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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最关心的试用期与社保问题规定

发布日期:2011-12-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工资规定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以上两条是可以选择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一条来执行。

4、在试用期,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5、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按照拖欠工资数额的双倍赔偿。

6、劳动者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试用期保险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是在试用期内或在试用期外,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注明“试用期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6、在试用期内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保险,没有缴纳是违法的,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7、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以规避缴纳保险义务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缴纳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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