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融资租赁合同怎样对租赁物进行约定

发布日期:2012-0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租赁物的交付与检验条款,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一般都是由供货商直接交付至承租人确认的交付地点,由承租人负责接收和验收。承租人在验收完毕后,向出租人出具验收证书,出租人据此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如果发生迟交付或租赁物有瑕疵的,承租人也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办理索赔宜。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应该对交付的时间、地点、检验方式和限作出约定,同时约定交付不符合约定时索赔权的行使。

  二、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管条款,与一般的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选择购买的,承租人比出租人更了解标的物的性能;由于融资租赁期限几乎相当于租赁物的使用年限,租赁物基本由承租人终身使用,因此,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是由承租人承担。同时,为了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减少租金回收的风险,租赁合同中一般都约定,承租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操作程使用和保管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的结构进行修改。

  三、租赁物的保险条款,主要是针对租赁物的保险费用、期限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韩委志律师
天津河西区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