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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5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5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洪某放诉洪某安离婚案
【问题】
双方当事人离婚后,法院应如何考虑夫妻双方的综合条件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对于有犯罪记录的当事人是否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裁判要点】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即意味着未成年子女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或者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应充分考虑到子女与两方的感情基础问题及双方的生活习惯等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本案中,原告虽然曾经受过刑罚,但鉴于他在服刑期间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现良好,积极改造并获得减刑,出狱后积极带女儿治病并且 女儿感情深厚,也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足以抚养女儿,因此,女儿可由原告抚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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