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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两院一部《通知》?
  长期以来,暴力抗拒执行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相当严重。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车辆、撕毁执行卷宗法律文书、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强行解封、协助义务人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甚至帮助转移资金等情况,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虽然错综复杂,但主要是法制观念淡薄和打击力度不够。有的被执行人无视法律,不但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千方百计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抗拒执行。
  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有很大关系。首先在思想认识上,没有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作为一种践踏国家法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严重犯罪性质的行为来认识并予以坚决打击。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和协助义务人不协助等情形。往往当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其次,适用刑法追究责任程序复杂,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需要由暴力抗法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法院审判,但往往由于对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解和认识存在较大分歧,相关职能部门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给予刑事处分。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因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被决定拘留的有12400余人,但其中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刑罚处罚的仅有641人,占5.1%;2007年上半年因拒不执行被决定拘留的有3800余人,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到刑罚处罚的仅有260人,占6.7%。再次,宣传力度不够。在追究暴力抗法者法律责任的同时,没有积极将惩罚结果向社会宣传.对其他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继续发生。
  为了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有效提高惩罚力度,增加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操作性,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政法[2005]52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制定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十二条,内容具体分为以下八个部分:一是针对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规定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的五种情形,即《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低价转让财产;协助执行人拒不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针对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行为,规定了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三种具体行为,即《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规定了对某些特殊主体,即《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第四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分别按照其行为的性质定罪处罚。四是明确了案件的管辖,即《通知》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五是规定了对暴力抗拒执行的紧急处置方案,即《通知》第六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六是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即《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再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七是规定了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进行监督和救济的程序。八是规定了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拒不执行和妨害公务案件中,消极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前法院在执行上还存在哪些问题?
  一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社会资源配置的尖锐矛盾和地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而国家公权划分的不尽合理、权利交叉运行的客观存在和权利制衡的缺失则容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困扰执行工作,有的甚至动用行政权力阻挠执行。二是执法环境尚不理想。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高、社会诚信制度缺失和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下降,对抗执行的手段不断翻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成本增加。同时,协助执行机关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够配合,增加了财产调查、财产变现、财产过户的难度。
  三是执行立法还不完备。目前的执行立法比较零散,尚不成体系,涉及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执行权的概念及性质、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执行救济、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参与分配、各种执行措施等基本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四是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仍需加强和提高。粗放式的执行理念和传统执行方式仍在某些地方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加之执行人员的流动和新的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培训工作仍需继续加强。
  这些问题,在贯彻落实52号文件过程中都采取了积极有力的措施。有些现象已经得到了缓解和好转。但仍需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四、十六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上都做了哪些工作?
  (一)认真贯彻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政法[2005]52号文件,努力解决执行难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纪委、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职权范围,在办理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工作中互通情况,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要求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根据上述两个文件,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形成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局面。
  (二)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作力度
  在正常执行案件的同时,针对某个时期案件压力大、某些类型案件突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组织了三次全国范围的未结执行案件集中清理行动和一次委托执行案件专项行动。各高级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部署了本辖区的集中清理行动。从未结案件数量看,2001年底,全国各级法院为45.46万余件,到2006年底,已经下降至35.78万余件,比2001年下降了21.29%。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初步实现了良性循环。
  (三)建立和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开发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该系统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系统正式运行,至今又有170万余件案件信息录入该系统,为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打下坚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继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为实现信息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而稳步推进。
  (四)大力推进执行公开,加强执行外部监督
  200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通过执行公开,使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公开透明,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五)积极推进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建设成果显著
  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三个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制度,规范民事执行程序。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进行了立法调研,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代拟稿),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29次会议审议,争取早日出台。
  与此同时,大力加强执行工作管理,先后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六项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解决涉及双方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通知》、《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使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
  (六)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队伍素质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工作会议。2003年2月,组织了首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2005年,全国法院执行系统开展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2005年11月,举行第二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2006年10月,召开全国法院继续深入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并派,出六个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了10多期全国法院执行局(庭)长培训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几年来,执行人员的数量已从2001年占全国法院干部总编制数的不足10%增加到2006年底的11.14%,总数已达35189人。通过对执行队伍的调整、培训、专项教育整顿及规范对执行违纪行为的处分,全国法院执行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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