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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日期:2012-01-11    作者:110网律师
【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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