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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原告可在国内居住地起诉

发布日期:2011-12-27    作者:李斌祥律师
 2004年家住广州的林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因张家众多亲戚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为此在双方生育一女后,2006年6月,张某以留学之名去澳大利亚学习。林女士独自带着女儿在广州工作生活。     两年后,张某定居澳大利亚,并要求小林也移居大。考虑到家中年迈的父母需要人照顾,自己在国内又有一份稳定且收入颇丰的工作,便先以探亲的方式到澳大利亚与丈夫团聚两次。
    在澳大利亚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两人在生活中总是摩擦不断,小林选择了回国。已经在澳大利亚有所发展的张某不仅不愿回国,而且希望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但此时张某某已取得澳大利亚国籍,不知离婚手续该如何办理?
    针对小林的困惑,谢友林律师的解释,依据《国籍法》: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所以张某自取得澳大利亚国籍之日起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两人的离婚诉讼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小林可向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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