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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52(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52(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曾某诉徐某某离婚案
【问题】
收入较高和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能否作为一方获得子女抚养费的决定性因素或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
【裁判要点】
在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综合的抚养能力以及家庭观念等情况妥善解决。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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