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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宜沟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1-04    作者:110网律师
一、与承包方存在事实劳务分包合同。
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原因、修复费用由谁承担?
1、工程质量鉴定为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合格。
2、不合格的原因,由于与承包方只存在劳务分包,只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不负责施工材料的技术配比,而不合格的原因恰恰是施工材料配比上出现问题,应当由承包方对修复费用承担责任。
三、乡政府是否可以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劳务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方既然欠有承包方工程价款,可以在欠付范围内直接支付施工人,即劳务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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