮的湖南人廖某为防止自己租房门前自育的桂花苗被偷,私拉电网致人触电死亡。日前,师宗县检察院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廖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经调查,今年年初,廖某到斗坞村租房子弹棉絮,并在自家租房的门前(村公路边)种了一片桂花苗。1个月前廖某为防止桂花苗被偷,未经任何部门的允许,便私拉电网。8月29日晚,进入苗床地的斗坞村村民余某某被电网线当场电死。
总体来说,其一,私自使用电网防盗造成损害结果的,通常属于事先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其二,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为这是使不可定多人受伤害。
 
八、遇到小偷行窃怎么办?
小偷历来为人们所深恶痛绝,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遇到小偷行窃该怎么办?抓,当然是首要选择。但怎么抓?此案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果小偷暴力反抗,那么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将其制服;如果小偷没有暴力反抗,那么我们就应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不应私自施暴殴打;如果打伤或致死小偷,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即使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也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否则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九、盗窃耕牛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耕牛是农村家庭的宝中宝,是一家人依靠其生产生活的重要财产之一。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加大盗牛等侦破力度,法院对此类涉农案件进行快审、严惩,严厉地打击了盗窃耕牛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耕牛般价值较大,一头耕牛少则二、三千元,所以,盗窃一头耕牛就够得上盗窃罪,因为是财产性质的犯罪,法院还可并处罚金。
 
十、怎样处理邻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气、通行、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十一、赌债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考虑民间借贷关系债务人借钱的目的,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走私、贩毒、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则有必要查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归还债务的,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十二、刑法对盗墓规定了怎样的处罚?
刑法第328条规定此类犯罪可能判处3-10年的刑罚,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特定情况下,可能判处死刑;减轻处理有多种情形。
 
十三、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四、悬赏广告中的酬金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悬赏广告中的酬金条款有法律效力吗?我们通常把类似“寻物启事”这种包含酬金内容的启事称为悬赏广告,为了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应当弄清这种悬赏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构成要约,则对于他人就其发出要约所作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产生法律效力。
 
十五、去劝架受伤谁负责?
谁造成的谁负责,如果弄不清是谁造成的伤害,打架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十六、小孩在学校被打伤,谁负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十七、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怎样担责?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八、照片被擅作广告,可要求赔偿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十九、自愿为他人修理房屋,受益人应偿付相关的费用吗?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称作无因管理。例如,在未受委托的情况下,代邻居修理其外出旅行期间将要倒塌的房屋;路见昏迷不醒之人而将其送往医院等。无因管理发生之后,在管理他人事务的管理人与被他人管理事务的本人之间就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进行了规定。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项: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管理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对管理人而言,他应当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的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将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他收益移转给本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则包括:偿付管理人应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二十、公民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要归还失主吗?可否向失主索取报酬?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也就是说,公民拾得他人的遗失物、不明的漂流物以及他人的动物,原则上应当归还失主,但具有向失主索要相关费用的权利,比如为此支出的保管费,饲养费等必要的开支。
 
二十一、私下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公民与他人私下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协议,只要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该类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虽然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故该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若买方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而卖方房主以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则卖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房主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责令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十二、卖车不过户发生车祸,原车主是否担责?
,《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汽车买卖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视为物权变更没有发生。不像你买手机,拿到手就是你的了。汽车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才发生物权的变动。如果肇事者没钱赔,对不起,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你作为所有权人,车出了事,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你是有过错的。汽车在中国相当于不动产,所以必须以登记为原则,不是以占有为原则。所以说,卖车没过户,一旦出现车祸,原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三、赊债给未满十岁的儿童,所欠债务谁应负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见,如赊帐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造成的债务应由赊债本人承担。
 
二十四、高利率借款合同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十五、对方违约,已给付的定金如何收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十六、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还受理吗?
按照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是基本的诉权依然存在。因此,超过诉讼时效之后起诉的,法院同样应该受理,受理之后通过审理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二十七、消费者在市场上买到假冒劣质农产品怎么办?
农产品在民众的生活中时有发生,民众在市场上买到假冒劣质的农产品,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上都未能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在批发市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向批发市场直接要求索赔。这里要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购物时,一定要索取发票,并尽可能地保存购买发票、农产品包装以及因问题农产品导致就诊的各类票据、病历等相关证据。
 
二十八、买东西时赠品是假冒产品该怎么办?
商品买卖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该赠与品若系假冒产品,赠与人应当承担义务限度内的责任,也就是说,该商店应对赠品的价值负赔偿责任。所以,可以向当地消协要求解决问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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