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回避表决问题
发布日期:2012-01-03 作者:110网律师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三)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五)发行B股的公司还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股东会议通知情况、公司A股股东和B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六)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东大会及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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