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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政策

发布日期:2012-01-08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政策解读——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政策
 
  一方面是最近五年来,我国城镇每年新增就业均超过900万人,另一方面是“十一五”期间城镇就业每年供大于求1200万人左右,两组数据描绘出这样的现状:新增就业连年增长,就业压力依然巨大。
  就业是民生之本,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是一项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与现行政策相比,《通知》在对象、范围、内容、时效等方面,作了调整和充实,并将工作重点从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拓展到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
  减免行政性收费 解决小额贷款难
  为给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通知》将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范围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贷款难一直是阻碍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瓶颈,为此《通知》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可适当扩大,额度可适当提高。
  为调动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允许贷款利率适当上浮。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以及上浮部分的利率,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
  对于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让更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更多就业援助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的是“4050”人员,《通知》将就业困难人员扩大为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与此同时,就业援助对象扩大到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
  另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范围也得到扩大。《通知》要求,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调整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贴上“免费”标签
  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是《通知》中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的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使公共就业服务更加满足广大劳动者的普遍需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通知》强化了所有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免费就业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与现行政策相比,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实现了普惠化。”
  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将获得补贴
  为了鼓励调动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知》提出,对所有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同时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与现行政策相比,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扩大到了所有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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