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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2-02-25    作者:王海波律师

2011年安徽合肥交通事故十级残疾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医药费:凭医疗费发票确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确定):20元/天
三、住院护理费(按照住院天数确定):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四、营养费(按照住院天数确定):
20元/天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六:鉴定费:根据票据实际发生。
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鉴定机构鉴定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1、城镇户口标准:15788元×20年
×20%=63152元;
2、农村户口标准:5285元×20年
×20%=21140元; 
3、农村户口按照城市户口赔偿的情况。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市居民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
九、精神抚慰金:7000元-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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