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打官司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12-02-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一般是在发生民事纠纷之前,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说维护正当的法律关系。而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后进行的,是为了解决民事争议而进行的调解、审理和判决活动。
二、两者的程序不同。公证机关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这种程序比较简单,是公证机关所特有的。而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这种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所特有的。
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公证机关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确认,赋予它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可以赋予该文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应当执行,公证机关无权直接强制执行;并且,公证活动不具有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强制效力。而人民法院对有纠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其所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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