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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件多次胜诉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市首例音像制品著作权侵权案判决

销售盗版光碟的公司一审败诉

2006-3-18 10:4:17

    本报讯 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审结了一起出售盗版光碟侵犯他人著作权案件,判决被告平顶山鑫声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异想的甜蜜原版串烧专辑芭比娃娃》等5盘光碟,并赔偿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据了解,此案为我市法院审理的首例音像制品著作权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台湾豪记影视唱片有限公司和辽宁北方天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授权,独家享有对《芭比》1~5、《芭比—我不是坏女孩》、《芭比BOB—放电》、《芭比BOB—挑动》及歌手黑龙的《七月初七》等专辑中的合辑或任何曲目的录音带、CD、VCD、DVD的出版发行等权利。2005年11月广东飞碟公司发现平顶山鑫声音像公司销售的《异想的甜蜜原版串烧专辑芭比娃娃》VCD光碟、《芭比BOB挑动》CD光碟及《魔力芭比》CD光碟、《黑龙七月初七》VCD光碟、《黑龙实实在在》VCD光碟不是广东飞碟公司出版发行的,是仿冒、盗版光碟,且其中收录了广东飞碟公司独家享有出版发行权的《芭比》1~5等专辑中的100多首曲目。2005年11月30日,广东飞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文到平顶山鑫声音像公司购买了上述光碟,并由平顶山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法院认为,被告平顶山鑫声音像公司销售的《异想的甜蜜原版串烧专辑芭比娃娃》等光碟中收录了100多首广东飞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曲目,这些光碟的录制、发行均未得到广东飞碟公司的许可,属侵权音像制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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